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916 浙商银行 更新日期:2026-04-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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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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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9-11-14│ 4.94│ 124.3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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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 2023-06-15│ 2.02│ 97.2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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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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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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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 124.76亿│ 124.76亿│ 124.76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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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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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02 │交易金额(元)│9.94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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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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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3.04│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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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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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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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
│ │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拟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
│ │)进行增资。 │
│ │ 2025年9月1日,本公司与浙银金租签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
│ │》(以下简称“《增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浙银金租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共70,0│
│ │00万股,增资价格为1.9875元/股(以经评估的截至2024年末浙银金租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 │
│ │进行定价),本公司认购浙银金租本次新发行股份5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99,375.00万元 │
│ │人民币,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51.00%变为54.04%。 │
│ │ 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按照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2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39│
│ │,750万元,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20.00%变为21.28%。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 │
│ │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增资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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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02 │交易金额(元)│3.98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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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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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28│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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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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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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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
│ │时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拟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进行│
│ │增资。 │
│ │ 2025年9月1日,本公司与浙银金租签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认购协议│
│ │》(以下简称"《增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浙银金租本次增资扩股发行股份共70,000│
│ │万股,增资价格为1.9875元/股(以经评估的截至2024年末浙银金租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进 │
│ │行定价),本公司认购浙银金租本次新发行股份5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99,375.00万元人 │
│ │民币,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51.00%变为54.04%。 │
│ │ 舟山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亦按照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20,000万股,认购价款为39│
│ │,750万元,增资扩股后持有浙银金租股权比例由20.00%变为21.28%。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 │
│ │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增资认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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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28 │交易金额(元)│10.2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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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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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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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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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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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交易简要内容:2025年6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 │
│ │行”)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
│ │有限公司增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浙银金租”)进行增资,本公司关联方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控”│
│ │)主动放弃本次增资认购。本公司本次拟出资最高不超过10.2亿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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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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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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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
│ │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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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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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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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
│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
│ │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2.3亿元,其中本次涉及5户受 │
│ │信人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8.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其中:给予浙江 │
│ │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 │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5亿元;给予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
│ │元;给予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 │
│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 │
│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 │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 │
│ │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属于本│
│ │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
│ │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
│ │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
│ │方。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
│ │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
│ │ 三、公允交易原则 │
│ │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
│ │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
│ │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
│ │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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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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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
│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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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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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银行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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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5年10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
│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
│ │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
│ │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
│ │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
│ │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
│ │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1.36亿元,授信│
│ │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
│ │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综 │
│ │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财通 │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8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
│ │信额度人民币11亿元;给予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86亿元人民币(│
│ │或等值2亿元港币,孰低);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财 │
│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2亿元。 │
│ │ (二)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
│ │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7.45亿元,其中本次│
│ │5户受信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7.8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 │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5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
│ │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亿元;给予太│
│ │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给予太平二十五号(天津)航空租赁│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808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3.85亿元,孰低)。 │
│ │ (三)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
│ │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任一时点集团合计用信│
│ │敞口余额不超过4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
│ │授信额度40亿元;给予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4亿元;给予浙江双兔新 │
│ │材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
│ │亿元;给予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 │
│ │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 │
│ │ (四)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 │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 │20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 │ (五)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 │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
│ │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
│ │民币99亿元,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79亿元(除承销类外),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 │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绍│
│ │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 │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9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
│ │度16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绍兴│
│ │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 │
│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5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 │度9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
│ │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 │
│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 │
│ │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
│ │给予绍兴柯桥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 │
│ │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5亿元;给予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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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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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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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本公司投资并控股的附属机构、本公司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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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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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重要内容提示: │
│ │ 交易简要内容:2025年6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 │
│ │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
│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简称“浙银金租”)进行增资,本公司关联方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
│ │控”)主动放弃本次增资认购。本公司本次拟出资最高不超过10.2亿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 │
│ │ 本次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 本次增资事项尚需监管部门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未与浙江金控进行过共同投资相关的交易,也│
│ │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过共同投资相关的交易。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浙银金租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浙江金控持股比例为29%,舟山│
│ │海洋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海投”)持股比例为20%。 │
│ │ 2024年12月27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
│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对浙银金租进行增资,│
│ │本次拟出资最高不超过10.2亿元,浙银金租增资扩股拟由其现有股东以本次增资发行股数11│
│ │.5亿股按其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募集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最终募集资金、具│
│ │体增资价格和变动后股东股权比例需以股东实际认购情况和监管部门核准结果为准。具体内│
│ │容详见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对│
│ │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
│ │ 因浙江金控主动放弃本次增资认购,浙银金租本次增资扩股拟调整由本公司与舟山海投│
│ │作为增资股东进行认购。其中,本公司拟认购50000万股,支付的增资认购价款不超过10.2 │
│ │亿元;舟山海投拟认购20000万股,支付的增资认购价款不超过4亿元。浙银金租本次募集资│
│ │金数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4.2亿元(含14.2亿元),最终募集资金以增资股东实际认购情况和│
│ │监管部门实际核准结果为准。 │
│ │ 就调整后的增资扩股方案,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6月27 │
│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
│ │事侯兴钏回避表决。本次增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未与浙江金控进行过共同投资相关的交易,也│
│ │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过共同投资相关的交易。 │
│ │ 二、增资标的暨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
│ │ 浙银金租系本公司与浙江金控和舟山海投共同投资设立,为本公司投资并控股的附属机│
│ │构,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属于│
│ │本公司关联方。 │
│ │ 浙江金控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
│ │所主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
│ │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本次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应遵照关联交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
│ │ 1、浙银金租 │
│ │ 浙银金租成立于2017年1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0MA28KA6292,注册资本 │
│ │为40亿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3层(自贸试验区内),法定 │
│ │代表人为汪国平,主营业务为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 │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
│ │ 2、浙江金控 │
│ │ 浙江金控成立于2012年9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0542040763,注册资本为│
│ │1200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65号汇金国际大厦东1幢16层1601 │
│ │室,法定代表人为杨强民,主营业务为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与资产管│
│ │理业务。 │
│ │ 截至2024年末,浙江金控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937.60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310.16 │
│ │亿元,净利润47.79亿元(经审计)。 │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金控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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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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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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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
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
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
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5年12月31日
,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超过330人。
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
币4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
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
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
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
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毕马威华
振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
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
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
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
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
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
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
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FinancialServic
es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5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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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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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31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
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2025年度本公
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19.68亿元的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
案建议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5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
19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
余额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15.61亿元。
3.以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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