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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17(佳缘科技)最新操盘提示操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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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301117 佳缘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收益(元) │ 0.0600│ -0.1600│ 0.1200│ -0.1900│ │每股净资产(元) │ 10.2209│ 14.1079│ 14.2495│ 13.981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4200│ -1.1000│ 0.8700│ -1.3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7944.99│ 5674.99│ 4581.85│ 4581.85│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4971.87│ 3551.34│ 4644.48│ 4644.48│ │总股本(万股) │ 12916.86│ 9226.33│ 9226.33│ 9226.33│ ├─────────────┴──────────┴──────────┴──────────┴──────────┤ │●最新公告:2025-09-12 18:12 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9-16 16:56 佳缘科技(301117)暂未涉及量子科技相关业务(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16686.49 同比增(%):6.87;净利润(万元):547.07 同比增(%):-29.69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转增4股派0.2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5-26 除权派息日:2025-05-27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13802,增加30.05%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10613,减少9.61%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09-16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佳缘科技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 │●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8-22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2025-09-15至2025-12-14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 │176.49万股,占总股本1.37% │ │●拟减持:2025-08-22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2025-09-15至2025-12-14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拟减持小于等于264.00万│ │股,占总股本2.04% │ └─────────────────────────────────────────────────────────┘ 【主营业务】 信息化服务及网络信息安全综合解决方案的提供商。 【最新财报】 ┌─────────────┬──────────┬──────────┬──────────┬──────────┐ │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3290│ -0.8840│ -0.5510│ -1.022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4704│ 1.8675│ 2.0193│ 1.736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7.4928│ 10.8797│ 10.8695│ 10.9189│ │营业收入(万元) │ 16686.49│ 2211.73│ 33679.98│ 19454.84│ │利润总额(万元) │ 392.11│ -1464.32│ 763.07│ -2276.79│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547.07│ -1440.91│ 1144.54│ -1785.42│ │净利润增长率(%) │ -29.69│ 8.83│ 313.82│ -155.24│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5 │ ---│ ---│ 0.0600│ -0.1600│ │2024 │ 0.1200│ -0.1900│ 0.0800│ -0.1700│ │2023 │ -0.0600│ 0.3500│ 0.3000│ 0.0900│ │2022 │ 0.6800│ 0.4100│ 0.4800│ -0.0500│ │2021 │ 1.3400│ 0.6500│ 0.5800│ -0.1000│ └─────────┴───────────┴───────────┴───────────┴───────────┘ 【2.互动问答】 ┌──────┬──────────────────────────────────────────────────┐ │09-16 │问:董秘您好,请问公司是否有量子科技相关业务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暂未涉及量子科技相关业务。感谢您的关注! │ ├──────┼──────────────────────────────────────────────────┤ │09-09 │问:“尊敬的董秘,您好。关注到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将开展‘大模型工业场景应用能力评估’。请问公司在此│ │ │方面是否有技术布局是否考虑参与此类评估,将自身在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化方面的优势能力向工业互联网领域拓│ │ │展”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暂无相关领域布局。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 ├──────┼──────────────────────────────────────────────────┤ │09-09 │问:董秘你好,请问贵公司是否涉及深空经济概念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产品主要服务于特种领域客户,网安产品已成功应用于航天、航空、地面站和移动终│ │ │端等领域。感谢您的关注! │ ├──────┼──────────────────────────────────────────────────┤ │08-29 │问:尊敬的张总:您好!8月27日,华为在上海重磅宣布携手11家伙伴共同启动“AI SSD创新联盟”。我们很高兴 │ │ │地从“AI SSD创新联盟”发布会背景墙上看到,贵司从众多优秀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该联盟的一员。请问:1.贵│ │ │司被华为入选为“AI SSD创新联盟”的原因是什么2.若以华为AI SSD将创造千亿规模为前提,贵司能从中获得多少│ │ │的增量收益3.建议将这个喜讯及时公告,与众多大小股东分享喜讯。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佳缘科技正式加入华为“AI SSD创新联盟”。作为华为认证级解决方案开发伙伴,佳缘科│ │ │技此前已在AI医疗与算力领域与华为建立合作基础;此次加入联盟,标志着双方合作从软件协同进一步扩展至硬件│ │ │层面的深度融合。凭借深厚的行业场景理解与解决方案能力,公司将与华为先进的存储技术实现高效协同——通过│ │ │融合华为OceanDisk AI SSD硬件加速能力,佳缘科技解决方案在性能与效率上都将得到显著提升。公司携手华为,│ │ │依托其创新的AI SSD技术,将率先在医疗、政务等重点行业释放技术价值,加速AI应用的大规模落地。敬请注意投│ │ │资风险!谢谢关注! │ ├──────┼──────────────────────────────────────────────────┤ │08-28 │问:公司是否与华为在卫星领域有合作,具体涉及哪些方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产品已应用于星载场景。目前公司具备宇航级生产线以及相适应的科研生产团队,并│ │ │积极和致力于建设航空航天的伙伴展开研发与业务合作。谢谢关注! │ ├──────┼──────────────────────────────────────────────────┤ │08-22 │问:请问贵公司下半年订单情况如何 │ │ │ │ │ │答:您好!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正积极拓展市场以获取更多订单机会。具体订单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发布│ │ │的相关公告。谢谢关注! │ ├──────┼──────────────────────────────────────────────────┤ │08-22 │问:董秘你好,请问公司在与华为的合作中涉及哪些现在ai爆火的周期公司是否已经有可商业化的产品哈 │ │ │ │ │ │答:您好!公司与华为在AI医疗、算力领域有合作。相关产品基于华为根技术,以鲲鹏+昇腾算力为算力底座,搭 │ │ │载基于openEuler的操作系统,融合深度求索、通义千问等多个混合AI大模型, 为医疗领域客户提供电子病历质控│ │ │场景的一体化解决方案。谢谢关注! │ ├──────┼──────────────────────────────────────────────────┤ │08-19 │问:请问贵公司有没有涉及液冷方面的 │ │ │ │ │ │答:您好!公司业务暂未涉及液冷方面。谢谢关注! │ └──────┴──────────────────────────────────────────────────┘ 【3.最新公告】 ─────────┬───────────────────────────────────────────────── 2025-09-12 18:12│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50229-0001号 致: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召开。北京 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林培伟律师、龚东旭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于 2025年 8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 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9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且公司已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2日(星期五)14:50 在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 333号公司一楼 1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9月 1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77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4.0189%。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427,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7496%。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7,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69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775,52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189%。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一)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的通知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 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 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655,50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280%;反对 96,02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376%;弃权 24,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4%。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林培伟 见证律师: 龚东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2ec0fb13-75f9-4f9a-8ff0-c7a52ba85454.PDF ─────────┬───────────────────────────────────────────────── 2025-09-12 18:11│佳缘科技(3011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4: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 5、本次股东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天辰路333号公司一楼1号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69,775,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1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427,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4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347,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104人,代表股份347,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347,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3%。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655,5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0%; 反对9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996%; 反对9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015%; 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8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林培伟律师和龚东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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