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3867 新化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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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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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28500.00│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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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项融资 │ ---│ ---│ ---│ 26784.80│ 0.0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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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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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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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化合成香料产│ 6.39亿│ 5819.90万│ 5.98亿│ 93.53│ ---│ ---│
│品基地项目(一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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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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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11-28 │质押股数(万股) │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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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9.79 │质押占总股本(%)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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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胡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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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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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11-20 │质押截止日 │2024-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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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4-08-21 │解押股数(万股) │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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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11月20日胡健质押了380.0万股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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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4年08月21日胡健解除质押38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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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3-07-20 │质押股数(万股) │4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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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25.41 │质押占总股本(%)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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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胡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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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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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07-18 │质押截止日 │202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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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2023-11-24 │解押股数(万股) │4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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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07月18日胡健质押了488.0万股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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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2023年11月24日胡健解除质押488.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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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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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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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
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的股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
露。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未分
配利润为人民币1136958973.54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截至2025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1
92773989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新化股份股票2394600股,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股数为190379389股,以此计算,共分配现金红利为85670725.05元(含税)。本年
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59998119.44元(含交易费用),
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145668844.49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64.20%
。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
额0.0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85670725.05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比例37.75%。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
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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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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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金额:10,400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及累计担保余额:本次新增担保金额10,400万元(含续签),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余额137,3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
.27%。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化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提供相应担保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余额
不超过人民币35.6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并为上述
额度内的综合授信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6.38亿元,授信额度在年度期限
内可循环使用,在年度预计额度内,各下属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使用(
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下属子
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可以调
剂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各类担保
额度不可相互调剂。超过前述额度的其他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
实施。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化股份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预计的公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不改变2024年度担保总额度的前提下,将
江苏馨瑞香料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0,400万元调剂给江苏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调剂
后公司及子公司为江苏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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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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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及2024年5月16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为公
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4月26日和2024年5月17日披露的《新化股份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7)和《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
24-031)。
近日,公司收到天健所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本次签字会计师变更情况
天健所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姚本霞、刘崇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和2024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内部工作调整,天健所现委
派陈卓炎接替刘崇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姚本霞和陈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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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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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洪益琴女士提交
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洪益琴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第六届董事会
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洪益琴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相关
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洪益琴女士的
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此次董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
。公司董事会对洪益琴女士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4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并调整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王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职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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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3│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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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胡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为1920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35%,本次解除质押股份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05%,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9.79%。
本次解除质押后,胡健先生不存在质押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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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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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华基地搬迁签署<建德市化工企业搬迁补助协议>的议案》
(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052号公告),2020年11月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该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060号公告)。
近日,因公司办公研发及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需要,经双方协商,对原
协议进行补充。该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
协议。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签署补充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05月23日,
注册地址: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宏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除本公告以外的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协议约定甲方收回乙方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华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总用地20
0608平方米(300.91亩),现因乙方办公研发需要保留总部用地面积25108平方米(37.66亩)
,其余175500平方米(263.25亩)用地甲方按原协议收回。
(二)原协议约定搬迁补助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421.35万元,扣除乙方保留总部用地搬迁
补助资金人民币2305.5万元,最终乙方新华基地搬迁补助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15.85万元。截
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已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资金人民币11052.81万元,剩余搬迁补助资金人民
币5063.04万元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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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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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债券评级:“AA-”,主体信用等级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债券评级:“AA-”,主体信用等级评级:“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
司2022年11月发行的“新化转债”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公司前次主体信用等级评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新化转债”前次债券评级为“AA-”。评级机构为中证鹏元,评级
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中证鹏元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
基础上,于近日出具了《2022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
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325】号01),公司本次主体信用评级等级为“AA-
”,评级展望为“稳定”,“新化转债”本次债券信用评级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
未发生变化。本次跟踪评级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m.cn)披露的《2022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
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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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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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4万吨/年合成氨(制
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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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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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新增7155吨/年产品建设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6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相关风险提示: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外市场形势、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项目审
批、融资政策、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
中止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投资概述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及业务需要,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第
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新增7155吨/
年产品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
生产基地新增7155吨/年产品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将新增2-甲基丁酸酯、α-甲基肉桂醛、
丁位十二内酯等香料产品29种,年生产规模7155吨。项目总投资约600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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