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2729 好利科技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最新提示】【2.互动问答】【3.最新公告】【4.最新报道】
【5.最新异动】【6.大宗交易】【7.融资融券】【8.风险提示】
【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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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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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1800│ 0.0900│ 0.2000│ 0.1900│
│每股净资产(元) │ 2.9918│ 2.9101│ 2.8438│ 2.8271│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6.0500│ 3.3000│ 7.2800│ 6.7800│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17546.37│ 17546.37│ 17546.37│ 17546.37│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750.62│ 750.62│ 750.62│ 750.62│
│总股本(万股) │ 18296.99│ 18296.99│ 18296.99│ 182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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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5-09-15 19:32 好利科技(0027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5-08-27 20:11 好利科技(002729)发布上半年业绩,归母净利润3218.56万元,同比增长57.59%(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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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5-06-30 营业收入(万元):22035.90 同比增(%):37.17;净利润(万元):3218.56 同比增(%):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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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分红:2024-12-31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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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06-30,公司股东户数24643,减少7.86% │
│●股东人数:截止2025-03-31,公司股东户数26744,增加13.02%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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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投资者互动:最新2条关于好利科技公司投资者互动内容 │
│(详见互动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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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比:控股股东 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2025-09-16累计质押股数:3086.00万股 占总股本比:16.87% 占其持股比:68.│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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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熔断器、自复保险丝等过电流、过热电路保护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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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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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 0.1060│ -0.0540│ -0.0120│ 0.157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 1.5180│ 1.4368│ 1.3701│ 1.3558│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3391│ 0.3391│ 0.3391│ 0.3391│
│营业收入(万元) │ 22035.90│ 10137.03│ 37631.93│ 27572.53│
│利润总额(万元) │ 3574.53│ 1959.22│ 4030.31│ 3729.97│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万) │ 3218.56│ 1733.04│ 3670.28│ 3409.86│
│净利润增长率(%) │ 57.59│ 186.08│ 102.36│ 95.49│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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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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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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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 ---│ 0.1800│ 0.0900│
│2024 │ 0.2000│ 0.1900│ 0.1100│ 0.0300│
│2023 │ 0.1000│ 0.1000│ 0.0500│ 0.0300│
│2022 │ 0.1700│ 0.1200│ 0.0900│ 0.0400│
│2021 │ 0.1300│ 0.0900│ 0.0800│ 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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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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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问:请问公司产品是否可应用于机器人行业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子熔断器和电力熔断器,其中电子熔断器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消费类│
│ │电子产品、服务器电源、城市短交通和汽车电子等领域;电力熔断器主要应用于光伏、储能、风电、新能源汽车、│
│ │充电桩、工业、通信IDC等领域。公司熔断器产品目前在工业机器人电源保护领域有所应用,但相关产品收入占比 │
│ │较小,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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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问:24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都对自家股票进行了回购,贵公司是否考虑回购公司股票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及宏观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
│ │量,如有相关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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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 │问:请问公司产品是否应用于液冷服务器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子熔断器和电力熔断器,其中电子熔断器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消费类│
│ │电子产品、服务器电源、城市短交通和汽车电子等领域;电力熔断器主要应用于光伏、储能、风电、新能源汽车、│
│ │充电桩、工业、通信IDC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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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问:董秘您好,请问贵司的电力熔断器产品和中熔电气的产品是竞品关系吗公司的电力熔断器产品有应用于数据中│
│ │心领域吗是用在UPS(不间断电源)中吗公司有高压直流熔断器和激励熔断器吗激励熔断器的作用是什么呢烦请介 │
│ │绍下,谢谢!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与中熔电气属于同行业公司。公司在数据中心领域研发了多系│
│ │列小体积大电流的产品,已应用于多个数据中心项目,包含对UPS(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过载及短路保护。随着行 │
│ │业的迭代发展,公司已推出适配于大电芯储能、2000V储能系统等产品,并将持续强化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推进 │
│ │激励熔断器等新产品开发。激励熔断器是利用电信号触发激励装置(如爆破元件),推动机械结构切断导电通路的│
│ │一种电路保护器件,核心功能是可主动保护、快速切断电路,主要用于新能源系统如电动汽车、风光储等系统实现│
│ │主动、快速保护功能,进一步提升系统保护和智能化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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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问:请问公司产品是否应用于算力服务器 │
│ │ │
│ │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子熔断器和电力熔断器,其中电子熔断器主要应用于家用电器、消费类│
│ │电子产品、服务器电源、城市短交通和汽车电子等领域;电力熔断器主要应用于光伏、储能、风电、新能源汽车、│
│ │充电桩、工业、通信IDC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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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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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32│好利科技(002729):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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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昇投
资”)的通知,获悉旭昇投资将其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质押起始日 解除质押日 质权人
东或第一大股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期 期
东及其一致行 (股)
动人
旭昇投资 是 5,070,000 11.30% 2.77% 2025-03-24 2025-09-12 黄某
6,500,000 14.49% 3.55% 2025-07-22 2025-09-12 上海张江科技
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
合计 - 11,570,000 25.79% 6.32%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被质押 合计占 合计占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其所持 公司总 已质押 占已 未质押 占未
(股) 股份比 股本比 股份限 质押 股份限 质押
例 例 售和冻 股份 售和冻 股份
结、标记 比例 结合计 比例
合计数 数量
量(股) (股)
旭昇 44,864,400 24.52% 30,860,000 68.79% 16.87% 0 0% 0 0%
投资
汤奇 10,008,279 5.47% 5,000,000 49.96% 2.73% / / / /
青
合计 54,872,679 29.99% 35,860,000 65.35% 19.60% / / / /
注:汤奇青先生个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75%为高管锁定股,不存在被冻结或标记的情形;因质押合同中未约定其出质股份的具体性质
构成,故上表中未区分列示其已质押及未质押股份中的限售股份数量。
三、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旭昇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汤奇青先生所质押的股份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
险,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21848e2e-2926-4772-b3cf-44b2b77533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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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9│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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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5:30时(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1人,代表股份 61,13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114%。其中: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 56,96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 95人,代表股份 4,170,4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9
人,代表股份 6,260,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4%。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4 人,代表
股份 2,089,6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95人,代表股份 4,170,49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60,170股。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2%;反对 1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9169%;弃
权 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02%;反对 120,
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9%;弃权 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228b617b-9aec-43e7-8d5b-cfe01ed2c1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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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29│好利科技(00272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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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券时报(www.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
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5年 8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券时报(www.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
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15 日(星期一)15:30在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号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5年 9月 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 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1,132,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3.41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962,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21
%。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70,49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二)本次会议由股东代表、德恒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了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9202%;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所持股份的1.9169%;弃权 10,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162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6,129,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202%;反对 1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
9169%;弃权 10,2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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