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709 精研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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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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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900│ 0.6400│ 0.5400│ 0.3200│
│每股净资产(元) │ 11.5114│ 11.5930│ 11.5089│ 11.276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8100│ 5.6700│ 4.7200│ 2.84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4876.31│ 14876.31│ 14887.89│ 14887.89│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3731.36│ 3731.36│ 3719.77│ 3719.77│
│总股本(万股) │ 18607.67│ 18607.67│ 18607.67│ 186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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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7-16 18:12 精研科技(300709):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6-05 19:11 精研科技(300709):拟推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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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46917.40 同比增(%):20.66;净利润(万元):-1749.62 同比增(%):3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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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10派1.1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05 除权派息日:2025-06-06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
│●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35749,减少0.62%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32488,减少9.12%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5-06公告,特定股东2025-05-12至2025-08-11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小于等于166.17万股,占总股本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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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MIM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最新财报】 ●2025中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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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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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3940│ 1.9340│ 1.2300│ 0.04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3.4097│ 3.5038│ 3.3959│ 3.1788│
│每股资本公积(元) │ 6.5559│ 6.5559│ 6.5559│ 6.5559│
│营业收入(万元) │ 46917.40│ 215914.45│ 157553.62│ 100190.83│
│利润总额(万元) │ -1944.74│ 12265.15│ 8435.04│ 4683.26│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749.62│ 11967.89│ 9960.64│ 5921.26│
│净利润增长率(%) │ 35.45│ -28.02│ -14.57│ 261.75│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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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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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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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900│
│2024 │ 0.6400│ 0.5400│ 0.3200│ -0.1500│
│2023 │ 0.8900│ 0.6300│ -0.2000│ -0.2300│
│2022 │ -1.2500│ 0.8100│ 0.1500│ 0.1300│
│2021 │ 1.1600│ 0.8200│ 0.1400│ 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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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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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12│精研科技(300709):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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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及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处于再审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2023 年 9 月 27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
)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
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0404 民初 1941 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
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
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①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
院(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民事判决;②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0933070.86 元;
③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律师费 20 万元;④驳回公司的其
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5000 元,合计 577128元(精研公司已预交
),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565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 0404 执 2116 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民终 39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
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中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
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404 执恢 419 号之一】。因被执行人陈明芳、郑奕麟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
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
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
进行拍卖、变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芳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奕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请求:
1、判令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苏 0404 民初 1941 号民事判决。
2、判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 12 个月内涉案金额合计约 1,299.35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
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二审判决之后申请再审案件,案件尚处于再审受理
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5)苏民申 2501 号;
2、《民事再审申请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8927bdea-92c8-41da-8f62-31837807e3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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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20:02│精研科技(300709):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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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2月5日至2025
年6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根据上述人
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
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
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
中,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
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
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4dd400e2-d253-481f-85a2-f09a002b01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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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9:54│精研科技(30070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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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指派陈小形律师、周烨培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年 6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
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5年 6月 23日(星期一)下午 15:00在公司(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号
)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 13
:00-15:00;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3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登记时间及
登记方式等。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
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年 6月 16日下午 15:0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182名,代表股份 62,926,7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8177%;其中中小股东 178名,代表股份 11,02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31%。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公司股份 45,296,2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28%;其中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17,630,5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9%;其中中小股东 178人,代表股份 11,02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31%。以上通
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2,23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9%;反对 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30%;弃权 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 10,330,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07%;反对 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60%;弃权 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62,23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4%;反对 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730%;弃权 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其中:中
小股东同意 10,328,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07%;反对 675,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60%;弃权 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33%。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62,230,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2%;反对 67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715%;弃权 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3%。其中:中
小股东同意 10,325,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808%;反对 674,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78%;弃权 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14%。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份,无副本。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律师 陈小形 律师
周烨培 律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4/1c601d1b-24ab-4228-8219-bd02bb1a1016.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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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9:11│精研科技(300709):拟推15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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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6月5日丨精研科技(300709.SZ)公布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合计1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607.6681万股的0.8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83人,本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18.99元/股。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1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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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5:22│精研科技(300709):机器人灵巧手方面,部分项目的空心杯电机和行星减速器已经给客户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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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表示,公司在机器人和工业控制领域稳步推进,已向客户交付无刷电机、行星减速箱等组件,并小批量供应服务机器人部
件。灵巧手相关产品尚处送样阶段,因应用场景有限,短期内难以大规模放量,需时间匹配市场需求。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0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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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15:20│精研科技(300709):未终止与任何头部消费电子类客户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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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5月19日丨精研科技(300709.SZ)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截至目前,公司未终止与任何头部消费电子类客户的合作。 近期
市场上关于折叠屏新品的传闻不断,引发了广大消费者和媒体的热切关注。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切产品信息请以官方发布的消息
为准。我们始终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款产品的研发与推出,如客户有相关需求,我们会积极配合。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05930
【5.最新异动】
●交易日期:2024-09-02 信息类型: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证券
涨跌幅(%):2.76 成交量(万股):5263.50 成交额(万元):207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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