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140 节能环境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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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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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2848│ 0.1758│ 0.0910│ 0.1947│
│每股净资产(元) │ 4.5373│ 4.4869│ 4.4604│ 4.3664│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6.3500│ 3.9400│ 2.0600│ 4.51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02012.13│ 102012.13│ 102012.13│ 102012.13│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207894.58│ 207894.58│ 207894.58│ 207894.58│
│总股本(万股) │ 309906.70│ 309906.70│ 309906.70│ 3099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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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0-28 18:44 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1-03 17:08 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11月3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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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442038.29 同比增(%):2.38;净利润(万元):88270.52 同比增(%):3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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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10派0.6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10-27 除权派息日:2025-10-28 │
│●分红:2024-12-31 10派0.6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7-09 除权派息日:202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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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9-30,公司股东户数23097,增加4.01%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22207,减少5.98%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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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节能环境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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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6-07-20 解禁数量:209075.02(万股) 占总股本比:67.46(%) 解禁原因:非公开发行限售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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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致力于垃圾焚烧发电相关业务,主要提供销售电力服务、垃圾处理服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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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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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5610│ 0.2540│ 0.1060│ 0.604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0.8151│ 0.7662│ 0.7523│ 0.6613│
│每股资本公积(元) │ 2.6742│ 2.6742│ 2.6742│ 2.6742│
│营业收入(万元) │ 442038.29│ 295638.14│ 142240.01│ 591933.98│
│利润总额(万元) │ 106149.86│ 66637.95│ 33457.74│ 84560.67│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88270.52│ 54492.95│ 28188.53│ 60544.31│
│净利润增长率(%) │ 32.97│ 24.61│ 42.72│ -14.49│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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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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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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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2848│ 0.1758│ 0.0910│
│2024 │ 0.1947│ 0.2131│ 0.1404│ 0.0634│
│2023 │ 0.2764│ 0.2697│ 0.1851│ 0.0681│
│2022 │ 0.2395│ 0.2408│ 0.1480│ -0.0107│
│2021 │ -0.5526│ -0.1488│ -0.0962│ -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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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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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问:节能环境主营业务是否有发电业务占比多少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固废综合处理、环保装备及电工装备业务。其中固废综合处理业务的 │
│ │核心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2025年上半年,固废综合处理业务在营业收入为2,638,667,401.01元,占比为89.2│
│ │5%。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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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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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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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a7973bd-767f-4484-8ef2-a048fe90c2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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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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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前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
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
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国家秘
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
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如发现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
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eae6b41-338f-4b21-a413-e985b41f6c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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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8:44│节能环境(30014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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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节能环境”)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
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工作。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在离岗时,接受脱密期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该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报道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
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律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bf1a20f-a136-4a47-a1fe-372efa162bae.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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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08│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11月3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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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公司就投资者在本次说明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1、请介绍一下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谢谢!
答:公司经过“十四五”期间的战略性重大资产重组,已形成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格局。下一步,公司将依托既
有产业基础,主要通过存量项目提质增效、体外项目及市场项目(含海外项目)的并购或开发、向固废其他业务领域拓展等方式持续巩
固主业核心竞争力,秉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和绿色技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并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企业。
2、代管理的公司什么时候正式注入
答:2023年重大资产重组完成时尚有部分项目未注入上市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5年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相关项目已于 2024 年由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公司正在推
动涉及同业竞争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注入的相关方沟通、管理提升等前期筹备工作。
3、领导,您好!我来自四川大决策,请问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固废综合处理占比 86.49。请问在固废综合处理业务中,具体有哪
些细分领域?各细分领域的营收占比和增长情况如何?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主要从事综合固废处理业务,营业收入主要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部分项目协同处理餐厨/厨余、
污泥等固废,占比较小。受益于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稳健发展,截至 9月末,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 2.38%。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1-03/12247836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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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6:26│节能环境(300140)2025年10月31日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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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主要答复问题内容如下:
1. 公司垃圾发电项目目前供热改造占比,目前运营的项目里还有多少可以改造?公司供热供汽改造成本高吗?
答:目前公司有约 50%的项目有供汽供热业务。公司鼓励子公司因地制宜拓展供汽供热业务。供热供汽业务主要取决于项目所在地
是否有用户、有需求。供热供汽改造成本主要与项目实际情况和热汽需求情况等相关,成本占比较低。
2. 同业竞争资产注入的时间规划是怎么样的,未来预计还可以注入哪些资产?
答:2023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尚有部分项目未注入上市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重
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5 年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相关项目已于 2024 年由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市公司管理)。公司正在推
动涉及同业竞争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注入的相关方沟通、管理提升等前期筹备工作。公司同时也关注市场其他适宜的并购标的。
3. 公司垃圾发电业务未来增长点?
答:公司垃圾焚烧发电主业下一步仍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持续做优做大,未来增长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体内存量
项目的提质增效;二是体外项目及市场项目(含海外项目)的并购或开发;三是向固废其他业务领域的拓展。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31/1224779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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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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