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506 *ST名家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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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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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6-03-15│ 8.58│ 2.27亿│
├───────────┼───────────┼───────────┼───────────┤
│增发 │ 2018-04-19│ 19.66│ 8.63亿│
├───────────┼───────────┼───────────┼───────────┤
│增发 │ 2021-10-28│ 6.30│ 2.4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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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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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话神游光影科│ 4000.00│ ---│ 80.00│ ---│ -323.15│ 人民币│
│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
├─────────┼─────┼─────┼─────┼─────┼──────┼──────┤
│安徽睿翔光电科技有│ 2000.00│ ---│ 100.00│ ---│ 0.00│ 人民币│
│限公司 │ │ │ │ │ │ │
├─────────┼─────┼─────┼─────┼─────┼──────┼──────┤
│辽宁飞乐创新节能技│ 919.05│ ---│ 60.00│ ---│ -232.64│ 人民币│
│术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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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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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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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 4663.24万│ ---│ 4665.17万│ 100.04│ ---│ 2023-03-31│
│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 │ │ │ │ │ │
│项目合作伙伴引入( │ │ │ │ │ │ │
│标段一、二)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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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 6116.27万│ ---│ 6125.56万│ 100.15│ ---│ 2024-12-31│
│境提升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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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 │ 1.05亿│ ---│ 1.05亿│ 100.00│ 0.00│ ---│
│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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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 6116.27万│ ---│ 6125.56万│ 100.15│ ---│ 2024-12-31│
│境提升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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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凤凰古城·凤仙│ 3106.89万│ ---│ 0.00│ 0.00│ ---│ 2023-11-30│
│境·森林温泉艺术小│ │ │ │ │ │ │
│镇艺术景观照明及附│ │ │ │ │ │ │
│属建设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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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3379.15万│ ---│ 259.57万│ 101.22│ ---│ 2025-11-30│
├─────────┼──────┼─────┼─────┼─────┼─────┼──────┤
│补充流动资金 │ 7399.38万│ ---│ 1.05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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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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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4-09 │转让比例(%) │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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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1.41亿 │转让价格(元)│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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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5815.75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程宗玉 │
├──────┼────────────────────────────────────────┤
│受让方 │张宇 │
└──────┴────────────────────────────────────────┘
┌──────┬────────────────┬──────┬────────────────┐
│公告日期 │2025-04-28 │转让比例(%) │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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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957.20万 │转让价格(元)│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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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300.0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程宗玉 │
├──────┼────────────────────────────────────────┤
│受让方 │魏恒彬 │
└──────┴────────────────────────────────────────┘
┌──────┬────────────────┬──────┬────────────────┐
│公告日期 │2025-10-30 │转让比例(%) │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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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7530.24万 │转让价格(元)│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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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2035.20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程宗玉 │
├──────┼────────────────────────────────────────┤
│受让方 │深圳市金秋创盈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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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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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10-30 │交易金额(元)│7530.2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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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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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35│标的类型 │股权 │
│ │1996股股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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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深圳市金秋创盈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卖方 │程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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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成交的进展公告》,程宗 │
│ │玉先生所持有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351996股股份由深圳市金秋创盈二号投资│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竞拍成功,并于近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导致│
│ │程宗玉先生股份权益减少2.93%。 │
│ │ 成交价格75302385.20元。 │
└──────┴────────────────────────────────────────┘
【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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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程宗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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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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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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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1、本次捐赠现金为控股股东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公司无需 │
│ │支付对价,无任何附加条件,不附有任何义务。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
│ │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
│ │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3、本次捐赠现金已于12月30日到账,受赠现金4000万元入账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
│ │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净资产产生积极影响,不影响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具体会计处理及│
│ │最终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 │ 1、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为协助公司纾困、有效促进公 │
│ │司良性发展,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4000万元,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赠与资金支付│
│ │至公司指定账户,本次赠与现金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
│ │ 2、程宗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裁,系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 │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 │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 │
│ │交易为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
│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 │ 1、姓名:程宗玉 │
│ │ 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65号XXXX │
│ │ 3、关联关系说明:程宗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136806028股股│
│ │份,占公司总股本19.67%,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
│ │ 4、程宗玉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合同义务及筹融资的信用和能力。 │
│ │ 公司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4000万元,公司无需支付对价,无任│
│ │何附加条件,不附有任何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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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程宗玉 1.23亿 17.74 85.84 2023-05-05
张经时 449.00万 1.50 --- 2018-02-07
─────────────────────────────────────────────────
合计 1.28亿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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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06-30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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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六安名家汇│ ---│人民币 │--- │--- │连带责任│是 │否 │
│汇科技股份│光电科技有│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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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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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其他事项
──────┴──────────────────────────────────
1.根据《重整计划》,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5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30000000股。转增后,名家汇总股本将增至142559656
9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
数量为准)。
2.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4.2条的规定,结合本次重
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拟进行调整。本次重整公司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平均价为2.17元/股。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名家汇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
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
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3.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9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5年12
月22日。
4.因业务办理需要,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19日停牌1个交
易日,并于2025年12月22日复牌。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情况
202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
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
名家汇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二、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重整计划》,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5股的比
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30000000股。转增后,名家汇总股本将增至1425596569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
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专项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及清偿名家汇债务,根据《
重整计划》作如下安排:
1、转增股票中,664000000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120344
0000.00元现金。其中:产业投资人按照1.47元/股的价格受让200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294
000000.00元现金;财务投资人按照1.96元/股的价格受让464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9094400
00.00元现金。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而支付的资金将用于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支付破产费用等。
2、转增股票中,剩余66000000股股票用于清偿名家汇债务,以股抵债价格为5.8元/股。
如果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清偿,即以上债权灭失,则对应的转
增股票将予以注销。
按照上述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名家汇原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相关
权益调整方案的实施而减少。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9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5年12月
22日。
四、除权相关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4.4.
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
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
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
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一)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名家汇本次重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拟对除权参考价
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原总股本+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
价+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原总股本+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抵偿公司重整
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
上述公式中,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为1203440000.00元。原总
股本数为695596569股,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为664000000股,抵偿公司重整债务的
转增股份数为66000000股,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为0股。
(二)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的计算公式
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
付给上市公司的对价+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抵偿公
司重整债务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增加数)=(1203440000.00元+382800000.
00元)/(664000000股+66000000股+0股)=2.17元/股。
(三)除权参考价格的调整安排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
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公
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根据《重整计划》及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拟实施转增的股票将直接登记
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后续由管理
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另行扣划至相关投资人及债权人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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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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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
/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拟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
价,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名家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2.17元/股,
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2.公司重整计划已获法院批准,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
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月灯饰”
)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为由,于同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
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深圳中院已就公司相关
事项设立案号〔2024〕粤03破申481号。2024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
。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深圳
中院于7月29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
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5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2025)粤
民辖764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案情重大复
杂,报请广东省高院提级管辖,本案最终由广东省高院进行审理。
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申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
人中山古月对被申请人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申破1号】《
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管理人。
202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的【(2025)粤破1号】《决定书》,广东省高院决
定准许公司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5年11月11日,名家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5年11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
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作
出的【(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名家汇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重整计划》,以名家汇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0.5股的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30000000股。转增后,名家汇总股本将增至约1425596
569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
的数量为准)。
债权清偿方案
公司债权主要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四类。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不足以
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
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
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2家,债权金额约为224808546.18元。其中,经
管理人审核确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224808546.18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
内优先清偿的债权金额约为103878610.70元,剩余部分债权120929935.48元转入普债权清偿。
优先受偿的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转入普通债权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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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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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于2025年12月8日收到
公司重整管理人的通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项,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情况
2025年2月,公司与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领
九”)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就重整投资交易方案、交易实施安排、履约保证金安排等
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5年10月,公司、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晟维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等11家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各
方确认,新余领九及财务投资人拟共同支付1203440000.00元(大写壹拾贰亿零叁佰肆拾肆万
元整)的投资资金,获得名家汇664000000股的转增股票。其中,新余领九拟以294000000.00
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万元整)的货币资金对名家汇进行投资,获得名家汇200000000股的转
增股票;财务投资人拟以货币资金909440000.00元(大写玖亿零玖佰肆拾肆万元整)对名家汇
进行投资,获得名家汇464000000股的转增股票。
二、重整投资款的支付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8日,管理人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资人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项,
合计金额人民币1203440000.00元。本次所有重整投资人已经全部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后续,公司将在法院和管理人监督下,继续加快开展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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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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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2025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10122897.94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
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中铁
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南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
司向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
001(20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程宗玉
被告一:江西磊天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B-07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军
被告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袁敏
被告三:龙南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翔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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