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163 先锋新材 更新日期:2026-05-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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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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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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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224│ 0.1474│ 0.2046│ 0.1343│ 0.0528│ -0.0205│
│每股净资产(元) │ 1.1589│ 1.1816│ 1.2381│ 1.1547│ 1.0739│ 1.021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1.9200│ 13.4200│ 18.2100│ 12.3400│ 5.0400│ -1.9800│
│) │ │ │ │ │ │ │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5659.62│ 45659.62│ 45379.00│ 45379.00│ 42545.91│ 42545.91│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740.38│ 1740.38│ 2021.00│ 2021.00│ 4854.09│ 4854.09│
│总股本(万股) │ 47400.00│ 47400.00│ 47400.00│ 47400.00│ 47400.00│ 47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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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5-19 19:02 先锋新材(30016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5-14 16:36 先锋新材(300163)2026年5月14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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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6-03-31 营业收入(万元):6329.61 同比增(%):-25.67;净利润(万元):-1062.52 同比增(%):-14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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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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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12-31,公司股东户数27220,增加26.89% │
│●股东人数:截止2026-03-31,公司股东户数29345,增加7.81%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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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高分子复合遮阳材料(阳光面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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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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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0.0840│ -0.0200│ 0.0210│ 0.0690│ -0.0720│ 0.011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0.2146│ -0.1920│ -0.1193│ -0.1896│ -0.2692│ -0.322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2897│ 0.2897│ 0.2897│ 0.2765│ 0.2765│ 0.2765│
│营业收入(万元) │ 6329.61│ 22015.24│ 17507.58│ 12872.91│ 8515.52│ 25892.46│
│利润总额(万元) │ -1062.52│ 6987.53│ 9697.91│ 6367.01│ 2507.06│ -891.36│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1062.52│ 6988.75│ 9697.52│ 6366.63│ 2502.86│ -970.13│
│万) │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142.45│ 820.39│ 1852.52│ 487.28│ 0.00│ 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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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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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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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 ---│ ---│ -0.0224│
│2025 │ 0.1474│ 0.2046│ 0.1343│ 0.0528│
│2024 │ -0.0205│ -0.0117│ 0.0229│ -0.0120│
│2023 │ -0.2101│ -0.0068│ -0.0079│ -0.0110│
│2022 │ -0.0036│ 0.0125│ 0.0098│ -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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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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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2│先锋新材(300163):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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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
所王星洁律师、马喜喜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
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 年 4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
决议于 2026年 5月 19日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月 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宁
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
、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
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12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 12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9日 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 8号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合计10,121,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57 人,代表股份合计 55,953,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4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合计 28,891,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095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参
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
见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
推选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序号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通过
2.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通过
3.00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通过
4.00 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通过
5.00 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通过
6.00 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通过
7.00 关于确认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通过
预计的议案
8.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 4 月) 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859ea175-78ca-43c8-ad3d-eaf744eb0c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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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9:02│先锋新材(300163):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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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海曙区汇士路8号)召开。本次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63人,代表股份总数66,074,73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3.939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总数10,121,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353%。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7人,代表股份总数55,953,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45%。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熊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5,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59%。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740%。弃权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0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9,023,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35%。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681%。弃权1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84%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30,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18%。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1896%。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8,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43%。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7%。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0
%。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出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26,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57%。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1896%。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7%。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4,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906%。反对1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7%。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87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21,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8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2034%。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39,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731%。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620%。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650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30,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818%。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1866%。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6%。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8,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043%。反对1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238%。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8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7,062,0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734%。反对16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2797%。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05,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72%。反对1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03%。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25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出席会议股东熊军先生、卢先锋先生、凌赛珍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747,1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17%。反对12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2100%。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82%。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943,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4889%。反对12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324%。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87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出席会议股东卢先锋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876,5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00%。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2529%。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1%。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894,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187%。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744%。弃权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69
%。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王星洁律师、马喜喜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9/90a9f25d-99bd-4438-a3a8-5c23bedcfc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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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20:32│先锋新材(30016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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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月 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2026年 5月 1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号)。卢先
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 号)的具体内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白瑞琛、熊军: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 11月 6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
锋新材 29.8%的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
,直至 2024年 3月 19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
贺沁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先锋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八项、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在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期间,卢先锋于 2008年 1月至 2020年 6月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4 年 6月至 2018 年 12 月
担任公司总经理,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瑞琛于 2018年 12月至 2022年
5月担任先锋新材总经理,2018年 12月至 2022年 10月担任董事,2020年 6月至 2022年 5月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慎
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熊军于 2015年 8月至 2022年 6
月担任先锋新材董事会秘书,2020年 6月后担任董事,2022 年 5月后担任董事长,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保持审慎关注,未组织先锋新材
核查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00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 80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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