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566 吉贝尔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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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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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0-05-06│ 23.69│ 10.2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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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8-23│ 11.34│ 2429.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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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24-01-09│ 26.61│ 1.8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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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4-08-23│ 11.08│ 3213.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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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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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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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机器人有│ 3570.00│ ---│ 70.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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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芯联创生物医│ ---│ ---│ 5.56│ ---│ -30.41│ 人民币│
│药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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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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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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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制剂研发中心建│ 1.88亿│ 200.32万│ 281.14万│ 1.49│ ---│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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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可君片、尼群洛尔│ 4.43亿│ 3693.81万│ 7.07亿│ 91.46│ ---│ 2025-12-31│
│片、玉屏风胶囊、盐│ │ │ │ │ │ │
│酸洛美沙星滴眼液、│ │ │ │ │ │ │
│益肝灵胶囊等生产基│ │ │ │ │ │ │
│地(新址)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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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新址)建│ 7926.48万│ 252.62万│ 5665.07万│ 71.47│ ---│ 2025-12-31│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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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类抗抑郁新药│ 1.68亿│ 642.25万│ 1.39亿│ 82.84│ ---│ ---│
│(JJH201501)、国 │ │ │ │ │ │ │
│家一类抗肿瘤新药(│ │ │ │ │ │ │
│JJH201601)研发与 │ │ │ │ │ │ │
│试验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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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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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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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托于氘代药物研发技术平台正在研
发的抗抑郁新药JJH201501是一款新型的多受体作用机制的抗抑郁一类新药,具有明显的抗抑
郁作用。前期研究表明,JJH201501可明显延长药物在人体内的半衰期,延长药物在体内滞留
时间,提高药物在体内的血药浓度以及AUC(评价药物在体内吸收程度的参数),减慢药物在
体内的代谢速度,有望成为新型抗抑郁症药物,目前已完成III期临床试验。
二、III期临床试验方案的基本情况
抗抑郁一类新药JJH201501II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试验”)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
及阳性对照多中心设计,共设置试验药物10mg组、试验药物15mg组、安慰剂组和阳性对照组4
个组别,试验药物10mg组、试验药物15mg组和安慰剂组各150例受试者,阳性对照组75例受试
者,共525例受试者,接受为期8周的双盲试验。
三、III期临床试验的主要结论
根据《JJH201501片III期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研究结果显示,试验药物JJH201501片10m
g组和15mg组连续服用8周后,治疗抑郁症患者的临床疗效均显著优于安慰剂组,具有统计学意
义,且JH201501片10mg组和15mg组疗效与氢溴酸伏硫西汀片20mg组相当。
JJH201501片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其中大部分常见不良反应发生率,10mg组低于氢溴
酸伏硫西汀片20mg组,15mg组低于或与氢溴酸伏硫西汀片20mg组相当;导致受试者脱落和永久
停药的不良反应发生率,10mg组和15mg组与安慰剂组相当,均低于氢溴酸伏硫西汀片20mg组。
每日一次口服10mg或15mgJJH201501片可有效治疗成人抑郁症,JJH201501片的安全性和耐
受性良好且较氢溴酸伏硫西汀片具有一定优势。因此,本品初始剂量和推荐剂量均为10mg,每
日一次。临床使用中可以根据患者个体反应进行调整,剂量可增加至15mg,每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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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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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公司董
事张春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张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任后继续在公司担
任设备总监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一致同意,选举张春先生担
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
附件:张春先生简历
张春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曾就职于镇
江第二制药厂、镇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历任生产部长、总经理助理,2001年11月至2014年9
月任江苏吉贝尔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17年9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9月
至今任公司设备总监,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张春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3314股,并通过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中信银行-
国金证券吉贝尔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张春先生
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张春先生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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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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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根据《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9315688.00元(未
经审计);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31549978.17元(未经
审计)。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2.6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19943086
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
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预案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兼顾了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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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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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的《通知》,涉公司原职工职务侵占一案已审结、生效,法院在执行阶段追缴违法所得48
676788.57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法院通知公司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案款
的收款账户。公司将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预
计将增加当期利润,对当期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载明的有
关信息为准。该职工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于2021年8月从公司离职,上述事
项对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控制监督与
执行。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信
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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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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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4月23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46.98万股,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3.25%。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2.14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
年4月2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2.1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42名激励对象授予646.98万股限制性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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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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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5年3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向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异议。2025年4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
2025-011)。
4、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公告首次披露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
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0)。
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
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获授权益的资格
及相应权益份额,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59人调整为542人,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648.78万股调整为646.98万股,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由80
8.78万股调整为806.98万股。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46.98万股,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60.0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及摘要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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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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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
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
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3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
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
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0次。5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纪律处分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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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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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概述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
计政策等有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
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
果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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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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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根据《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
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数量不超
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
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
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
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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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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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9327779.08元;截至2024年12月
31日,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33147875.21元。公司2024年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2.60元(含税)。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为19943086
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次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进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并实施。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
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51098024.90元(含税),并于2024年7月10日实施完毕。2024年10月29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852024.90元(
含税),并于2024年11月15日实施完毕。如前述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2024年度合计将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4802074.70元(含税),占
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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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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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0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
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
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范明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范明先生,19
56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
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3月28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并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
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
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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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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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裁申请
人
涉案的金额:1、裁决被申请人履行回购股权义务,支付申请人投资款60000000元;2、裁
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2000000元;合计:72000000元。
对公司的影响:该仲裁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理,对公司的
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及最终执行等为准。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华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海洋”,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因深
圳华泓海洋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生物”,为标的公司)股权回购产生纠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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