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975 博杰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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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4-24股本│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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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 -0.1400│ 0.1600│ 0.0100│
│每股净资产(元) │ ---│ 13.2813│ 12.0817│ 11.3124│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 -1.1500│ 1.3200│ 0.09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0585.90│ 10092.10│ 8182.64│ 6852.10│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264.37│ 5264.37│ 6075.00│ 7041.89│
│总股本(万股) │ 15850.27│ 15356.47│ 14257.64│ 13893.99│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可转债转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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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6-10 00:00 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6-04 16:40 博杰股份(002975):可以为汽车自动驾驶相关车载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产品提供测试及自动化解│
│决方案(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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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3-31 营业收入(万元):20579.21 同比增(%):-25.18;净利润(万元):-2065.12 同比增(%):-294.27 │
├─────────────────────────────────────────────────────────┤
│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4-12-31 10派1.3元(含税) │
│●分红:2024-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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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5-30,公司股东户数20825,减少12.45%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5-09,公司股东户数23787,增加16.73%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
│●2025-06-08投资者互动:最新3条关于博杰股份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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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王兆春 截至2024-11-27累计质押股数:292.00万股 占总股本比:2.05% 占其持股比: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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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工业自动化设备与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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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按04-24股本│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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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 0.2890│ -1.4330│ -1.509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 4.4030│ 4.8872│ 4.8660│
│每股资本公积(元) │ ---│ 7.3151│ 5.5883│ 4.8158│
│营业收入(万元) │ ---│ 20579.21│ 123278.88│ 82346.19│
│利润总额(万元) │ ---│ -3819.51│ 1427.99│ -865.44│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 -2065.12│ 2225.42│ 154.11│
│净利润增长率(%) │ ---│ -294.27│ 138.89│ 128.43│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可转债转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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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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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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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 -0.1400│
│2024 │ 0.1600│ 0.0100│ 0.1300│ 0.0800│
│2023 │ -0.4100│ -0.0400│ 0.0600│ -0.0800│
│2022 │ 1.4600│ 1.1700│ 0.6000│ 0.3300│
│2021 │ 1.7500│ 1.6500│ 0.7300│ 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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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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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问:董秘您好,无人驾驶将推动车载光学相关产品需求爆发,今年贵公司光学检测设备和光学组装设备的订单量以│
│ │及出货量是否可观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已成功拿下国内新能源车龙头企业车载摄像头相关设备订单,成功切入新能源汽车│
│ │电子“智驾”领域。祝您投资顺利,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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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问:董秘您好,无人驾驶将推动车载光学相关产品需求爆发,贵司光学检测设备和组装设备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如何│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公司拿下国内新能源车龙头企业车载摄像头相关设备订单,成功切入新能源汽车电子“│
│ │智驾”领域,已经经市场验证了在该细分领域的领先地位和强劲竞争力。祝您投资顺利,谢谢。 │
├──────┼──────────────────────────────────────────────────┤
│06-08 │问:董秘您好!请问截止5月30号,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截至2025年5月30日下午收市,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户数(含信用账户合并)为20,│
│ │825户。祝您投资顺利,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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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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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00:00│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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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9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9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 和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月 9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 66号 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9人,代表股份70,887,313股,
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5.1597%。
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0,191,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1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
股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
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5人,代表股份6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 3,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5人,代表股份6
9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40,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9340%;反对 23,6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3
3%;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3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8,8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3.2708%;反对 23,61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3.3944%;弃权 2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3.334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
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1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中的
股份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2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6ee5c437-9925-4f56-aa11-99d441035eed.PDF
─────────┬─────────────────────────────────────────────────
2025-06-10 00:00│博杰股份(00297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9 日
(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欧阳婧娴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
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9 日(星期一)14:50 在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6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兆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887,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5.159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191,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16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5,69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5,6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2%。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
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苏州焜原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840,49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40%;反
对 23,61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3%;弃权 23,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8,881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3.2708%;反对 23,615 股,占
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3944%;弃权 23,2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3348%。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
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0/d97bb93e-e761-4ab8-8c42-e7cf5a4095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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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31│博杰股份(00297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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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的金额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3.35
元/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了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
份的公告》。公司取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
款承诺函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
应当在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3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
最高成交价为 32.9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27.55 元/股,已使用资金总额 7,098,505.59 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
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4/bc75512e-46e9-42eb-86dd-cb975666128d.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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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6:40│博杰股份(002975):可以为汽车自动驾驶相关车载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产品提供测试及自动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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