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149 睿智医药 更新日期:2025-07-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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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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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100│ -0.4500│ -0.1200│ -0.1300│
│每股净资产(元) │ 2.4504│ 2.4376│ 2.7323│ 2.7464│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5500│ -17.0900│ -4.4200│ -4.4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49708.31│ 49708.31│ 49889.60│ 49889.60│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88.09│ 88.09│ 88.09│ 88.09│
│总股本(万股) │ 49796.40│ 49796.40│ 49977.69│ 499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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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7-11 18:38 睿智医药(300149):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7-03 11:48 港股异动 | 圣诺医药-B(02257)涨近13% 与睿智医药签署小核酸领域创新药物研发战略合作协议( │
│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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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26126.13 同比增(%):11.37;净利润(万元):664.21 同比增(%):12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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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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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5-30,公司股东户数47728,增加64.51%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29012,减少8.8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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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睿智医药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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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医药研发服务及外包生产业务、微生态营养及医疗服务
【最新财报】 ●2025中报预约披露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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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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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200│ 0.3380│ 0.2250│ 0.142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3534│ -1.3667│ -1.0320│ -1.0345│
│每股资本公积(元) │ 2.4208│ 2.4208│ 2.4595│ 2.4595│
│营业收入(万元) │ 26126.13│ 97020.48│ 71852.57│ 46516.46│
│利润总额(万元) │ 932.37│ -23164.39│ -6703.87│ -7005.7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664.21│ -22647.48│ -6166.70│ -6290.65│
│净利润增长率(%) │ 126.09│ 75.30│ -96.88│ -316.72│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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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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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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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100│
│2024 │ -0.4500│ -0.1200│ -0.1300│ -0.0500│
│2023 │ -1.8400│ -0.0600│ -0.0300│ -0.0500│
│2022 │ 0.7300│ 2.0500│ 1.9200│ 0.0200│
│2021 │ -0.8100│ 0.0298│ 0.0103│ 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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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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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问:贵司经历了一连串变动,目前主营业务是什么能否详细说明一下贵司现在公司的基本状况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对睿智医药的关注!公司主营业务为医药研发及生产服务(CRO/CDMO),专注于为全球│
│ │制药企业、生物技术公司及科研院所提供涵盖化学药和生物药从早期研发到商业化生产的一站式服务。具体业务情│
│ │况及财务数据,敬请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最新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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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问:贵司目前手上订单有增长吗能否像其他医药公司一样自愿公布下业绩预估情况或业务收入增长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和您的宝贵建议。如有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形,公司会按照披露规则│
│ │及时对外披露,请关注公司的相关公告和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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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问:近期有关创新药政策的公布,对于贵司来说是否有利具体提现在哪些方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的业务发展与行业投融资环境、政策导向及技术发展密切相│
│ │关。近期的创新药相关政策从研发、支付端等维度为行业注入活力,作为一家具备创新药全链条服务能力的CRO/CD│
│ │MO企业,公司将积极拓展业务机会,争取有效提升业务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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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问:麻烦问下咱们公司是否会高配送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睿智医药的关注。公司始终重视股东回报,严格遵循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 │,如有涉及送转股等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您关注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 │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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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 │问:你好,有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一直在减持,为何没提前公示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睿智医药的关注。公司始终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如涉及需披露的减持│
│ │事项,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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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问:你好,近期有机构欲来公司调研么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衷心感谢您对公司的持续关注与宝贵建议!公司的相关调研纪要均依规披露于巨潮资讯│
│ │网,公司始终高度重视与资本市场的透明、高效沟通,未来将会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交流的频次与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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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问:你好,贵公司可有投资机构前来调研贵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投资者真正明白公司在创新药研发过程中│
│ │所取得的重大作用和重大成就,可否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的相关调研纪要均依规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请关注公司的相关公告│
│ │和定期报告。感谢您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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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问:公司在2024年获得两个ADC整包订单。那么请问2025年上半年获得的整包订单是否超过去年公司ADC询单量是不│
│ │是大幅度提升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关于订单情况,如有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形,公司会按照披露规则及时对外│
│ │露,请关注公司的相关公告和定期报告。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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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问:你好,贵公司可有可能在某款创新药成功研发,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医药研发及生产服务(CRO/CDMO)的高科技企业,致│
│ │力于为全球制药企业、生物技术公司及科研院所提供覆盖化学药和生物药从早期发现到商业化生产的一站式服务。│
│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药研发外包服务,业务模式不涉及自主创新药的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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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0 │问:你好,公司现在虽是创新药全流程服务型公司,建议公司今后待时机成熟时,完全有条件可以自研一批完全属│
│ │于自己的创新药。参考百利天恒仅靠一款创新药,公司利润、股价及投资者多赢,可否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感谢对公司的关注!关于您提到的自研创新药计划,公司目前仍专注于为全球制药企业、生物│
│ │技术公司及科研院所提供从早期研发到商业化生产的一站式CRO/CDMO服务,暂未有自研创新药的规划。请关注公司│
│ │的定期公告,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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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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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38│睿智医药(300149):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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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标
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
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
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
供应商体系、获得重要客户长期订单意向等;
(三)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大进展且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重要商标、发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其他日常经营性合同,公司仍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标准进行披露。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
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有关事件”自愿性信息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董秘办;
(二)董秘办对提交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核内容包括信息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披露范围、披露原则,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信息表述是否准确、清晰等。
(三)公司董秘办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给董事长进行最终批准。
(四)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对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五)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
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性信息
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按规定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
愿性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秘办负责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
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36d7e3d6-d637-4d30-afa3-bfbe274521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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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38│睿智医药(30014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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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Nanjing·Hangzhou·Guangzhou·Sanya·Hong Kong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
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睿智医药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同
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2025年 5月 30日,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5年 7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025年 7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首次
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2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24人调整为 123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4,460.00万股调整为 4,45
6.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文件,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年 7月 11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
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
(二)授予数量、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公司拟于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23名激励对象授予 4,456.00万股,约占公司
总股本 49,796.3992万股的8.95%。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三)首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I10429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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