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300071 福石控股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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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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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092│ -0.1400│ -0.0320│ 0.0045│
│每股净资产(元) │ 0.1403│ 0.1494│ 0.2654│ 0.2968│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6.2400│ -68.4800│ -11.8300│ 1.5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94535.09│ 92529.22│ 92529.22│ 92529.22│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1853.35│ 3859.22│ 3859.22│ 3859.22│
│总股本(万股) │ 96388.43│ 96388.43│ 96388.43│ 963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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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6-18 16:16 福石控股(30007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5-20 21:52 福石控股(3000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袁斐拟减持不超18.75万股(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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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28577.16 同比增(%):-21.29;净利润(万元):-870.54 同比增(%):-46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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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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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78131,增加13.19% │
│●股东人数:截止2024-12-31,公司股东户数69029,增加48.86%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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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投资者互动:最新5条关于福石控股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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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5-20公告,董事2025-06-12至2025-09-11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小于等于8.09万股,占总股本0.01% │
│●拟减持:2025-05-20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06-12至2025-09-11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小于等于18.75万股,占总股本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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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5-05-27累计质押股数:10273.49万股 占总股本比:10.66% 占其持股 │
│比:7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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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体验营销、公关广告、数字营销、内容营销、大数据营销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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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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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0320│ -0.1110│ -0.1350│ -0.105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1552│ -1.1462│ -1.0418│ -1.0065│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3045│ 0.3045│ 0.3243│ 0.3204│
│营业收入(万元) │ 28577.16│ 122099.77│ 104527.78│ 72605.37│
│利润总额(万元) │ -1082.68│ -15811.49│ -3830.18│ 201.93│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870.54│ -13052.05│ -2989.28│ 416.63│
│净利润增长率(%) │ -460.73│ -508.40│ -80.28│ 123.71│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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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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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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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0092│
│2024 │ -0.1400│ -0.0320│ 0.0045│ -0.0017│
│2023 │ -0.0200│ -0.0182│ -0.0195│ -0.0289│
│2022 │ 0.0300│ 0.0384│ 0.0430│ 0.0266│
│2021 │ 0.2500│ -0.0889│ -0.0622│ -0.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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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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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问:贵公司曾经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发力体育营销,打造一些IP、举办体育活动等,目前还有合作│
│ │吗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目前无此项合作。感谢您的关注,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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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问:贵公司是否为体育赛事有没有宣传推广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我司业务的关注与支持。在体育赛事宣传推广方面,我司主要聚焦于满足客户│
│ │相关需求,为客户的赛事活动提供专业的传播服务与支持,以助力客户达成其品牌推广与商业目标。再次感谢您对│
│ │我司的关心,我们将持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传播服务,助力客户实现品牌价值提升,同时也为股东创造更│
│ │大的价值。感谢您的关注,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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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问:目前小红书最近估值为260亿美元,有消息称,小红书将借壳贵公司上市,将成为创业板第一股,是否属实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相关传言不实,公司重大事项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 │资风险,谨慎投资。感谢您的关注,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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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问:贵公司五大创作工具:AI 绘图、AI 撰文、AI 音频、AI 视频。目前研发进展如何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五大创作工具已完成研发并集成至公司内部智能化AIGC平台“迪思AI智链”和可实现│
│ │B to C及C To C有效传播的全链路智能营销平台“FlinkAi”。感谢您的关注,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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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问:贵公司垂直行业轻量化小模型能否介绍一下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垂直行业轻量化小模型是基于公司在品牌营销领域多年积累的各行业品牌客户资源和丰富│
│ │的垂直化私有数据,协同合作公司一起,进行专业化、场景化、定制化、个性化的营销数据训练,打造的各个细分│
│ │行业轻量化小模型,能为相应行业品牌及产品营销提供更精准、更高效、更优质的内容解决方案。感谢您的关注,│
│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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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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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8 16:16│福石控股(30007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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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9,230 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公司已于 2024 年度对相应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本案件暂未对公司 2025 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索,将持续努力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回收公司债权,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张*宁、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友世纪”)合同纠纷,向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
1.受理机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申请执行人:福石控股
4.被执行人:林*、张*宁、会友世纪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及公司一审、终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9 日、8 月 26 日、11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54、2024-077)。
(三)执行情况
执行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
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 0 元。综上所述,本案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
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4 年度对相应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减值,本案件暂未对公司2025 年度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不会放弃对债权的追
索,将持续努力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积极回收公司债权,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4)京 0105 执 48822 号《执行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70a00310-75c3-46f6-a3ba-c5749f9afd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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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5:44│福石控股(300071):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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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查询核实,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永亮先生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解除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1.本次解除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 本次解除冻 占其所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期 申请人
股股东及 结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其一致行 (股) 比例 比例
动人
陈永亮 是 5,786,600 66.67% 0.60% 2024 年 3 2025 年 6 北京市第一中
月 12 日 月 10 日 级人民法院
合计 —— 5,786,600 66.67% 0.60% —— —— ——
2.股东股份累计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表决权对应 持股比例 累计冻结股份 累计标记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
股份数量(股) 数量(股) 股份数量 持股份比例 总股本比例
(股)
福石资产 142,557,800 14.79% 142,557,800 0 100% 14.79%
福石初喜 14,040,766 1.46% 0 0 0% 0%
陈永亮 8,552,600 0.89% 0 0 0% 0%
倪正龙 13,076,900 1.36% 0 0 0% 0%
邵雨田 4,699,000 0.49% 0 0 0% 0%
张敏华 4,738,300 0.49% 0 0 0% 0%
合计 187,665,366 19.47% 142,557,800 0 75.96% 14.79%
注:福石资产指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石初喜指北京福石初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同。
福石资产目前持有的表决权对应的股数为142,557,800股,包含刘伟先生表决权委托的66,832,653股。福石资产上述冻结股份数量
,包含刘伟先生委托表决权之前存在原始冻结的66,832,653股。
陈永亮先生及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的股票中,累计冻结股份数量为75,725,147股,占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为62.67%,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7.86%。
二、相关说明
陈永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有的表决权对应的股数为187,665,366股,其中接受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为66,832,653股。接受
表决权委托的股份中,表决权委托人刘伟先生冻结股份数为66,832,653股。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de488bb5-f9b1-4a1d-8260-3e6cd9d72a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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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17:46│福石控股(30007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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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
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 6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 1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披露和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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