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1788 光大证券 更新日期:2025-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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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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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5071178.81│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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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137730.87│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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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 │ ---│ ---│ ---│ -9045.58│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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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权投资 │ ---│ ---│ ---│1116845.34│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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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516753.73│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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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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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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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
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职责,
顺利进行了公司2024年度的相关审计和审阅工作。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
层。毕马威华振首席合伙人为邹俊先生,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4年12月
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1人,注册会计师130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超过30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
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
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
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
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家数为2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
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
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
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
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
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
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
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
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并是在US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FinancialServicesAgency(日本
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毕马威香港注册地址为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
于2024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
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系A+H股上市公司,根据境内外监管要求,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将分别负责就公
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提供相关审计服务及审阅服务。
2025年度本公司境内、境外的审计、审阅费用共计380万元人民币(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为30万元人民币),与上一期一致。
上述审计费用按照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经营管理层签署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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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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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6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
,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5.12亿元。经董事会
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6元(含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461078763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0731537.59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
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918007818.92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30.02%,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4.40%。
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
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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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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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7日收到董事王云女士的辞职
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王云女士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与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王云女士已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因辞
职而需知会股东和债权人的事宜。同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提
名函,提名潘剑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王云女士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对王云女士任职期间所做的贡
献表示感谢。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新任董事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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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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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金通灵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
务顾问,为本案的24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目前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为人民币756378.46元,最终涉诉金额存
在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审理拟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
审理,公司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作为金通灵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公司于2024
年12月16日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案由及诉讼方式
原告:叶小明、俞梦现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
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叶小明、俞梦现。
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
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申请诉讼方式:普通代表人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金通灵公司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
(2)判令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原告
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12月16日,南京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裁定适用普
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同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1)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
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2)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
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
)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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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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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
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入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理
念,进一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资本市
场形象,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和义务,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行
业特点、自身发展阶段和投资者诉求,制定了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行动方
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守金融本源,突出功能性,服务实体经济。
公司在党委及董事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加强系统谋划和顶层设计,坚持
对标同业、轻重结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财富、投行、资管业务特色,提升市场竞争影响力
,建设中国一流服务型投资银行。
公司将自觉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定回归本源,发挥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
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作用,推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民生福祉提质增效
,奋力建设中国一流服务型投资银行,以公司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金融力量。公司
将聚焦主责主业,培养更强的服务意识、锻造更快的行动能力、提升更全的综合服务,发挥好
直接融资“服务商”、资本市场“看门人”、社会财富“管理者”作用;积极融入光大集团数
字金融大文章建设,强化科技赋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抓好风
险防范化解、合规内控、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筑牢安全发展屏障。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工作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内外部协同,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
融五篇大文章。
二、深入贯彻券商“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保护投资者权益。
光大证券将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作为证券公司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通过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使投资者能够感受到证券公司的专业性以及客户关怀。同时,随时关注投资者的反馈和需求
,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产品。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市场稳定。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
风险控制体系,及时发现和化解市场风险,对投资者加强风险教育和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
性投资。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互动。通过建立多种沟通渠道和互动平台,使投资者能够更方
便地与公司进行交流和反馈,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保障规范运作。
作为内地与香港上市的公众证券公司,公司根据境内、境外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上市公
司的双重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持续加强党的领导,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明确公司党委研究
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深入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
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坚持多元化政策,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
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
,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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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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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
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
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4.37亿元。为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
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等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05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
股本461078763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17276281.33元(含税)。本次公司现金分
红占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1%,占2024年半年度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4.87%。
2.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
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
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
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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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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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撤销北京西直
门、北京永安里证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关于取消或
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相关要求,公司
将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证券业务并终止营业活动,办理工商注销等相关
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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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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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撤销杭州学院
路、杭州新业路证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关于取消或
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相关要求,公司
将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证券业务并终止营业活动,办理工商注销等相关
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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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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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公司副总裁付建平
先生的辞任报告。因工作调整原因,付建平先生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付建平先生辞任后将继
续担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付建平先生已确认其与公司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
因辞任而需知会股东和债权人的事宜。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付建平先
生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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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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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撤销太仓太平
路证券营业部、济南龙奥西路证券营业部及深圳梦海大道证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年修订)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
监会公告〔2020〕18号)相关要求,公司将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证券业
务并终止营业活动,办理工商注销等相关手续,并向上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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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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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撤销广州天河
北路、广州琶洲、茂名西粤南路证券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
相关要求,公司将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证券业务并终止营业活动,办理
工商注销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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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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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已于2023年12月14日任期届满,需
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为9名,其中职工监事不少于
三分之一。股东担任的监事及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二十六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林静敏女士、杜佳女士、宋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其自2024年5月28日起
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另外6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并正式履职。
附件:
光大证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
林静敏女士,1983年出生,毕业于厦门大学,获管理学学士、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公司职工监事、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总经理助理。曾任公司投行上海
二部投行助理、风险管理部净资本与流动性风险监控团队负责人。
杜佳女士,1981年出生,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会计学硕士学位。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审计部经
理,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宋哲先生,1985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副
总经理。曾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事务团队负责人、投行业务管理团队负责人、问责办公室工
作团队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除上述简历披露外,上述人员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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