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270 ST臻镭 更新日期:2026-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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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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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2-01-18│ 61.88│ 15.3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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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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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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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微系统研发及产│ ---│ 1182.98万│ 7408.42万│ 58.55│ ---│ ---│
│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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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1.22亿│ 8.63亿│ 103.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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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程射频信号处理│ ---│ 1538.47万│ 1.50亿│ 80.14│ ---│ ---│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 │ │ │ │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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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电子开关研发及│ ---│ 1484.67万│ 6040.47万│ 84.29│ ---│ ---│
│产业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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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基地及前沿技术│ ---│ ---│ 1.51亿│ 89.70│ ---│ ---│
│研发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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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 ---│ 1.5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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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项项目节余募集资│ ---│ 5549.74万│ 7286.68万│ ---│ ---│ ---│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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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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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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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杭州基尔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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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曾为公司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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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出租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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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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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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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杭州基尔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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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曾为公司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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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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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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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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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集迈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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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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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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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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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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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集迈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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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他人共同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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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提供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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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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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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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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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会秘书李娜女士
提交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李娜女士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
李娜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
生影响。李娜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公司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将由公司董事长郁发新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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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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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7号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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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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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4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号)。公司于2026年5月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
郁发新,男,1975年3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浔濛,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
张兵,男,1984年2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李娜,女,1991年8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江山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臻镭科技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
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
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
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臻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
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
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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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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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臻镭,A股证券代码:688270;
郁发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浔濛,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兵,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2-
李娜,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有关事实,2022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者公司)全资子
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
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
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
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
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
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组织、决
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
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郁发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时任董
事、总经理张兵,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
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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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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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臻镭科技”)证券事务代表孙飞飞女
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孙飞飞女士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孙
飞飞女士在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对其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
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证券事务
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朱元红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朱元红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也未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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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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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
发展并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投
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使用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
用。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
额度。
(三)资金来源
本次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
金公司等合法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五)投资期限
本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投资理
财产品业务履行日常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
成关联交易。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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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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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机构信息
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5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
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
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本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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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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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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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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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臻镭科技”)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及行
业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合
并范围内的各项应收账款、存货等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其
中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公司2025年度计提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合计3425509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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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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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派发现金
红利,不送红股。
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
整情况。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2
.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25.03万元。经董事
会决议,公司2025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本年度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金额20
00.098万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5.04%。
2.公司2025年度不送红股,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公积金转增4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总股本214051600股,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393991股,以剔除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2
13657609为基准,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增加至2
99514643股。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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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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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4
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
日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8)。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
罚字[2026]11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发新先生、陈浔濛先生、张兵先生、李娜女士: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臻镭科技全资子公司杭州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芯科技)在与深圳睿开
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2.65万元,占公司当期
披露营业收入的3.47%;虚增利润总额672.08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4%,导致公
司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12月25日,臻镭科技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
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我局认为,臻镭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技经营管理、
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
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郁发新、陈浔
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
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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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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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170.3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3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13323.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82.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11264.42万元,较上年同期-290.64万元相比显著增长。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242161.02万元,较期初增长8.49%;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为225441.97万元,较期初增长5.5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为10.53元,较期初
增长5.51%。
报告期内,公司下游行业回暖、客户需求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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