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88053 ST思科瑞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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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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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2-06-29│ 55.53│ 12.5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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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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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海南国星飞测科技有│ 3101.00│ ---│ 100.00│ ---│ ---│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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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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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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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检测试验基地建│ ---│ 844.69万│ 1.24亿│ 70.57│ ---│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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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2.00亿│ ---│ 2.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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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 │ 5000.00万│ ---│ 5000.00万│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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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试验中心建设项│ ---│ 443.91万│ 4460.53万│ 65.55│ ---│ ---│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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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检测试验基地建│ ---│ 471.72万│ 6289.63万│ 37.70│ ---│ ---│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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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明确用途的超募│ 3.84亿│ ---│ ---│ ---│ ---│ ---│
│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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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322.83万│ 1.07亿│ 7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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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 ---│ 5947.45万│ 9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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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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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12 │交易金额(元)│521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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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失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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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北京长鹰恒容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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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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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北京长鹰恒容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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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科瑞”)拟向北京长鹰恒容电磁科│
│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鹰恒容”)增资人民币5,210万元,增资完成后,思科瑞持有长 │
│ │鹰恒容51.028%的股权。 │
│ │ 自该协议签署以来,公司积极与长鹰恒容沟通磋商,并对长鹰恒容开展了尽职调查、审│
│ │计评估等工作。由于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公司经审慎考虑并与长鹰恒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 │本协议。 │
│ │ 本次意向协议的终止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 │利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围绕既定战略,探寻上下游优秀企业,提升检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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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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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海南国星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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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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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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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的全资子公司海南国星飞│
│ │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飞测”)的注册资本拟由6000万元增加至7058.8236万元(以│
│ │下简称“本次增资”或“本次交易”)。国星飞测本次拟增加的注册资本将由海南国星科技 │
│ │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星科技”)出资认缴,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国星飞测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85%,国星飞测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
│ │变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
│ │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 │
│ │法律障碍。 │
│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一、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
│ │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优化全资子公司国星飞测的资本结构,同时建立健全国│
│ │星飞测的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国星飞测的运营及管理效率、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各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价值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员工│
│ │与国星飞测的共同成长及发展,国星飞测拟通过增资形式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海南国星科技研│
│ │发中心(有限合伙)。 │
│ │ 本次国星科技拟出资1058.8236万元,认购国星飞测新增注册资本1058.8236万元,本次│
│ │增资完成后国星科技持有国星飞测15%的股权。公司拟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 │
│ │资完成后,公司对国星飞测的持股比例下降至85%。国星飞测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 │
│ │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
│ │ (二)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
│ │ 吴常念女士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同时为国星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
│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国星科技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
│ │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上述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
│ │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
│ │上的情况,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 │ 二、增资方及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
│ │ 企业名称:海南国星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TG3HL47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常念 │
│ │ 出资额:1058.8236万元人民币 │
│ │ 成立日期:2025年8月19日 │
│ │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滨湾路177号文昌国际航天城产业服务中心A区307-HTCT-YHR│
│ │-48 │
│ │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 │术推广;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
│ │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
│ │ 吴常念女士为国星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其他有限合伙人为│
│ │公司的核心员工,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星科技尚未开展实质性经│
│ │营、投资活动,暂无相关财务数据。国星科技本次拟向国星飞测增资的资金为合伙人缴纳的│
│ │实缴出资,属于国星科技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国星飞测及其他子公司未向国星科技及│
│ │其合伙人提供借款、担保等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
│ │ 除上述情形外,该合伙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
│ │面的其它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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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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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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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真实、准
确地反映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对截至2025年
9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280.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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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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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于2025年10月24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6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
安泰四路68号。
张亚,男,1969年7月出生,时任思科瑞董事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马卫东,男,1968
年10月出生,时任思科瑞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舒晓辉,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思科瑞副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郫都区。涂全鑫,男
,1987年3月出生,时任思科瑞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思科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科瑞虚构销售业务
2022年12月,思科瑞虚构一笔与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赛狄信息)336.65万
元的检测业务,在未收到待检货物且未真实开展检测业务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生成对账单并利
用与赛狄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私人关系加盖对方公章,导致思科瑞2022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
润总额336.65万元、318.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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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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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思科瑞,A股证券代码:688053;
张亚,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马卫东,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舒晓辉,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涂全鑫,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查
明的事实,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思科瑞虚构销售业务
2022年12月,思科瑞虚构一笔与四川赛狄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赛狄信息)336.65
万元的检测业务,在未收到待检货物且未真实开展检测业务的情况下,安排人员生成对账单并
利用与赛狄信息相关工作人员私人关系加盖对方公章,导致思科瑞2022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
利润总额336.65万元、318.81万元。
(二)思科瑞提前确认收入
2022年9月,思科瑞在尚未向客户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缘科技)交付检测
货物且未经佳缘科技确认对账单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思科瑞2022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
总额246.93万元、203.7万元。
(三)思科瑞不当确认收入
思科瑞与佳缘科技于2022年9月签署的两笔结算合同出现了重大争议,争议部分涉及合同
金额412.46万元,佳缘科技于2022年10月、11月发现检测问题后向思科瑞提出异议。在2022年
末,前述合同结算金额存在较大争议。但思科瑞在明知存在前述争议情况下仍确认收入,导致
思科瑞2022年分别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412.46万元、178.03万元。
思科瑞2022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99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00.54万元,分别占
公司同期营业收入(24282.18万元)及利润总额(10679.59万元)的4.16%和6.56%。2025年4
月,思科瑞发布《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
告》,对上述虚假记载内容予以更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虚构销售业务、未依规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
条、第5.1.1条、第5.1.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舒晓辉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市场部的副总经理
,其组织、策划、实施虚构销售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在公司高管团队管理和整体业务管理上勤勉尽责,签字确
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卫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总体战略、运营管理,未能在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及内部风险控制上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系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涂全鑫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长期、持续从事财务工作,对财务会计审核工作负有更高
关注义务,但未能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2.1条、第4.2.4条、第
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2.1条、第14.2.3条、第14.2.5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张亚,时任董事、总经理马卫东,时任副
总经理舒晓辉,时任财务总监涂全鑫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
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
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
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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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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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董
事会收到董事长张亚先生的提议,提请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
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本次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为3名委员同意,0名委员反对,0名委员弃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会
议表决结果为7名董事同意,0名董事反对,0名董事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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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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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于2025年1月18日披
露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008202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
监处罚字【2025】6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亚先生、马卫东先生、舒晓辉先生、涂全鑫先生: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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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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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思科瑞”)于2025年6月26日与北
京长鹰恒容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鹰恒容”)签署了《增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
“该协议”),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和北京长鹰恒容电磁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增资扩股意向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该协议系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初步意向,不构成法律约
束力。
自该协议签署以来,公司积极与长鹰恒容沟通磋商,并对长鹰恒容开展了尽职调查、审计
评估等工作。由于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公司经审慎考虑并与长鹰恒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协
议。
本次意向协议的终止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围绕既定战略,探寻上下游优秀企业,提升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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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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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科瑞”)的全资子公司海南国星
飞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飞测”)的注册资本拟由6000万元增加至7058.8236万元(以
下简称“本次增资”或“本次交易”)。国星飞测本次拟增加的注册资本将由海南国星科技研
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星科技”)出资认缴,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
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国星飞测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85%,国星飞测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优化全资子公司国星飞测的资本结构,同时建立健全国星
飞测的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国星飞测的运营及管理效率、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各方利益结合在一起,实现价值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员工与国星
飞测的共同成长及发展,国星飞测拟通过增资形式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海南国星科技研发中心(
有限合伙)。
本次国星科技拟出资1058.8236万元,认购国星飞测新增注册资本1058.8236万元,本次增
资完成后国星科技持有国星飞测15%的股权。公司拟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
成后,公司对国星飞测的持股比例下降至85%。国星飞测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吴常念女士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同时为国星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国星科技构成公司关联方,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上述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
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
情况,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方及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海南国星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ETG3HL47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常念
出资额:1058.823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5年8月19日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滨湾路177号文昌国际航天城产业服务中心A区307-HTCT-YHR-4
8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
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吴常念女士为国星科技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为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其他有限合伙人为公
司的核心员工,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星科技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
投资活动,暂无相关财务数据。国星科技本次拟向国星飞测增资的资金为合伙人缴纳的实缴出
资,属于国星科技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国星飞测及其他子公司未向国星科技及其合伙人
提供借款、担保等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除上述情形外,该合伙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
的其它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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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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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年二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真实、准
确地反映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对截至2025年6
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25年第二季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共计625.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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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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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参与思科瑞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为宁波通泰信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2200000股,占思科瑞总股本的比例为2.20%;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
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思科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非思科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与宁
波通元优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
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
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出让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七
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让方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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