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600714 金瑞矿业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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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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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1996-05-05│ 4.85│ 92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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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09-10-20│ 4.05│ 4.9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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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 │ 2015-03-19│ 8.25│ 1.01亿│
├───────────┼───────────┼───────────┼───────────┤
│增发 │ 2015-04-15│ 13.51│ 2988.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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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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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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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庆龙瑞锶材料科│ 5800.00│ ---│ 100.00│ ---│ 0.00│ 人民币│
│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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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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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05 │转让比例(%)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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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1.48亿 │转让价格(元)│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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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1527.66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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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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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李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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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22 │转让比例(%) │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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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1.31亿 │转让价格(元)│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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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1227.9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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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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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韩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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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22 │转让比例(%) │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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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1.54亿 │转让价格(元)│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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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1438.31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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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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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王梓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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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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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436.03万 29.27 97.62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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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436.03万 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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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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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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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1月13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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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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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收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锶盐”)、重庆庆龙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龙新材料”)拟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此额度内,上述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闲置自有流动资金。
(四)投资方式
为控制风险,本次委托理财投资品种为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低风险类短期理财产品(理
财产品发行机构仅限于银行及证券公司)、银行结构性存款与大额存单。单个低风险类短期理
财产品、单笔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的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及庆龙锶盐、庆龙新材料在进行委托理财时,与相关主体如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
联关系。
(五)投资期限
本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授
权期限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审议程序
2025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十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自有闲
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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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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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董事会十届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本年度审计工作内容,与其签署审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0014469
截至2024年末,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超过400人。
2024年度业务收入2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1.0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82亿元。20
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9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审计收费总
额3.86亿元;2024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6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审计收费0.4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事务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4年
末职业风险基金1877.29万元。致同事务所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
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事务所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监
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11次和纪律处分1次。67名从业人员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
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7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10次和
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
体如下:
项目合伙人:吴松林,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
始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海,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
年开始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志永,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7年开始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
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
的情形。
4.审计费用
2025年度,公司审计费用总计人民币92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2万元,内部控制审
计费用30万元,与2024年度审计费用一致。主要是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年报审计需配备
的人员数量、工作经验及工作量等因素,依据公允合理的原则通过谈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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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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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十届五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并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指定人员就前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9月19日分别披露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48号)及《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5-053号)。 近日,公司按相关程序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取得了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新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16670
名称: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任小坤
成立日期:1996年05月25日
营业期限:1996年05月25日至长期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36号五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供电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金属
矿石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新材料技术研发;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
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储
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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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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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1260000元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确认预计负债1260000
元,后续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财务影响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
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与北京
中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锰公司”)、北京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
公司”)的诉讼事项及一审判决情况。根据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青0104民初
35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金瑞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原告康达公司支付咨询费600000元,
向原告中锰公司支付咨询费660000元;
2.驳回原告康达公司、中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8942元,减半收取计14471元,由原告康达公司、中锰公司负担
6401元,由被告金瑞矿业负担807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披露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
情况的公告》(临2025-012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
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改判驳回康达公司、中锰公司对公司的全
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西宁中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9月15日,公司
收到西宁中院(2025)青01民终169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6140元,由上诉人金瑞矿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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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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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9月18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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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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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
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
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214663.87元,母公司报表
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5618760.13元。经公司董事会十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司2025年半
年度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
45元(含税)。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288176273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
967932.29元(含税),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5.8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
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一)股东会批准授权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规
划的议案》,在2025年上半年持续盈利、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且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本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5年8月28日,公司监事会十届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发展及资金需
求等因素,兼顾了可持续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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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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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李鹏先生
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鹏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
职务。李鹏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鹏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
生效。李鹏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上述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公司将依法依规尽快完成新任董事的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
司董事会对李鹏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以及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
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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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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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
约收购。
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星矿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王梓旭持有公司股份143830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韩莉莉持有公司股份122789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瑞矿业”)于2025年7月18日
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划转通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金星矿业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14383090股、12278951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该部分
股份已解除司法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金星矿业持有的公司股份41938670股于2025年5月23日10时至2025年5月24日10时
止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拆
为14383090股、15276629股、12278951股三个包进行拍卖,其中15276629股股份由竞买人李健
以最高价竞得,其余两个包流拍。
2025年6月28日10时至2025年6月29日10时止,西宁中院对上述流拍的26662041股股份进行
第二次公开拍卖,其中14383090股、12278951股股份分别由竞买人王梓旭、韩莉莉以最高价竞
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司法拍卖结果公告
》(临2025-036号)。2025年7月7日,公司收到西宁中院(2025)青01执75号之二《执行裁定
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共26662041股的无限售流通股的查封措施
,并将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14383090股、12278951的无限售流通股分别交付给竞
买人王梓旭、韩莉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临2025-039号)。
二、本次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根据西宁中院(2025)青01执75号之一、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过程中,相关股份涉及的冻结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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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5│股权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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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执行法院裁定导致的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
约收购。
本次司法拍卖完成过户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青海省金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星矿业”)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至266620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5%),李健持有公司股份152
766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瑞矿业”)于2025年7月3日收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划转通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
星矿业被司法拍卖的15276629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该部分股份已解除司法冻结。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3日10时至2025年5月24日10时止,公司股东金星矿业持有的公司41938670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5%)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被分拆为14383090股、15276629股、
12278951股三个包进行拍卖,其中1527662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0%)由竞买人李健以
最高价竞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司法拍卖
结果公告》(临2025-028号)。
2025年6月5日,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2025)
青01执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15276629股的
无限售流通股的查封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金星矿业持有的金瑞矿业15276629股的无限售流通股
交付给竞买人李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权益变
动的提示性公告》(临2025-031号)。
二、本次股份解除冻结情况
根据西宁中院(2025)青01执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程中,相
关股份涉及的冻结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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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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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青海省金星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星矿业”)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1938670股股票中的152766
29股股份在2025年5月24日拍卖成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股份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手
续。因此,本公告中金星矿业所持初始股份数量以办理过户手续完成前的41938670股为准。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票为金星矿业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6662041股股份,占其持有
公司股份数的63.57%,占公司总股本的9.25%。该部分股票被拆分为14383090股、12278951股
两次进行拍卖,均竞价成功,成交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4239349.60元、130992714.56元。竞价
成功的司法拍卖尚涉及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
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金星矿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星矿业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1938670股股份于2025年5月23日1
0时至2025年5月24日10时止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通过淘宝
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拆为14383090股、15276629股、12278951股三个包进行司法拍卖,其中
15276629股股份由竞买人李健以最高价竞得,其余两个包流拍。
2025年6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
告》,西宁中院于2025年6月28日10时至2025年6月29日10时止对上述流拍股份进行第二次公开
拍卖。被拍卖的股票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63.57%,占公司总股本的9.25%。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价结果
本次被拍卖股票拆分为14383090股、12278951股两次进行。经公司查询阿里资产网络拍卖
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拍卖竞价结果详情如下: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支
付竞价成交价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成交结果以西宁中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公司目前未知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
关系和其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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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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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息合计人民币2561374.02元,以及以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运费人民币1406
012.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5年5月1日
起至结清运费日止期间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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