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137 ST先河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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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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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200│ -0.2800│ 0.0100│ 0.0300│
│每股净资产(元) │ 3.0539│ 3.0318│ 3.3234│ 3.3499│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7100│ -8.9500│ 0.3000│ 1.03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52677.76│ 52677.76│ 52759.18│ 52759.18│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980.46│ 980.46│ 899.05│ 899.05│
│总股本(万股) │ 53658.22│ 53658.22│ 53658.22│ 536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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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5-23 18:40 ST先河(300137):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5-12 22:29 5月12日ST先河发布公告,股东增持1033.02万股(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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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18851.61 同比增(%):17.05;净利润(万元):1151.00 同比增(%):3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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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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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6-10,公司股东户数21727,增加1.06%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5-20,公司股东户数21500,增加0.07%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06-12投资者互动:最新1条关于ST先河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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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生态环境监测装备、运维服务、社会化检测、环境大数据分析及决策支持服务、VOCs治理、农村分散污水治理等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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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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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2480│ -0.1140│ -0.3110│ -0.21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0674│ 1.0460│ 1.3401│ 1.3648│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6898│ 0.6898│ 0.6898│ 0.6898│
│营业收入(万元) │ 18851.61│ 95251.28│ 60002.58│ 39376.62│
│利润总额(万元) │ 1169.09│ -16358.61│ -65.35│ 1424.0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1151.00│ -15241.36│ 538.96│ 1867.19│
│净利润增长率(%) │ 38.01│ -23.23│ -83.66│ -36.01│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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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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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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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200│
│2024 │ -0.2800│ 0.0100│ 0.0300│ 0.0200│
│2023 │ -0.2300│ 0.0600│ 0.0500│ 0.0100│
│2022 │ -0.2500│ 0.0400│ 0.0400│ 0.0100│
│2021 │ 0.1300│ 0.2000│ 0.1800│ 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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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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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2 │问:请问公司最近一期的股东人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投资者您好!截至2025年6月10日,公司股东数量为21727。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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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问:董秘,您好!请问公司截至5月20日的股东人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投资者您好!截至2025年5月20日,公司股东数量为21500。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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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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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0│ST先河(300137):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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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5 年 4 月 24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4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45 在石家庄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
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113 人(其中有 2 名股东共同委托1 名代理人参会),代表公司 114 名股东,代表股
份 104,809,7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8 人(其中有 2 名股东共同委托 1 名代理人参
会),代表公司 9 名股东,代表股份 99,716,8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 105 人,代表股份 5,
092,8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10 人,代表股份 13,624,6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董事长姚国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会议决议如下:
1、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3,229,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9%;反对 1,5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1.46%;弃权 53,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044,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8.40%;反对 1,5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20%;弃权 5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39%。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2、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3,216,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8%;反对 1,53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1.47%;弃权 53,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031,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8.31%;反对 1,5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30%;弃权 5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39%。
3、通过《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03,216,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8%;反对 1,515,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1.45%;弃权 77,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7%。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031,7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8.31%;反对 1,515,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12%;弃权 77,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57%。
4、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03,198,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6%;反对 1,545,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1.48%;弃权 64,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013,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8.18%;反对 1,545,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35%;弃权 64,9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48%。
5、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17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4%;反对 1,60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的 1.53%;弃权 28,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989,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88.00%;反对 1,60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79%;弃权 28,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文全律师、侯胜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cf369ab6-978b-454c-8135-842f6f21eb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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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8:40│ST先河(300137):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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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300137):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872b7514-f54a-400e-afee-b79c3fc055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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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20:07│ST先河(300137):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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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300137):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2/ee46af65-fb06-4a66-bf4d-b83316a97eee.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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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22:29│5月12日ST先河发布公告,股东增持1033.02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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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在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增持公司1.9252%股份,股价同期上涨9.2%,增持后股价报6.1
7元。此次增持属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50512000343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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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20:18│ST先河(300137):智新达能完成增持2.57%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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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5月12日丨ST先河(300137.SZ)公布,截至2025年5月9日,智新达能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795,84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5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8149.96万元(含交易费),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https://www.gelonghui.com/news/500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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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06:17│ST先河(300137)2025年一季报简析:营收净利润同比双双增长,公司应收账款体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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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发布2025年一季报,营业总收入1.89亿元,同比上升17.05%,归母净利润1151.0万元,同比上升38.01%。应收账款占比85.7
%,毛利率39.73%,同比减1.07%,净利率5.66%,同比增7.25%。三费占营收比27.17%,同比减7.4%。每股经营性现金流-0.25元,同比
减22.95%。公司业务评价一般,产品附加值不高,融资分红比为0.28。建议关注现金流状况和财务费用状况。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5042500006701.shtml
【5.最新异动】 暂无数据
【6.大宗交易】 暂无数据
【7.融资融券】 暂无数据
【8.风险提示】
【违规稽查】
┌────────┬───────────────────┬────────┬───────────────────┐
│立案日期 │2024-08-19 │处罚披露日 │2024-11-29 │
├────────┼───────────────────┼────────┼───────────────────┤
│立案类型 │信披违法违规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经查明,青岛清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
│ │记载 │
│ │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 │
│ │)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
│ │编号:2022-022),称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国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青岛清利│
│ │转让了5,667,480股先河环保股份,且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岛清利行使。青 │
│ │岛清利合计控制先河环保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成为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张菊军间接持有青岛清利51%的 │
│ │股权,为青岛清利的实际控制人。 │
│ │ 经查,王光辉通过控制青岛清利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经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晖控股集│
│ │团有限公司控制青岛清利49%的股权,筹措青岛清利收购先河环保的主要资金等方式,对青岛清利施加重大影 │
│ │响,并能够实际支配青岛清利的行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
│ │本情况”披露的信息与上述情况不符。 │
│ │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 │ 二、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
│ │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 │
│ │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经查,2022年4月6日至5月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青岛清利与李玉国除上述3份协议外,还签署 │
│ │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
│ │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5份协议。前述5份协议对│
│ │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青岛清利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5份协 │
│ │议内容。 │
│ │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协议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 │ 青岛清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 │ 经查明,李玉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2022年5月30日,李玉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 │
│ │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
│ │《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签署 │
│ │情况。 │
│ │ 经查,2022年4月6日至5月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李玉国与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除上述3份 │
│ │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
│ │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5份协议 │
│ │。前述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李玉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 │
│ │披露上述5份协议,存在重大遗漏。 │
│ │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 │ 李玉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
│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
├────────┼────────────────────────────────────────────────┤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
│ │定: │
│ │ 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 │ 对李玉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
┌────────┬───────────────────┬────────┬───────────────────┐
│立案日期 │2024-06-05 │处罚披露日 │2024-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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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类型 │信披违法违规 │案情进展 │审理终结 │
├────────┼───────────────────┴────────┴───────────────────┤
│违法事实 │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一、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 │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
│ │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
│ │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
│ │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
│ │ 先河环保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
│ │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 │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
│ │ 二、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
│ │ 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年4月1│
│ │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4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73%。期间,先 │
│ │河环保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
│ │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交易合同、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
│ │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先河环保未按规定披│
│ │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 │ 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
│ │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
│ │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
│ │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
│ │ 先河环保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
│ │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 │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
│ │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
│ │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 │ 沈超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 │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
│ │负责的主管人员。 │
│ │ 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
│ │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
│ │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
│ │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6家合并报表范围│
│ │内子公司的2022年年终奖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4月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
│ │ 先河环保上述将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2022年计提并计入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
│ │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 │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4,380.40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
│ │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
│ │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
│ │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 │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 │ 陈荣强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尽管曾表示异议,但仍签署书面确│
│ │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
│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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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
│ │ (一)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
│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 │ (二)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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