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977 深圳瑞捷 更新日期:2025-07-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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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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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21-04-07│ 89.66│ 9.22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9-03│ 31.52│ 3715.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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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2-09-05│ 13.67│ 539.9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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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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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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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5000.00│ ---│ ---│ 0.00│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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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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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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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研发中心建设 │ 1.02亿│ 0.00│ 7208.01万│ 70.56│ ---│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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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 8948.31万│ 8948.31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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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运营平台建│ 3.53亿│ 0.00│ 2.88亿│ 81.40│ 1100.56万│ 2024-04-20│
│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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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4586.63万│ 0.00│ 4454.01万│ 97.11│ ---│ 2024-04-20│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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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亿│ 0.00│ 1.2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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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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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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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李琦、王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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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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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重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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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1.为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和满足办公用房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拟将自│
│ │有物业以较优惠的合理价格租赁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
│ │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科技”)作为办公场地,该│
│ │物业位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房屋,租用面积422.55平方米,租用 │
│ │价格为95元/㎡月,总计40,142.25元/月,租赁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 │
│ │ 2.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王丽华女士为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 │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李琦女士、王丽华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
│ │联交易。 │
│ │ 3.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
│ │控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的表决│
│ │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范文宏│
│ │先生和黄新华先生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 │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
│ │上市,亦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不属│
│ │于失信被执行人。 │
│ │ 王丽华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
│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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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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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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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和满足办公用房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拟将自有
物业以较优惠的合理价格租赁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
)控股子公司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科技”)作为办公场地,该物业位
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房屋,租用面积422.55平方米,租用价格为95
元/㎡·月,总计40142.25元/月,租赁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
2.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王丽华女士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李琦女士、王丽华女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3.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
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范文宏先生和黄
新华先生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
市,亦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李琦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范文宏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王丽华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裁黄新华先生之妻,为公司关联方,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捷安科技向王丽华女士、李琦女士租用的办公场地位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
3栋1001,面积为422.55平方米,属于固定资产。
该处房产为王丽华女士、李琦女士共同所有,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
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为确定本次租用的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物业首年月租金市场价值
,捷安科技聘请了深圳市世联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参
考依据。
根据深圳市世联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拟承租
物业涉及王丽华、李琦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的物业首年月租
金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世联资产评报字ZCOYXFC[2025]0213QTMA)。
1.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1日
参考本次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捷安科技拟以租用价格为95元/㎡·月,总计40142.25
元/月,租用深圳市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3栋1001物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捷安科技与王丽华女士、李琦女士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出租方(甲方
一):王丽华
出租方(甲方二):李琦
承租方(乙方):深圳捷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办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1日,共计两年。租赁期满,甲方有权
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4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
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租金:固定租金:单价95元/平方米,40142.25元/月,总计40142.25元每月(含税,大
写:人民币肆万零壹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
租金支付时间: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个租金支付周期结束前7日向甲方支付下个租金支
付周期的全部租金。首期租金和房屋租赁保证一起支付。
5.房屋租赁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
为一个月租金,即:40142.25元(大写:人民币肆万零壹佰肆拾贰元贰角伍分)。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
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甲方应于7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6.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停车费等
乙方使用该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按面积收费(含管理费16元/㎡、
本体维修基金0.25元/㎡、空调维护费2.4元/㎡),共计为18.65元/平方米/月,按照357.55㎡
计算,总计6668.31元。能耗费当月收上月,以25日为计费节点,基本电费为供电局定价,每
月浮动、服务费0.32/度,空调使用费分四段计费第一段24:00-08:00单价5元,第二段08:00-1
8:00单价1元,第三段18:00-24:00单价3.5元,第四段周末节假日单价3.5元。由乙方按月支付
,甲方或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增加费用。若因政策调整需涨价,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
政府文件。
上述所提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处提供收费标准,收费明细及发票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缴费。
7.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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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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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或“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关于20
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于同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
的议案》。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
,具体情况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1.董事及监事的薪酬与考核方案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的薪酬与考核
方案审议通过之日止。
2.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新的薪酬
方案审议通过之日止。
三、薪酬与考核标准
1.董事
(1)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的薪酬标准与考
核制度执行。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年(税前),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2.监事
监事会主席的津贴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年(税前),其他监事的津贴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
/年(税前)。除此之外,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薪
资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专业能力和责任态度等
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奖金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外部监事因出席公司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结合
专业能力和责任态度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奖金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资
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以及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的,其薪酬与考核方案以2025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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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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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公司财务中心具体办
理相关事宜,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能够提升资
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实现闲置现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5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购买商业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中等及以下风险投资理财产品,其中,单个理
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上述投资的资金来源于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
资金需求。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最
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公司财务中心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
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相关事宜。
(六)关联关系
公司及子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八)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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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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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并在额
度范围内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保理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
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概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
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或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二)合作机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由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中心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
(三)业务期限: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四)保理融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保理融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该保理融资
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开展使用,公司不再召开董事会逐笔审议每笔保理业务,具体保理期限、金
额等依据董事会审议该议案里的相关约定执行。
(五)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六)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
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及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合作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
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及子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
司及子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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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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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使用暂时闲置超募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确保超募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滚存使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目的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确保超募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能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现
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拟投
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期限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
性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2.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资金来源
公司拟进行上述投资的资金来源于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需求。
(五)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人士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
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相关事宜。公司财务中心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台账。
(六)关联关系
公司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八)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5年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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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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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及核销坏账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转回及核销坏账的原因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公司关于会计政
策相关的规定,为更加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
司及子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
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
行清理,并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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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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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归属
母公司净利润为-25666604.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已达
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公司2024年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
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79697913.02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15667569.67元。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保
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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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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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为进一步深化产业布局,
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瑞云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云捷
”)与广济惠达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广联达创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光庭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合智合(云南)创业孵化中心(有限合伙)、周蕾、成都天软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和广达鸿毅(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广州广建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基金”或“合伙企业”),并于2025年2月19日签署了《广州广
建科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本协议”)。
全体合伙人认缴规模为人民币4076万元,其中,深圳瑞云捷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
民币1000万元,占总认缴规模的24.53%。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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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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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
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并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议案》。因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
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已全部出售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并完成
相关资产的清算、收益分配等工作,根据《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
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提前终止本次持
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2023年0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并于2023年07月3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瑞捷工程
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
告》,在2023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期间,本次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买入公司股票202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31%,成交金额合计3999560元(不含交易费
用),成交均价为19.74元/股。
(三)2024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
性公告》,本次持股计划锁定期已于2024年10月12日届满。
(四)2024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次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全部出售或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并根据公司《
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完成相关资产清算、收益分配等工作,本次持股计划实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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