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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603377)重大事项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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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 ◇603377 ST东时 更新日期:2026-09-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16-01-27│ 16.40│ 7.80亿│ ├───────────┼───────────┼───────────┼───────────┤ │可转债 │ 2020-04-09│ 100.00│ 4.19亿│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0-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 │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 ---│ ---│ 94.00│ ---│ ---│ 人民币│ │训有限公司 │ │ │ │ │ │ │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 ---│ ---│ 100.00│ ---│ ---│ 人民币│ │中有限公司 │ │ │ │ │ │ │ └─────────┴─────┴─────┴─────┴─────┴──────┴──────┘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6-06-30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湖北东方时尚新能源│ 6590.00万│ 0.00│ 0.00│ 0.00│ ---│ ---│ │车购置项目 │ │ │ │ │ │ │ ├─────────┼──────┼─────┼─────┼─────┼─────┼──────┤ │东方时尚新能源车购│ 2.46亿│ 0.00│ 1.80亿│ 100.00│ ---│ ---│ │置项目 │ │ │ │ │ │ │ ├─────────┼──────┼─────┼─────┼─────┼─────┼──────┤ │东方时尚偿还银行贷│ 1.28亿│ 0.00│ 1.19亿│ 100.05│ ---│ ---│ │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 │ │ │ │ │ │ │目 │ │ │ │ │ │ │ ├─────────┼──────┼─────┼─────┼─────┼─────┼──────┤ │无1 │ ---│ ---│ ---│ ---│ ---│ ---│ ├─────────┼──────┼─────┼─────┼─────┼─────┼──────┤ │无2 │ ---│ ---│ ---│ ---│ ---│ ---│ ├─────────┼──────┼─────┼─────┼─────┼─────┼──────┤ │云南东方时尚新能源│ 5400.00万│ 0.00│ 1398.00万│ 25.89│ ---│ ---│ │车购置项目 │ │ │ │ │ │ │ ├─────────┼──────┼─────┼─────┼─────┼─────┼──────┤ │湖北东方时尚新能源│ ---│ 0.00│ 0.00│ 0.00│ ---│ ---│ │车购置项目 │ │ │ │ │ │ │ └─────────┴──────┴─────┴─────┴─────┴─────┴──────┘ 【4.股权转让】 ┌──────┬────────────────┬──────┬────────────────┐ │公告日期 │2025-11-08 │转让比例(%) │15.80 │ ├──────┼────────────────┼──────┼────────────────┤ │交易金额(元)│3.38亿 │转让价格(元)│2.99 │ ├──────┼────────────────┼──────┼────────────────┤ │转让股数(股)│1.13亿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安徽荣智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公告日期 │2025-12-23 │转让比例(%) │0.84 │ ├──────┼────────────────┼──────┼────────────────┤ │交易金额(元)│2249.80万 │转让价格(元)│3.75 │ ├──────┼────────────────┼──────┼────────────────┤ │转让股数(股)│600.0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北京诚正可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公告日期 │2026-03-05 │转让比例(%) │0.56 │ ├──────┼────────────────┼──────┼────────────────┤ │交易金额(元)│1467.60万 │转让价格(元)│3.67 │ ├──────┼────────────────┼──────┼────────────────┤ │转让股数(股)│400.0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登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公告日期 │2026-09-15 │转让比例(%) │0.55 │ ├──────┼────────────────┼──────┼────────────────┤ │交易金额(元)│1118.20万 │转让价格(元)│2.80 │ ├──────┼────────────────┼──────┼────────────────┤ │转让股数(股)│400.00万 │转让进度 │拟转让 │ ├──────┼────────────────┴──────┴────────────────┤ │转让方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天津泽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出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山东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出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昆明都市车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承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山东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云南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北京顺义东方时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经理任其执行董事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及服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6-04-18 │ ├──────┼────────────────────────────────────────┤ │关联方 │北京东方时尚育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经理任其执行董事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及服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出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山东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出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昆明都市车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承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山东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云南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5年度,公司实际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出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昆明都市车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股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承租房屋或场地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云南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5-12-16 │ ├──────┼────────────────────────────────────────┤ │关联方 │北京东方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劳务 │ ├──────┼────────────────┴──────┴────────────────┤ │交易详情 │2026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8555.00万 11.87 54.42 2023-08-29 徐雄 4947.80万 6.86 99.50 2023-06-02 ───────────────────────────────────────────────── 合计 1.35亿 18.73 ─────────────────────────────────────────────────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 2026-09-12│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 时尚”)为被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东方时尚 ”)为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11948.5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东东方时尚收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鲁0303民初14441号传票 。尹红梅因与公司、徐雄存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已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尹红梅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雄 第三人: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淄博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原告尹红梅系第三人山东东方时尚持股33.3333%的股东。被告一东方时尚系山东东方时尚 持股66.6667%的控股股东。被告二徐雄曾系东方时尚股份公司及山东东方时尚的实际控制人及 法定代表人。 2023年9月,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 方时尚股份公司等主体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在案件审理及保全过程中,因东方时尚股份公 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为解除对其自身资产的保全措施,被告方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了严重侵害 原告作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1、案涉《股东会决议》系伪造签名形成,依法应认定为不成立 2023年9月22日,一份名为《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文件出现。 该决议载明:“同意以评估价值35845.56万元自有土地及房屋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司解除上述查封措施予以担保”,并声称经股东“尹红梅”签字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 限公司”盖章通过。 然而,原告从未参与该次股东会表决,亦未在任何文件上签署过姓名。经原告本人核实确 认,该《股东会决议》上的“尹红梅”签字并非原告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该决议形成时间 处于被告二徐雄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批准逮捕(2023年9月15日)后仅一周,且被告二已 于2023年11月16日退出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在该期间,被告一利用其控股地位及对山东 东方时尚印章、证照的控制便利,单方制作并出具了该份虚假决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 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本案中,山东东方时尚 虽非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但系决议载体及利益受损方,故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清事实。鉴 于该决议缺乏真实股东的表决权基础,属于典型的“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或“决议内 容未经合法程序通过”的情形,依据公司法基本原理及司法解释精神,该决议自始不成立,不 具有法律效力。 2、被告滥用股东权利及关联关系,违规处置公司重大资产,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一作为控 股股东,被告二作为原实际控制人,明知山东东方时尚为关联方提供巨额担保需经合法有效的 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却仍通过伪造原告签名的方式,强行出具《股东会决 议》,将山东东方时尚名下价值高达3.58亿元的核心资产(土地及房产)用于为被告一的债务 提供担保。 该行为直接导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晋07民初29号 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以山东东方时尚名下的土地和房产替代对被告一银行账户的冻结措 施。随后,随着另案进入执行阶段,山东东方时尚名下资产面临被查封、拍卖的现实风险。 被告一与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通过非法手段(伪造签名) 规避法定决策程序,擅自处分公司重大财产,为关联方谋取不当利益(解除自身保全),同时 给山东东方时尚及其他股东造成巨大风险。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构成了对原告股东权益的直接侵害 。 3、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山东东方时尚的核心资产被卷入另案执行程序,导致山东东方时尚 资产受限、经营能力受损、融资渠道受阻,进而直接导致原告所持股权的价值大幅贬损。 原告持有山东东方时尚33.3333%的股权。涉案《股东会决议》涉及的担保资产评估价值为 35845.56万元。若该资产被执行处置,原告对应的股权价值损失至少为:35845.56万元×33.3 333%=11948.52万元。 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策划、实施了伪造决议及违规担保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造 成了原告的重大财产损失,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第三人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 》不成立;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因其滥用股东权利、伪造公司决议导致第三人资产 被查封而遭受的股权价值贬损损失暂计人民币11948.52万元(大写:壹亿壹仟玖佰肆拾捌万伍 仟贰佰元整),最终金额以司法评估或法院认定为准;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 2026-09-05│仲裁事项 ──────┴────────────────────────────────── 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仲 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24005429.7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6)京仲案字第07975号仲裁案受理通 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现该案件已获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公司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 (二)本次仲裁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仲裁机构名称: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一)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签订了《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以9000万元受让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60%的股权,并约定了业绩目标及回购条件等内容;协议14.3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各方可以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2018年 5月份,双方签订《关于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 受让20%的股权,确认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2825万元,同时,约定“2018年度开始,公 司应向股东进行分红,转让方取得可供分配利润的80%,东方时尚取得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东方时尚每年取得分红金额应不低于东方时尚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 的10%,不足部分,由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向东方时尚 补足”。 上述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依照协议约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为申请人(20 %),被申请人张婷(49.3547%),被申请人锦东白泽(30.6453%)。同时,2019年目标公司 召开了年度股东会,并公布2018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申请人应分配利润为2825000元 ,之后,申请人实际拿到的利润金额为1419570.30元。 之后,目标公司在被申请人的管理控制之下,经营状态不如预期,未能实现《关于高安市 瑞鑫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业绩承诺,并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申请人2021年 单独就回购事宜提起了仲裁,2021年1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京仲裁字第3828号裁 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股权回购请求,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股权回购的义务,申请人依然是 目标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长期未按照协议约定兑现目标公司的股东分红,导致申请人的权利 遭到严重侵害。 (二)本次仲裁的申请人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18年至今的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分红 款24005429.70元(282.50万元*8年+1405429.7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 2026-09-05│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东方时尚”)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1,055,389,645.6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东方时尚因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郑店街道办” )存在行政协议纠纷,已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鄂0115行初119号】。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郑店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武汉鑫源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撤销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一)事实及理由 2013年4月23日,湖北东方时尚与被告郑店街道办签订《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议书》 ,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用地安排等作出约定,协议约定郑店街道办以招、拍 、挂方式向湖北东方时尚出让部分商业服务业土地,并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提供配套绿化训练 用地。协议同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3年5月10日,湖北东方时尚与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足额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取得了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14年4月,湖 北东方时尚与郑店街道办指定的下属单位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 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案涉国有土地用于项目配套建设及绿化用途,合同对租赁土地范围 、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湖北东方时尚已按合同约定累计支付 租金8,000万元。 项目推进期间,湖北东方时尚为保障项目建设和周围居民的安全,垫付资金2,460万元实 施了排洪渠相关工程;同时按规划开展驾驶培训基地相关工程建设,并支出了相应工程款。 后续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被告及第三人所提供的土地不符合《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协 议书》及《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约定,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作出执法处置文书,要求对湖北东方时尚建设的训练道路及相关建(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 恢复原状。湖北东方时尚为配合整改,对已建成的教练场地实施了拆除复耕。由于案涉地块系 生态底线区,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故案涉驾驶培训基地项目最终未能投入运营,湖 北东方时尚因此产生了较大金额的项目投入损失。 基于上述情形,湖北东方时尚认为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多次与郑 店街道办沟通,未能取得有效解决办法,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次 诉讼,请求解除案涉招商项目协议书,并请求相关主体赔偿湖北东方时尚因项目产生的土地出 让支出、租金、工程建设投入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 ──────┬────────────────────────────────── 2026-08-28│其他事项 ──────┴──────────────────────────────────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根据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2月29日披露的《 关于收购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司与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9000万元收购高安市瑞鑫投资有限公 司(现已更名为高安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东方时尚)60%股权,并约定 业绩补偿条款,即2018至2020年度高安东方时尚合计净利润达到 5461.5万元,如无法实现,张婷应以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的方式向公司补偿,如未按照协 议约定补偿,公司有权要求张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公司受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018年11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收购高安东方时尚部分股权进展的公告》,公司受让的 股权份额由60%调整为20%,仅需支付2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同时高安东方时尚 及张婷应保证公司每年取得的分红金额不低于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10%,不足部 分,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责补足。为保证上述利润分配的 实现,张婷及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将其持有的高安东方时尚合 计30%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提供的说明,2018至2020年,高安东方时尚未按协议约定实现目标利 润,业绩承诺完成率仅6.68%,同时也未按约定支付分红款,触发了约定的回购条款,双方产 生诉讼纠纷,并于2021年4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1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 裁定张婷向上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6920429.70元并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自20 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相关款项。 (一)责任认定 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业绩承诺方 ,在标的资产未完成承诺业绩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涉及金额较大,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5条等有关规定。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交易对方申请听证,其申辩称,一直积极偿还债务,前期试图通 过出售股权以补偿公司款项,但因故未能达成。请求容留时间筹措资金偿还公司。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 为: 公司资产交易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违规事 实清楚。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负有的补偿义务前期已经由仲裁裁决予以明确。但截至目前,交 易对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也未推进任何实质进展,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 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交易对方张婷、共青城锦东白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公开谴责。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 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8月27日 ──────┬────────────────────────────────── 2026-08-05│诉讼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 告 涉案的金额:267446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11民初22906号民事传票。公司 因与被告一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已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告二:曹江培 被告三: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北京胜道博岳汽车艺术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一)事实及理由 2020年8月18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一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该合 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土地255亩,地址位于房山区长阳镇小清河东独义村西,用途为机动车 驾驶培训场地;租赁期限为9年,以地上物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次日 开始起算;租金每年为600万元,第二年开始递增3%;甲方保证其自身有权利出租本合同项下 的土地,并保证所建建筑审批齐全,验收合格且可与土地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并保证土地及 建筑物能够用于乙方于本合同内所明确的用途;同时,该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由于甲方的出 租行为存在瑕疵等或该等出租的土地存在瑕疵等导致乙方无法承租使用或无法用于乙方的租赁 用途,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同时,甲方因 违反本条约定的承诺导致乙方无法合法使用租赁土地的,甲方自愿向乙方赔偿3年的租金。 2020年8月17日,为保证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租赁合同得以顺利进行,被告三以“出租方 ”的身份自愿出具《同意函》一份,在该份函件第二条中,被告三明确保证并承诺“如因其出 租行为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或产权人的许可、登记或备案),或该等出 租的土地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用于东方时尚(原告)的租赁用途,则出租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并赔偿东方时尚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该《同意函》系被告三以“出租人”的身份 自愿作出的承诺和保证,被告三已明确其自愿为北京山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发 生的债务、损失承担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一支付了两年租金,分别为2020年8月支付600万元 ,2021年7月支付618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发包给被告 一对租赁场地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道路工程、围墙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等,工程总 额2870万元,工程约定完成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同时,原告分别与多家建设工程公司签订 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陆续投入近2000万元。直至2020年12月31日正 式达到《土地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地上物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 ”,故租金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日。但2021年12月份,原告收到房山区交通局驾培科通知“ 北京市平安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认定,东方时尚房山分公司训练场地为违建场地,要求拆除” ,要求必须尽快搬离。对此,虽经原告与被告一及政府部门各种协调申请,但都无效。2022年 1月30日,政府部门下函要求立即搬离。无奈之下,原告立即停止使用所有租赁场地并搬离, 直至2022年2月14日全部搬离完毕。 就无法继续租赁场地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一协商稳妥处理事宜,被告一多次称想办法寻 找其他场地进行置换,但至今没有任何有效方案,时至今日,原告认为被告一不可能再解决上 述问题,而且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二系被告一100%持股股东,其与被告一之 间财务混同、不独立,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发现第三人2021年8月入驻到原 告承租的西侧场地,但无法查明租赁情况,为此需要追加第三人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租赁争议 事宜。 (二)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一退还 原告多支付的土地使用费5665000元;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796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 2026-08-04│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控股孙公司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民权机场”)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71230096.1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 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收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 )豫1421民初4849号民事传票。东方时尚民权机场因与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借款 合同纠纷,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 。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民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东方时尚(民权)机场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 (一)事实及理由 2021年至2025年期间,原、被告先后签订六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共计62 20万元,被告按期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于2021年8月10日 向被告支付2500万元、2021年12月20日支付2500万元、2023年9月15日支付500万元、2024年1 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25年1月26日支付200万元、2025年5月15日支付20万元。前述六份借款 中,四笔已先后到期(两笔2500万元分别于2024年8月、2024年12月到期;一笔200万元于2026 年1月到期;一笔20万元于2026年5月到期),被告对上述到期借款既未偿还本金,亦未支付利 息。 同时被告作为借款人,在上述四笔大额借款相继到期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以其行为明 确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 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即使其余两笔借款(各500万元)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亦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承担 全部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到期借款拒不偿还,且已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构成 根本违约。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22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为9030096.11元(其中本金2500万元的利息, 自2021年8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2500万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暂 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23年9月1 5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2 4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200万元的利息 ,自2025年1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 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25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7月2日,请求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6-07-31│仲裁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裁决,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涉及 的《保证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裁决书》裁决的民事责任。公司仅作为第四期员工持 股计划(第一被申请人)的管理人,代表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诉讼/仲裁权利、实施相关 诉讼/仲裁行为。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代“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被申请人:徐雄 第三被申请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收 到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94)以及公司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4)穗仲案字第117622 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即“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仲 裁庭注)向申请人偿还强制平仓后未能清偿的融资债务本金33985259.06元、融资债务利息2499 300.33元,以及自2024年8月8日(含)起,以欠付的融资债务本金33985259.06元为基数,按融 资年利率8.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融资债务利息;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两部分违约金:第一部分,以50991404.58元为基数,利率 为每日万分之二,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含)至2024年7月7日(含)共192天;第二部分,以3648 4559.39元为基数,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从2024年8月7日(含)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的律师费1100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本案仲裁受理费225451元、处理费67635元,仲裁 费总计29308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缴本案仲裁费,本会不作退回,第一被申请人 应承担部分由其径付申请人);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至(四)项裁决确定的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裁决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 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2026-07-31│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东方时尚”)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3453606.6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 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东方时尚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6)京0108民初51908号民事传票。山东东方时尚因与原告北京华蓝盾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合同纠纷,原告北京华蓝盾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华蓝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一)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期间,就被告经营的山东东方时尚驾驶 培训学校汽车、摩托车考试设备、场地、软件等的供销、建设、安装、开发、维护等事宜分别 签订十三份合同书,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了多笔配件及服务采购项目。相关合同及新增采 购内容均已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2026年2月25日,被告仍欠付原告 合同款及新增采购款共计8215281.04元。上述欠付款项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均以财务困难为 由拒不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欠付合同款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 以财务困难为由仍长期、巨额拖欠合同款项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原告 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的申请人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215281.04元; 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6年3月31日的违约金 15238325.6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6-07-29│股权冻结 ──────┴──────────────────────────────────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取得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存在新增轮候冻结的情形。1、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将于2026年8月25日 10时起至2026年8月26日10时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106)。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2、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 )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北京 一中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 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 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6-07-14│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了2026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与同日召开的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含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 事4名。具体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孙翔、张梦瑶、杨骁腾、魏红梅、魏然、李越、刘红伟(职工代表董事) 独立董事:靳美林、郭璐(会计专业人士)、林晖、冯硕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 规的要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换届离任情况 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闫文辉先生、王红玉女士、徐劲松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 事;万勇先生、丛培红女士、许余洁先生、申娟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温子健先生不再 担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以上人员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对各位换届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 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联系方式 电话:010-53223377 传真:010-61220996 邮箱:dfss@dfss.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 一、非独立董事 1、孙翔:女,1971年12月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师。曾 任职于北京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目前担任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博卉景 观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截至目前,孙翔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 持有控股股东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张梦瑶:女,2001年9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现任登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截至目前,张梦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在公司第一大股东登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 任董事、总裁。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 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3、杨骁腾:男,1987年2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黑龙江省建设集团九合建投资有限公司投融资主管,北京大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投资部经理。现任北京兴跃蓝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目前担任公司董 事。 截至目前,杨骁腾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 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4、魏红梅:女,1974年4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职员、总经理助理、财务部经理,北京市大 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截至目前,魏红梅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5、魏然:女,1974年7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业务董事,福田汽车投资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北京汽车集团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政策性基金部部长。目前担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魏然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 2026-07-14│其他事项 ──────┴────────────────────────────────── 刘红伟女士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刘红伟女士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刘红伟:女,1978年3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 公司内审处负责人(主任职务)。截至目前,刘红伟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与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没有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 2026-07-14│其他事项 ──────┴────────────────────────────────── 重要内容提示: 业绩预告的具体适用情形:净利润为负值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0.00万元至-19000.00万元。 公司预计2026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800.00万元 至-7300.00万元。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6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0. 00万元至-19000.00万元。 2、预计2026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800.00万元 至-7300.00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计亏损的主要原因 本报告期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及市场竞争加剧影响,公司报名学员 数量同比下滑;二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相关税务支出计入了当期损益。 ──────┬────────────────────────────────── 2026-07-14│其他事项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适用):不适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翔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独立董事均列席本次会议;2、公司董事会秘书杜雅洁 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 2026-06-26│其他事项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皓国际”)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李文智、赵焕琪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72人,注册会计师29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5人。 2025年度收入总额为40109.58万元(经审计,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32890.81万元,证 券业务收入为18700.69万元。审计2025年上市公司年报客户家数12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 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亿元。职业 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 行政监管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0次和行业惩戒0次。其间有32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行政处罚2次、纪律处分1次、行业 惩戒1次(除1次行政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行业惩戒,其余均不在我所执业期间)。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丽芳,2008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2024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2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5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4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冯雪,2005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盛青,200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张丽芳2025年12月30日因执行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 ,受到陕西监管局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签字注册会计师冯雪2023年11月8日因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 年、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一次。 2024年5月13日因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一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盛青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 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审计费用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 公司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6年度费用。如公司 审计范围、内容发生变更,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审计范围和内容确定最终 审计费用。 本次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 2026-06-26│其他事项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7月13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 2026-06-19│其他事项 ──────┴────────────────────────────────── 前次债券评级:“C”,主体评级:“C”,评级展望:负面 本次债券评级:“C”,主体评级:“C”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公司2020 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东时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公司前次主体信用 等级评级结果为“C”,评级展望为“负面”;前次“东时转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C”; 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级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联合资信在对公司经营状况、行业情况进 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6年6月18日出具了《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 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联合〔20 26〕4150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C”,维持“东时转债”信用等级评级结 果为“C”。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本次联合资信出具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2026-06-19│其他事项 ──────┴────────────────────────────────── 2026年6月18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 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方时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 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 处[2026]92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我局(所)于2025年2月20日至2026年5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 燕广场3号楼十层)2018年3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9月28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用于东方时尚 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9月29日),你单位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 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 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27 5692800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70494952.92元,应补缴2018年 企业所得税67623738.23元。 (二)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年至2020年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13份借款协议;约定为有息 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766572800元,另有金额490000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 计为767062800元,未实际收取利息。 补正期间你单位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13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为零利率。 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 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你单位2019年 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 收入28358537.3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675913.37元、城市维护建设 税117313.94元、教育费附加50277.40元、地方教育附加33518.27元。 2020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年3月20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DFSS-JZ2021002):合同价99822955.59元、安全文明措施费3992918.22元。上述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少缴2021年3月的印花税31144.80元。 ──────┬────────────────────────────────── 2026-06-13│重要合同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 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能否进入 正式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 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关于投资人遴选及投资协议签署的情况 2025年7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2 2),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公司重整投资人。 2025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5-149),公司、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预重整程序推进需要,2026年6月12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复利产业发展(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利发展”)、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众诚和合”)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产业投资人联合体:复利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复利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7X35B94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红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怡海大道1167号海运中心口岸楼3楼301号-E30 2 成立日期:2024年12月1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 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技术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云计算装 备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无。 复利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 第1条对《重整投资协议》的补充约定 1.1各方同意并确认,乙方1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由133472920股调整为60669509股,乙方2 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由68010520股调整为140813931股。 1.2各方同意并确认,本补充协议签署后,乙方2将按照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的方案及时调整其出资结构,将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王朝光。 1.3重整完成后,乙方1将与乙方2保持一致行动,乙方2将成为甲方控股股东,王朝光将成 为甲方的实际控制人。乙方1和乙方2根据重整计划新取得的甲方股份,自取得之日(以中登上 海分公司实际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1.4各方同意并确认,乙方1受让转增股票的总对价调整为109811811.29元,每股投资价格 为1.81元/股,乙方2受让转增股票的总对价调整为254873215.11元,每股投资价格为1.81元/ 股。 1.5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1应向丙方指定的临时管理人账户支付履 约保证金500万元,乙方2应向丙方指定的临时管理人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临时管理 人账户信息具体如下: 户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账号:91470078801500002869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大兴支行 ──────┬────────────────────────────────── 2026-06-13│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 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5年7月11日,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公司债权人 应于2025年8月12日之前(含当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 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7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2 3)。2026年5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83),通知公司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 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6月11日9时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6年6月11日9时以网络方式召开,并对《预重整招募的投资人实控 人变化的相关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12日17时前完成表决 。截至2026年6月12日17时,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期限已届满,现将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 一、有表决权债权人出席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人员为已依法申报且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确认或暂缓的公司债权人 。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728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32164855.51元。出席 本次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708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410450664.61元。 二、本次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针对《预重整招募的投资人实控人变化的相关方案》进行表决,截至表决截止时 间(即2026年6月12日17时),相关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4696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99.75%,超过二分之 一;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为2201619317.68元,占全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 总额的90.52%,超过二分之一。故上述议案已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 2026-06-04│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具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由于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 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 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6)冀0110民初39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因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 局存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地 机构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一)事实及理由 为建设石家庄东方时尚训考一体化基地建设项目,2013年1月22日,原告东方时尚驾驶学 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石家庄 交管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石家庄交管局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岗 上村的国有土地,即证载面积中的306,666.67m2(460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租给公司,租 期为15年,租金起始为每年700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5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对项目进行了 投资、建设和升级改造,包括对土地的改建、铺路、绿化,对原建筑的装修、装饰、改造,新 建建筑物及其装修、装饰,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并投入使用。 2018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公司升级改造的考 试场占用的170亩土地及原有地上建筑物的租赁,并就解除该部分场地租赁的财产清点、交接 和损失补偿等进行了约定。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在三年内选择新址搬迁,搬迁完成 后,双方解除培训场地占用290亩土地及原有地上建筑物的租赁。租赁解除后,石家庄交管局 收回培训场地占用土地及原有地上建筑物,公司投资改扩建的建筑、设施和其他无法迁移的财 产一并移交。确定搬迁日期后,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培训场地 投资损失进行评估作价,报双方权力机关审议后,由石家庄交管局予以补偿。在租赁合同的后 续履行中,石家庄交管局与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冀0110民初2876号),石家 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基于公司当庭同意解除租赁,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但 关于地上永久建筑物等归石家庄交管局所有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约定对培训场地上 投资改扩建的建筑、设施和其他无法迁移的财产,一并移交,共同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投资损 失评估作价,由石家庄交管局予以补偿。但双方尚未进行评估作价,为保证双方合法权利而未 对地上建筑物的归属进行判定。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 认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办理搬迁、交接,石家庄交管局亦应遵守约定 与公司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损失评估作价,协商处理好后续事宜。 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进行了多轮沟通,于2025年7月25日对租赁场地及地上建筑物、 设施设备等进行了现场查看和清点,并对无争议财产进行了初步交接。2025年9月12日,公司 向石家庄交管局移交了相关建筑物的钥匙。但因双方对公司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设施及设备资 产等的交接范围、评估作价、补偿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仍无 进展。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损失2,000万元(具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准)及违约金(以投资 损失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 2026-05-27│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北京一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 重整,并指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5年7月11日,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公司债权人 应于2025年8月12日之前(含当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 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7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预重整债权申报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2 3)。 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实际结果以会议最终决议为准。若本次调整能 够顺利实施,北京金汇鼎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成为北京众诚和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众诚和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朝光为北京金汇鼎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并成为众诚和合的实际控制人。若本次重整顺利完成,复利产业发展(深圳)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复利发展”)将与众诚和合保持一致行动,众诚和合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 朝光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实施本次调整,众诚和合、复利发展将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并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规定重新确定 投资价格。 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能否进入 正式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 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预重整程序进展需要,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 关规定召开预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会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26年6月11日上午9时。 二、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会议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2、本次会议在“e破通网络会议系统”召开,债权人会议召开网址为 https://ept.jiulaw.cn。“e破通网络会议系统”将向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有权参加 本次会议的人员发送账号密码,参会人员可通过手机或电脑进行参会。参会人员收到账号密码 后,可以提前登录网址进行测试,熟悉网站操作。 3、会议的联系人为东方时尚临时管理人,联系邮箱为dfssglr@163.com,联系电话为1306 1812706。 ──────┬────────────────────────────────── 2026-05-21│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 502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91)。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部分责 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3)、《关于实际 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73)。 2026年4月30日,公司及闫文辉、王红玉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026〕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77)。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或公司),住所:北京市大 兴区。 徐雄,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红玉,女,1964年1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时尚、徐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 事人闫文辉、王红玉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王红玉放弃听证,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方时尚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 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 2024年4月30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 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 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 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闫文辉、王红玉提出,案涉项目存在不可预期的特殊情形,其客观上不具备发现案 涉会计差错的途径,无主动核查相关财务处理情况的动机,无主观过错。闫文辉还提出其不具 备财务专业能力。 第二,闫文辉、王红玉提出,其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 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因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处罚。 综上,闫文辉、王红玉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责任人员认定准确。闫文辉、王红玉未对公司已披露的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 赁相关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督促公司做好业务与财务对接管理,构成未勤勉尽责。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 2026-05-12│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15176737.3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 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东方时尚驾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人”)提起诉讼,诉讼案号为(2025)京0105 民初99375号,公司于2025年9月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京0105民初99375号],裁定本案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0、临2025-199)。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05民初149724号民事传票。公 司因与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大连银行”)存在股权质权 纠纷,原告大连银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质权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1、担保主债权 公司与大连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LL京202404240007,以下简称 “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借款 期限为12个月,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计算方式为主合同 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45.0 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年利率为4.9%,利息以单利计收(日利率=年利率/360),按借款的 实际使用天数和借款余额计收。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人逾期 不偿还贷款本金的,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届时适用的借款利率上浮50 .0%;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的,自利息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发放日为起息 日,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分四期偿还主合同项下本金,20 24年6月20日偿还本金200万,2024年8月20日偿还本金400万,2024年11月20日偿还本金200万 ,2025年4月25日偿还剩余本金10600万。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债权人 还款的金钱给付义务。 2、股权质押担保 2024年11月25日,债务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编号:DLL京202404240007Z04),约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 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94%股权、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 公司61.43%股权、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0%股权为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编号DLL京202404240007)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24年12月5日,就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1.43%股权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 登记(质权登记编号:530127202412050002),出质股权数额为22115.00万元/万股。 2024年12月13日,就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94%股权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 记(质权登记编号:500905001125673),出质股权数额为26320.00万元/万股。 2024年12月25日,就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0%股权依法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 记(质权登记编号:421000202416496),出质股权数额 为5280.00万元/万股。 3、主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 2024年6月17日,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14000000元。根据借款借 据记载,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5年4月25日止,年利率为4.9%。 ──────┬────────────────────────────────── 2026-05-09│其他事项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如适用):不适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19号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 室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翔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11人,独立董事均列席本次会议;2、公司董事会秘书杜雅洁 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 2026-05-08│其他事项 ──────┴──────────────────────────────────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东时转债”2026年第二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于2026年5月6日召开。根据“东时转债”2026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发行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相关内容,现将授 权事项具体安排如下: 受托管理人接受相关持有人授权后拟委托律师事务所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 起诉讼、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等。受托管理人已要求发行人重新制定切 实可行的债券清偿方案,同时履行暂缓重大资本性支出、暂停利润分配、减少/暂缓支付不必 要的费用等偿债保障措施。 尚未向受托管理人提供授权文件的债券持有人请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 内(2026年5月12日24:00前)将以下资料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至chenxiao@tpyzq.com。 如受托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债券持有人以下授权材料,则受托管理人不再代表该债券持 有人采取法律行动。因其未能及时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授权材料而导致受托管理人未能代表其及 时向发行人采取相关法律行动的风险与责任由该等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债券持有人为机构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机构)原件(附件1)、营业执 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一式两份。 二、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自然人)原件(附件3)、身 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 2026-05-01│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 502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91)。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4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部分责 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3)、《关于实际 控制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73)2026年4月3 0日,公司及闫文辉、王红玉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或公司),住所:北京市大 兴区。 徐雄,男,1972年2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红玉,女,1964年1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时尚、徐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 事人闫文辉、王红玉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王红玉放弃听证,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时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方时尚2022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 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940291 6.83元和18931027.65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0.97%和82.33%。 2024年4月30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 并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 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年 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王红玉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闫文辉、王红玉提出,案涉项目存在不可预期的特殊情形,其客观上不具备发现案 涉会计差错的途径,无主动核查相关财务处理情况的动机,无主观过错。闫文辉还提出其不具 备财务专业能力。 第二,闫文辉、王红玉提出,其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 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因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处罚。 综上,闫文辉、王红玉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对责任人员认定准确。闫文辉、王红玉未对公司已披露的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 赁相关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督促公司做好业务与财务对接管理,构成未勤勉尽责。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 2026-05-01│诉讼事项 ──────┴──────────────────────────────────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9,806,273.5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 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时尚公司”)收到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05民初84121号民事传票。公司因与原告盛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司。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徐雄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一)事实及理由 2023年3月3日,原告与东方时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010102303010105的《最高额综合授信 合同》,约定原告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向被告提供1亿元(敞口5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额度具体业务种类包括国内保理融资、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国内信用证、供应链 融资(供应商融资),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3日。 2023年3月3日,原告与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010102303010105B01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对东方时尚公司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3年3月3日,原告与徐雄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徐 雄对东方时尚公司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12月18日, 原告与东方时尚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东方时尚公司以其持有的山东东方时尚驾 驶培训有限公司44.1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3256万元)对上述《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及项 下的编号为1010112303170069、1010112303170070、1010112304250056、1010112304250057、 1010112304250060、1010112305150106、1010112306260053号《供应商额度使用协议书》 《供应商融资业务合同(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供应商融资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 资专用)》及《供应商融资业务(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协议付息付费合作协议》提供股权质 押担保,并于2024年12月19日于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公司陆续签订了编号为1010112303170069、1010112303170070、 1010112304250056、1010112304250057、1010112304250060、1010112305150106、101011 2306260053的《供应商融资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供应商融资业务合同(买方代理申请 融资专用)》《供应商融资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及《供应商融资业务(买 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协议付息付费合作协议》,原告累计同意在《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中 为被告核定供应商融资业务额度39,398,300元,共分为7笔款项进行发放。与此同时,原告与 东方时尚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1010112303170069、1010112303170070、1010112304250056、 1010112304250057、1010112304250060、1010112305150106、1010112306260053的《供应 商融资业务融资申请书(买方代理申请融资专用)》,确认原告向东方时尚公司提供供应商融资 业务额度39,398,300元人民币,融资执行年固定利率4.5%,同时约定如原告未能在融资到期日 收款,就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年固定利 率水平上加收50%),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另,对于被告所属的、与供应商融资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至原告的事项,原告已在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平台中进行了转让登记。原告依约向东方时尚公司发放 融资款项39,398,300元人民币,履行了合同义务。现7笔融资业务均已到期,因东方时尚公司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发生逾期,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二)本次诉讼的申请人请求 1、判令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5,586.73 元及截至2025年2月24日(含当日)的利息2,300,686.80元,并支付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6.75%/年的罚息标准计算); 2、判令东方时尚投资有限公司、徐雄对上述第1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原告有权就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 司44.19%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2026-04-18│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 文书,公司后续能否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9.4.1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 )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拟 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一、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 经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745433154.79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11159 3739.95元。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 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 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由于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45433154.79元,因此不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度业绩亏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现阶段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 司发展阶段、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和盈利水平,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拟定2025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 2026-04-18│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 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 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公司 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所处 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董事薪酬方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后自动失效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按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 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2、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12 万元(税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按月发放。 (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 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并结合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中的占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确定。绩效薪酬实行月度预发与年度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发放。 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核定。 ──────┬────────────────────────────────── 2026-04-18│其他事项 ──────┴──────────────────────────────────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本次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 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公司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37358.40万元。本期计提减值准备的 资产项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及使用权资产。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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