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提示☆ ◇001236 弘业期货 更新日期:2026-05-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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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提示】
【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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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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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元) │ 0.0124│ 0.0040│ 0.0021│ -0.0036│ 0.0012│ 0.0296│
│每股净资产(元) │ 1.8586│ 1.8505│ 1.8525│ 1.8491│ 1.8656│ 1.8623│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0.6700│ 0.2100│ 0.1100│ -0.1900│ 0.0600│ 1.6000│
│) │ │ │ │ │ │ │
│实际流通A股(万股) │ 75807.78│ 75807.78│ 75807.78│ 32643.57│ 32643.57│ 32643.57│
│限售流通A股(万股) │ ---│ ---│ ---│ 43164.21│ 43164.21│ 43164.21│
│总股本(万股) │ 100777.78│ 100777.78│ 100777.78│ 100777.78│ 100777.78│ 1007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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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2026-05-20 00:00 弘业期货(001236):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详见后) │
│●最新报道:2026-04-29 09:50 弘业期货(03678.HK)涨超6%,截至发稿,涨6.27%,报2.88港元,成交额2092.96万港元(详见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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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同比:2026-03-31 营业收入(万元):8178.04 同比增(%):23.53;净利润(万元):1250.91 同比增(%):93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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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红扩股: │
│●分红:2025-12-31 每10股派0.04元(含税) │
│●分红:2025-06-30 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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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截止2025-12-31,公司股东户数50956,减少6.38% │
│●股东人数:截止2026-03-31,公司股东户数49249,减少3.35% │
│(详见股东研究-股东人数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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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金融资产投资业务
【最新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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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主要指标 │ 2026-03-31│ 2025-12-31│ 2025-09-30│ 2025-06-30│ 2025-03-31│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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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经营现金流(元)│ -0.6170│ 0.7660│ 0.8680│ -0.8630│ -3.2210│ 2.3300│
│每股未分配利润(元)│ 0.0876│ 0.0752│ 0.0782│ 0.0725│ 0.0873│ 0.0861│
│每股资本公积(元) │ 0.5938│ 0.5938│ 0.5938│ 0.5938│ 0.5938│ 0.5938│
│营业收入(万元) │ 8178.04│ 28755.15│ 46178.25│ 32253.32│ 64268.22│ 287578.56│
│利润总额(万元) │ 1619.71│ 434.23│ 148.75│ -567.04│ 150.41│ 3828.90│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1250.91│ 399.27│ 208.97│ -360.56│ 120.32│ 2982.62│
│万) │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 939.69│ -86.61│ -87.27│ -128.17│ 0.00│ 0.00│
│最新指标变动原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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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每股收益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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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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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 ---│ ---│ ---│ 0.0124│
│2025 │ 0.0040│ 0.0021│ -0.0036│ 0.0012│
│2024 │ 0.0296│ 0.0163│ 0.0127│ -0.0132│
│2023 │ 0.0077│ 0.0009│ 0.0071│ 0.0058│
│2022 │ 0.0132│ 0.0314│ 0.0389│ 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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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动问答】 暂无数据
【3.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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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弘业期货(001236):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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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了2026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本次董事薪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董事薪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动失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至新的薪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动失效。
三、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公司向独立非执行董事发放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为港币12万元/年(税后),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担任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
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四、薪酬构成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核算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五、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上述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上述薪酬方案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预算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方案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方案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
六、备查文件
1、《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6450fd14-a36d-404f-bba9-8778cdc735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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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弘业期货(0012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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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
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机密
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应在离任后 3 个交易日内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权益申报。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
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
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ff089cc5-ee63-4ed3-856c-0d94ada5b8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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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00:00│弘业期货(0012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提交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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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
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
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事项,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不再发放其他薪酬,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
《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担任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未在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机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另行制定专项制度
,并提交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
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公司可以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其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和培训等与公司相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公司薪酬政策的执行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及激励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向董事会提出调整
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
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促进提
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章 考核实施、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开始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制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考核年度内,如因经营环境、岗位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经有权机构批准后可以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核定绩效考核结果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
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
酬,或追回其已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0/e4da74d4-bfb1-4888-ba30-94a55257c60a.PDF
【4.最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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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9:50│弘业期货(03678.HK)涨超6%,截至发稿,涨6.27%,报2.88港元,成交额2092.96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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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03678.HK)涨超6%,截至发稿,涨6.27%,报2.88港元,成交额2092.96万港元。投行对该股关注度不高,90天内无投行对
其给出评级。弘业期货港股市值6.72亿港元,在多元金融行业中排名第40。主要指标见下表: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
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https://hk.stockstar.com/RB2026042900030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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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2:01│4月27日弘业期货发布公告,股东减持12.57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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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弘业期货公告称,股东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于4月25日届满,期间合计减持12.57万股,占总股本0.0125%。减
持期间(2026年3月28日至4月25日),公司股价下跌8.58%,截至4月24日收盘价为8.95元。该事项不涉及其他敏感领域,主要反映股东
正常资本运作及个股价格波动情况。...
https://stock.stockstar.com/RB20260427000451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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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22:00│弘业期货(03678.HK)公布,公司近期分别接获苏豪弘业及汇鸿集团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完成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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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03678.HK)公告称,主要股东苏豪弘业及汇鸿集团股份减持计划已届满。减持期内,两股东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350万
股及1.96万股A股。截至2026年4月27日,公司股价报收2.69港元,微涨0.75%,港股市值约6.67亿港元,位列多元金融行业第41位。目
前该股短期无投行评级,市场关注度相对平稳。...
https://hk.stockstar.com/RB2026042700045120.shtml
【5.最新异动】
●交易日期:2025-07-14 信息类型:跌幅偏离值达7%的证券
涨跌幅(%):-9.88 成交量(万股):9081.71 成交额(万元):12374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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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前五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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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名称 │ 买入金额(万元)│ 卖出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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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股通专用 │ 9389.76│ 8460.38│
│机构专用 │ 1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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