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903 宇环数控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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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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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200│ 0.0200│ 0.0200│ 0.0800│
│每股净资产(元) │ 5.1440│ 5.1417│ 5.1981│ 5.176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0.3800│ 0.3300│ 0.4100│ 1.70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0565.38│ 10565.38│ 10408.64│ 10408.64│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5015.12│ 5015.12│ 5171.86│ 5171.86│
│总股本(万股) │ 15580.50│ 15580.50│ 15580.50│ 155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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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10-27 00:05 宇环数控(002903):内部审计制度(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10-28 06:06 宇环数控(002903)2025年三季报简析:增收不增利,存货明显上升(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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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9-30 营业收入(万元):33865.66 同比增(%):4.91;净利润(万元):306.09 同比增(%):-7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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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10派0.8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25-06-06 除权派息日:2025-06-09 │
├─────────────────────────────────────────────────────────┤
│●股东人数:截止2025-10-20,公司股东户数19234,减少0.21% │
│●股东人数:截止2025-10-10,公司股东户数19274,增加0.48%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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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投资者互动:最新2条关于宇环数控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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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减持: │
│●拟减持:2025-08-14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5-09-05至2025-12-04通过集中竞价拟减持小于等于155.80万股,占│
│总股本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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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2025-11-13召开2025年11月13日召开2次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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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解禁:2025-12-08 解禁数量:107.10(万股) 占总股本比:0.69(%)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限售解禁:2026-12-07 解禁数量:107.10(万股) 占总股本比:0.69(%) 解禁原因:股权激励 状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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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数控磨削设备及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为客户提供精密磨削与智能制造技术综合解决方案。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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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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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2520│ 0.2250│ -0.2960│ -0.874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7305│ 1.7278│ 1.8123│ 1.7908│
│每股资本公积(元) │ 2.1116│ 2.1116│ 2.0850│ 2.0850│
│营业收入(万元) │ 33865.66│ 22392.59│ 12529.22│ 47254.29│
│利润总额(万元) │ 1650.90│ 1334.80│ 813.38│ 1400.76│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306.09│ 264.88│ 334.90│ 1334.76│
│净利润增长率(%) │ -77.08│ -53.55│ -72.04│ -66.69│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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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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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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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0.0200│ 0.0200│ 0.0200│
│2024 │ 0.0800│ 0.0900│ 0.0400│ 0.0800│
│2023 │ 0.2600│ 0.2500│ 0.1600│ 0.1300│
│2022 │ 0.3700│ 0.3500│ 0.3100│ 0.1700│
│2021 │ 0.4900│ 0.3400│ 0.2800│ 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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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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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问:尊敬的董秘,你好!请问截止至2025年10月20日,公司股东人数总数是多少谢谢! │
│ │ │
│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定期名册数据,截至10月20日,公司股东总数19,234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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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问:您好,请问截至2025年10月20日,公司股东数是多少 │
│ │ │
│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定期名册数据,截至10月20日,公司股东总数19,234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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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问:您好,请问截止2025年10月10日,公司股东数是多少 │
│ │ │
│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定期名册数据,截至10月10日,公司股东总户数19,274│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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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问:请问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东人数有多少 │
│ │ │
│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定期名册数据,截至9月30日,公司股东总户数19,182 │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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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问:您好,请问9月30日收盘后的股东人数是多少 │
│ │ │
│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定期名册数据,截至9月30日,公司股东总户数19,182 │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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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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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宇环数控(002903):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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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环数控(002903):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810a693a-7224-42b1-b72a-ced070959b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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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宇环数控(002903):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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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适应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宇环数控机床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1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2.2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当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2.4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2.5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1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1.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3.1.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战略投资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并向战略
发展委员会提交拟审议的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4.1战略发展委员会经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4.2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4.3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4.4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4.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4.4.2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4.4.3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4.4会议期限;
4.4.5会议通知的日期。
4.5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4.6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委员应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对审议事项投反对
票或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战略发
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7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召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4.8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9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4.10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4.11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12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 附则
5.1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将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5.2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7/c2a74973-f689-40f1-98f5-ae16c6b932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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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00:05│宇环数控(00290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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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促进和完善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2.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1.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1.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1.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2.2.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2.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2.2.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2.2.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3.1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3.1.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3.1.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3.1.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3.1.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3.1.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3.2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3.2.1公司的发展战略;
3.2.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2.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3.2.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3.2.5公司的文化建设;
3.2.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2.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2.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2.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3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3.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3.2股东会;
3.3.3公司网站;
3.3.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3.3.5一对一沟通;
3.3.6邮寄资料;
3.3.7电话咨询;
3.3.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3.3.9媒体采访和报道;
3.3.10现场参观;
3.3.11路演及其它。
3.4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3.5公司可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3.6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工作时间内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3.7公司需要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3.8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需要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
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议。3.9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0 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1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12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3.12.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
定,需要说明原因;
3.12.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12.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3.12.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3.12.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13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14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3.15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
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3.16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4.1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4.1.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1.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1.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1.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1.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1.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1.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4.1.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4.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4.3.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4.3.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3.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3.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4.3.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4.3.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4.3.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3.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4.4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
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4.4.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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