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1024 霍普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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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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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4951│ -0.3198│ -0.1388│ -1.7800│
│每股净资产(元) │ 6.2883│ 6.4638│ 6.6448│ 6.7836│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7.5800│ -4.8300│ -2.0700│ -24.0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6021.00│ 6021.00│ 6021.00│ 1773.75│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337.50│ 337.50│ 337.50│ 4584.75│
│总股本(万股) │ 6358.50│ 6358.50│ 6358.50│ 63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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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1-04 16:42 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采购合同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0-31 17:33 霍普股份(301024):签订5.2亿元的《敦煌国昇南都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 │
│合同》(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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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7801.32 同比增(%):-1.54;净利润(万元):-3148.15 同比增(%):4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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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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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7017,减少29.49%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9952,增加100.85%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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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2025-11-11召开2025年11月11日召开2次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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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为客户提供建筑专业领域内的概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咨询顾问服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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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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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1.3180│ -0.6650│ -0.1800│ -0.36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3.6168│ -3.4414│ -3.2604│ -3.1216│
│每股资本公积(元) │ 8.5616│ 8.5616│ 8.5616│ 8.5616│
│营业收入(万元) │ 7801.32│ 5112.69│ 1543.87│ 13862.02│
│利润总额(万元) │ -3247.64│ -2114.12│ -781.45│ -11607.88│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3148.15│ -2033.42│ -882.52│ -11319.78│
│净利润增长率(%) │ 46.42│ -6.44│ -338.96│ -7.97│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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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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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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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4951│ -0.3198│ -0.1388│
│2024 │ -1.7800│ -0.9241│ -0.3005│ 0.0581│
│2023 │ -1.6500│ -0.3780│ 0.0194│ -0.1048│
│2022 │ -2.8000│ -1.3227│ -0.8191│ -0.3000│
│2021 │ 0.8600│ 0.8188│ 1.0900│ 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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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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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2│霍普股份(301024):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采购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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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2、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合同已对采购范围、技术性能、交货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确
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推进采购进度,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业务需求变化以及其
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在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
普数智”)与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四象”)签订《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企业名称: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MA1MRWY693
3、法定代表人:王坤
4、注册资本:5,708万元
5、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西门子路 39号新联科技园 2号楼 2-303室(江宁开发区)
6、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分布
式交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集成电路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
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
险废物经营);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充电
桩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履约能力分析:南京四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8、关联关系:南京四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类似交易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嘉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5年8月作为承包人与南京四象控股子公司甘肃通渭易恒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通渭易恒新 50MW/200MWh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其中天津嘉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部分
金额为人民币 13,336.78万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确认收入。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方
甲方: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储能系统
2、合同价款:50,000万元人民币(含税)
3、交付时间:本合同设备交货期为 2026年 4月 1日至 2026年 4月 30日,乙方按施工现场要求分批次将货物运输到施工现场指定
地点。
4、支付方式:按照订货款、发货款、剩余款等阶段分期支付。
(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中对设备质量、延迟交货、售后服务等情形做出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
(五)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经相互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合同,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该合同的签署及执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
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五、董事会说明
本次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该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合同双方均具备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可控。
六、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霍普数智和南京四象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
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该《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签署真
实,内容合法、有效。
七、风险提示
合同已对采购范围、技术性能、交货期限、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
推进采购进度,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业务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
在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合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霍普数智与南京四象签订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291bb734-93d7-4d4a-9bed-435375b0be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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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40│霍普股份(301024):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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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54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霍普股份”或“公司”委
托,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霍普数智”)作为甲方(买方)与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南京四象”)作为乙方(卖方)就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事项签署的买方合同编号PKGF2025
102901 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
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的规定,
霍普数智与南京四象签署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霍普数智本次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南京四象。根据
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京四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南京四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西门子路 39 号新联科技园 2 号楼 2-303 室
(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王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6MA1MRWY693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分布式交流充
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集成电路设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
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
经营);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
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6-08-18
营业期限 2016-08-18 至 无固定期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四象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
实。
三、合同相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京四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
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签署
经核查,《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由霍普数智和南京四象合法签署,签署真实。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对合同文件、双方职责、供货范围、技术性能、合同价款、
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设备包装、设备运输、设备交货、交货期限、设备验收、质量保证、环境与安全保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
争议处理、附则及合同附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霍普数智和南京四象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
主体资格,该《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签署真实,内容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不代表本所或签字律师对交易各方后续完全履行该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5/1893db89-6c6e-47ba-9f23-858b515f44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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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1 00:00│霍普股份(301024):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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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53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霍普股份”或“公司”委
托,对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霍普数智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霍普数智”)作为乙方(卖方)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电力设计院”)作为甲方(买方)就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事项签署的
卖方合同编号 PKQT2025102901 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关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等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
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霍普数智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的规定,
霍普数智与甘肃电力设计院签署的《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霍普数智本次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采购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甘肃电力设计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甘肃电力设计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 23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0224404768T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承包境外电力工程(包括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
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国家禁止和须取得
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出口;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测绘;电
力及配套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服
务;招标代理;工程技术开发、咨询及成果转让;电力设备、建筑
材料的销售与租赁(不含金融类业务);打字复印;自有房屋租赁;
电力销售。(以上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0-04-12
营业期限 1990-04-12 至 2040-04-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甘肃电力设计院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
情况真实。
三、合同相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甘肃电力设计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签署《敦煌国昇南都 200MW/800MWh 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储能系统
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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