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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39(明阳电路)最新操盘提示操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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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示☆ ◇300739 明阳电路 更新日期:2025-12-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 │●最新主要指标 │ 按12-05股本│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 │每股收益(元) │ ---│ 0.2200│ 0.1200│ 0.0300│ │每股净资产(元) │ ---│ 7.2635│ 6.9259│ 6.9537│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3.0500│ 1.7200│ 0.50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33898.52│ 33072.20│ 34065.65│ 34065.65│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3029.70│ 2720.67│ 330.73│ 330.73│ │总股本(万股) │ 36928.22│ 35792.87│ 34396.37│ 34396.37│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可转债转股│ ---│ ---│ ---│ ├─────────────┴──────────┴──────────┴──────────┴──────────┤ │●最新公告:2025-12-17 18:48 明阳电路(300739):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0-30 03:09 图解明阳电路三季报:第三季度单季净利润同比增长1121.28%(详见后) │ ├─────────────────────────────────────────────────────────┤ │●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138244.65 同比增(%):16.24;净利润(万元):7448.49 同比增(%):119.06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1.3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5-29 除权派息日:2025-05-30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27144,减少2.86%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27942,增加1.35%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丰县润佳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5-10-16累计质押股数:1786.00万股 占总股本比:4.99% 占其持股 │ │比:13.79% │ ├─────────────────────────────────────────────────────────┤ │●限售解禁:2026-10-23 解禁数量:84.00(万股) 占总股本比:0.23(%)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7-10-25 解禁数量:168.00(万股) 占总股本比:0.45(%)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8-10-23 解禁数量:168.00(万股) 占总股本比:0.45(%)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 【主营业务】 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 │最新主要指标 │ 按12-05股本│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 │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 0.5850│ 0.2270│ 0.195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 1.2164│ 1.1700│ 1.2138│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4.8964│ 4.5208│ 4.5208│ │营业收入(万元) │ ---│ 138244.65│ 88166.90│ 42037.32│ │利润总额(万元) │ ---│ 8725.28│ 5038.52│ 1284.3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 7448.49│ 4150.75│ 1202.01│ │净利润增长率(%) │ ---│ 119.06│ 32.60│ 36.73│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可转债转股│ ---│ ---│ ---│ └─────────────┴──────────┴──────────┴──────────┴──────────┘ 【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 │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 │2025 │ ---│ 0.2200│ 0.1200│ 0.0300│ │2024 │ 0.0400│ 0.1100│ 0.1000│ 0.0300│ │2023 │ 0.3400│ 0.2700│ 0.2000│ 0.0800│ │2022 │ 0.6200│ 0.5000│ 0.3100│ 0.1600│ │2021 │ 0.3800│ 0.2800│ 0.1500│ 0.0600│ └─────────┴───────────┴───────────┴───────────┴───────────┘ 【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 2025-12-17 18:48│明阳电路(300739):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路” 、“公司”)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76 号) 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80万股,发行价格为 22.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6,84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7,731,147.8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9,108,852.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为 2018 年 1 月 29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I 10019 号”《验资报告》。 (二)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98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6.73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673万张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3,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116,483.5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3,883,516.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I107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备注 1 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 61,907.26 52,205.52 本次结项 2 九江明阳研发中心项目 4,880.66 4,115.79 已结项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9,000.00 7,589.58 - 合计 75,787.92 63,910.89 - (二)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 拟使用募集资 备注 号 额 金额 1 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6 万平方米高 61,613.20 55,088.35 本次结 频高速印制电路板项目 项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11,300.00 11,300.00 - 合计 72,913.20 66,388.35 -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资金结余情况 公司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及“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6 万平方米 高频高速印制电路板项目”。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以上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该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结余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投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 累计投入募 累计投入 理财收益及 已签订合同 节余募 号 集资金金 集资金金额 占拟使用 利息收入扣 待支付金额 集资金 额(A) (B) 募集资金 除手续费后 (D) 金额 金额比例 净额(C) (A- B+C- D) 1 九江印制电路板生 52,205.52 50,462.42 96.66% 5,871.89 5,999.83 1,615.16 产基地扩产建设项 目 2 九江明阳电路科技 55,088.35 49,866.82 90.52% 2,759.14 9,873.08 - 有限公司年产 36 万 平方米高频高速印 制电路板项目 注:(1)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为按照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程项目尾款、设备购置进度款等;(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尚 未收到的利息收入,实际节余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金额为准。 四、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市场情况,严格执行预 算管理,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谨慎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合理降低了成本,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及“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6 万平方米高频高速印制 电路板项目”已结项,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具体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以募集资金专户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前述已签订 合同暂未支付款项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用于后续支付包含尚未支付的工程项目尾款及保证金、设备购置进度款等款项。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实现公 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及“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6 万平方米高频 高速印制电路板项目”予以结项,并将以上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际转出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的该项目募 集资金剩余余额为准。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本次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5f766268-94e6-489a-a2ae-87fc00133165.PDF ─────────┬───────────────────────────────────────────────── 2025-12-17 18:48│明阳电路(300739):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路 ”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 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背景 公司产品多年来以出口为主。公司在进行全球化业务拓展过程中,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基于自身业务的实际需求,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适度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品种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业务。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与基础业务密切 相关的简易外汇衍生品,且该外汇衍生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以遵循公司合法、谨慎、稳健的风险 管理原则。 三、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期限及授权 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公司衍生品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任意时点 的在手合约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实物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任意时点的在手合约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3 亿元。该交易额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该期间内可以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 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公司外汇衍生品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 定代理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公司本次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量相匹配。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投机性和单纯的套利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 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 2、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或选 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履约风险低。 4、其它风险:在开展交易时,如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平抑汇率波动对外销业务的盈利能力造成较大波动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2、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 部风险控制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严格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 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4、公司内审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审核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预计公司衍生品及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任意时 点的在手合约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500 万元(不含实物交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任意时点的在手合约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3 亿元。该交易额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该期间内可以滚动使用。此举能够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锁定汇兑成本。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有助于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7/1a8d03ad-2441-460f-94dc-7f675241e0fc.PDF ─────────┬───────────────────────────────────────────────── 2025-12-17 18:48│明阳电路(30073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 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阳电路”)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公司根据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文件 、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 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2025年 8月 16日,公司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胡诗益、窦旭才、赵春林已回避表决。 3.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在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直系亲属即公司监事张彦芬已回避表决。 4.2025年 9 月 2 日至 2025 年 9月 11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同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 9月 17 日,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7.2025年 9月 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首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拟 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董事胡诗益、窦旭才、赵春林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 10月 22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实际向 96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00,000 股,授予价格为 8.57 元/股,授予日为 2025 年 9月 17 日,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年 1 0月 23日上市。本次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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