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472 *ST新元 更新日期:2025-08-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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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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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5-06-03│ 11.39│ 1.63亿│
├───────────┼───────────┼───────────┼───────────┤
│增发 │ 2017-12-18│ 31.02│ 4.23亿│
├───────────┼───────────┼───────────┼───────────┤
│增发 │ 2018-02-12│ 19.57│ 3.54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0-05-11│ 6.29│ 2183.89万│
├───────────┼───────────┼───────────┼───────────┤
│增发 │ 2021-02-22│ 7.80│ 4.55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1-06-15│ 5.53│ 960.01万│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23-05-22│ 5.64│ 4920.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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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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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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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循环利用智│ 5.00亿│ 10.25万│ 3.55亿│ 100.00│ 364.77万│ ---│
│慧工厂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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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 │ 1.00亿│ 6.36万│ 1.00亿│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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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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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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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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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拥有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企业借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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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
│ │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
│ │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2024年8月14日,朱业胜先生、曾维斌先生、姜承法先生、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 │
│ │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控股”)签署了《表决权│
│ │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38,47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3.98%)股份所享有的│
│ │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辉控股行使。│
│ │新辉控股拥有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 │
│ │ 为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新辉控股拟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告后1年内向公司提供6,000│
│ │万元的有偿借款(其中,在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告后1个月内通过有偿借款方式向公司提供3,0│
│ │00万元的流动资金支持)。2024年8月9日,新辉控股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 │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6%/年,款项将于《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告后一月内│
│ │汇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
│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由于新辉控股拥有公司单一最│
│ │高比例表决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 │第三十五次会议(关联董事朱业胜先生回避表决)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
│ │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关联方名称湖南新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A座1508 │
│ │ 法定代表人吴贤虎 │
│ │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BYPY12X1 │
│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成立日期2022年9月16日 │
│ │ 经营期限2022年9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
│ │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股东湖南韬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99%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吴贤龙直接持有1│
│ │%的股权,直接持有湖南韬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9%的股权,为新辉控股及其控股股东的实际│
│ │控制人。 │
│ │ 新辉控股拥有公司单一最高比例表决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新辉控股成立于2022│
│ │年9月16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或对外投资。经查询,新辉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
│ │根据新辉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的证券资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新辉控股│
│ │具备履约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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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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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联大成实业有限公司 2145.09万 8.05 93.23 2022-07-20
王展 880.04万 4.21 84.17 2019-12-30
朱业胜 780.00万 2.83 43.62 2024-01-25
张德强 130.00万 1.30 --- 2017-11-08
李国兵 104.00万 1.04 --- 2017-11-08
北京创致天下投资管理中心 109.04万 0.82 --- 2019-05-17
(有限合伙)
张玉生 78.00万 0.78 --- 2017-11-06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 200.00万 0.73 45.34 2024-02-21
企业(有限合伙)
贾丽娟 65.00万 0.65 --- 2017-11-06
王际松 39.00万 0.39 --- 2017-11-08
北京世纪万向投资咨询有限 69.00万 0.33 7.57 2019-12-09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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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99.17万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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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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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2-21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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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45.34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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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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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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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2-20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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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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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4年02月20日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了200万股给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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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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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1-25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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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11.19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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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朱业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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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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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4-01-24 │质押截止日 │--- │
├────────┼──────────────┼────────┼──────────────┤
│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
│质押说明 │2024年01月24日朱业胜质押了200万股给任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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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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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2023-10-26 │质押股数(万股) │200.00 │
├────────┼──────────────┼────────┼──────────────┤
│质押占所持股(%) │11.19 │质押占总股本(%) │0.73 │
├────────┼──────────────┴────────┴──────────────┤
│股东名称 │朱业胜 │
├────────┼──────────────────────────────────────┤
│质押方 │周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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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3-10-25 │质押截止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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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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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3年10月25日朱业胜质押了200.0万股给周淑华 │
├────────┼──────────────────────────────────────┤
│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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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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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其他事项
──────┴──────────────────────────────────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
破申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
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
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
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
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
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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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其他事项
──────┴──────────────────────────────────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
破申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
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
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
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
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
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
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大华对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80.83万元,若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经
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条的
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
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
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
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
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
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
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6、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临时停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将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4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
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7、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0.4.1条第(九)项规定
,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一、法院裁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主要内容
如下:
2025年6月27日,债权人马建林向抚州中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并同时提出预重
整申请。抚州中院认为,债务人新元科技公司系上市公司,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为有效
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抚州中院决定对新元科技公司启动预重整。
预重整期间,公司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概述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主要
内容如下:
根据债务人董事会、主要出资人以及部分债权人的共同推荐,现决定如下:指定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相关情况如下:
1、临时管理人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郑建军、朱亦、顾丹妮
3、团队主要成员:黄薪豫、毛雯茹、曹洁、庞添毓、黎安琪、王佩仪、王成杰、冯怡琳
、李玮雯
4、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新元科技公司董事会决议参与并监督新元科技公司
“过渡期临时工作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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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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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
破申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
的临时管理人(下称“临时管理人”)。
一、关于预重整债权申报的概述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通知书》[(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通知公
司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具体内容如下:“2025年6月27日,债权人马建林向本
院申请债务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决定自2025年7月4日起对万
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同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9月8日
前,向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
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5楼;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3117944910、1
9069196073;邮政编码:3441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
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债权申报方式可关注临时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
如后期本院裁定受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
权的,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
、债权本金的审查与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预重整期间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基本一致的,或有
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在预重整方案基础上更加优化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方案的
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或
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
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
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临时管理人发来的《债权申报通知函》《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及时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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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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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1、“过渡期临时工作组”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公司重大事项仍应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正式审批程序。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4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
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成立“过渡期临时工作组”的紧急议案》。具体情况如
下:
为有效化解公司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及退市风险,特此提议董事会成立“过渡期临时工作
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在过渡期内,工作组将在董事长的领导下通过友好协商与集体
决策机制履行由董事会授予的相关职能,并负责向董事会汇报。
“过渡期临时工作组”仅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公司重大事项仍应依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的正式审批程序。
一、过渡期临时工作组的成员构成
工作组由公司现实控人吴贤龙、公司股东及名誉董事长朱业胜、债权人代表抚州市临川区
区属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成笠萌及新辉控股顾问马生聪5名成员组成。
二、过渡期临时工作组的职能授权范围
为保障过渡期内董事会相关职能的有序行使,有效化解公司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债务危机
及退市风险,提请公司董事会特此授权工作组行使以下职能:(一)制定并执行复产复工相关
的经营计划;
(二)制定并执行公司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
启动司法(预)重整程序等方式有效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中介
机构为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提供协助。
(三)制定并执行公司退市风险化解方案,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应对可能导致公司退市
的不利因素,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为退市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提供
协助。
(四)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提供专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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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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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0006464.5元及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银行贷款逾期进展及诉讼情况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关于公司和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临-2025-018),公
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房山支行”)签订国内反向保
理业务协议书,借款金额1920万元已逾期。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
事传票》(案号:(2025)京0111民初12853号)及相关诉讼材料,兴业银行房山支行就上述
逾期贷款向公司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
被告一: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业胜
被告四:侯玉艳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保理应账款人民币20006464.5元;
2、判令公司补足四笔保理融资业务的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案件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4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额度授信合同》,授予2000万元授信额度。同日,与
被告二、三、四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最高限额
2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国内反向保理业务协议》,约定为被告一及其推荐卖方
提供保理服务。后续与北京新元、天津新元签订多份合同,涉及四笔保理融资,总金额约2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应收账款,导致融资本金、利息及逾期费用未清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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