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303 聚飞光电 更新日期:2025-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暂无数据
【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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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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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LED产品扩产项 │ 5.47亿│ 1.75亿│ 3.88亿│ 72.31│ 1.47亿│ 2026-04-30│
│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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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LED技术研发中 │ 1.58亿│ 1865.51万│ 8556.73万│ 54.23│ ---│ 2026-10-31│
│心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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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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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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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市丰芯光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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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其他关联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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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采购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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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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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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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创维智能装备(惠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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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其董事长的全资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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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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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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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4-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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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创维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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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其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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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销售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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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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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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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美正 6795.00万 4.82 62.42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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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6795.00万 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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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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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1-23 │质押股数(万股) │34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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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占所持股(%) │31.97 │质押占总股本(%) │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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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邢美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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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方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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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起始日 │2025-01-21 │质押截止日 │2028-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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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解押日 │--- │解押股数(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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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说明 │2025年01月21日邢美正质押了3480万股给国金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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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押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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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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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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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惠州市聚飞│ 2.50亿│人民币 │2024-08-28│2025-08-28│--- │否 │否 │
│光电股份有│光电有限公│ │ │ │ │ │ │ │
│限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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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惠州市聚飞│ 7000.00万│人民币 │2023-10-20│2024-10-20│--- │是 │否 │
│光电股份有│光电有限公│ │ │ │ │ │ │ │
│限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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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惠州市聚飞│ ---│人民币 │2024-04-24│2025-04-24│--- │否 │否 │
│光电股份有│光学材料有│ │ │ │ │ │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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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芜湖聚飞光│ ---│人民币 │2024-04-24│2025-04-24│--- │否 │否 │
│光电股份有│电科技有限│ │ │ │ │ │ │ │
│限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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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惠州市聚飞│ ---│人民币 │2024-04-24│2025-04-24│--- │否 │否 │
│光电股份有│光电有限公│ │ │ │ │ │ │ │
│限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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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芜湖聚飞光│ ---│人民币 │2023-12-14│2024-12-14│--- │是 │否 │
│光电股份有│电科技有限│ │ │ │ │ │ │ │
│限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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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惠州市聚飞│ ---│人民币 │2023-12-14│2024-12-14│--- │是 │否 │
│光电股份有│光电有限公│ │ │ │ │ │ │ │
│限公司 │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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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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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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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80
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均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
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用于
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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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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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于2025年4月18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情
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学”)日常运营
的资金需求,保障控股子公司原材料采购稳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
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或等值其他货币的财务资助,有效期限不
超过1年(含),借款利率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
上述额度在财务资助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无需支付补偿金
。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持有聚飞光学58.67%的股份,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聚飞光学的投
资方之一,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是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议案》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惠州市聚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1日
注册地点: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鹿颈路6号C栋1楼法定代表人姓名:邢美
正
注册资本:26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背光源的增亮膜及扩散膜、光电显示膜、光学薄膜、特种光电薄膜以及其他电
子元器件的研发、生产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履约能力分析:聚飞光学运作能力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财务状况: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无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系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8.6
7%股权)。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聚飞光学12.77%的股权,公司董事长邢
美正先生持有深圳市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的合伙份额。
股权结构:
被资助对象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1442%15.5289%12.7692%58.6731%3.1154%2.8846%1.8846%
本次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聚飞光学的财务核算及日常
经营由公司集团统一管理,即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
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故其他投资方未就此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
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等形式(根据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需
要分批给付)
2、财务资助额度的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年(含)。
3、财务资助额度:不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按交易发生时实时汇率计
算),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4、资金使用利息:借款利率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执行。计息基础以实际占用天数和金额进行计算。
5、资金用途:主要作为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和资金周转。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偿还方式:全部借款在合同期限内分次按期限归还。上述额度在财务资助期限范围内
可循环滚动使用,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无需支付补偿金。财务资助协议:公司将在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与控股子公司签订财务资助协议,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不超过股东会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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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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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飞光电”)于2025年4月18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涉及的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障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聚飞光电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
聚飞”)、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惠州市聚飞光学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学”)向多家银行申请授信,由聚飞光电对该三家子公司提供连带保
证责任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3000.00万元,担保期限及具体担保事项以与各家银行
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是否关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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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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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
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
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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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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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引导长期理性价值投资,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
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日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
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于2012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87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
后的36个月内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均含本数)
,本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4、本次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9.87元/股,回购
金额下限人民币8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10537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约为0.58%。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9.87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亿元测算,预计
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13171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
回购数量为准。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和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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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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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
年,2025年度审计费用共计83万元,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费用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
用13万元,与上年同期审计费用变动比例超过20%,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内控审计费用13万元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
审计客户9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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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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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根据评估和分析的结果判断,公司部分资产
已经发生了减值,应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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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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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
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408304727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
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
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408
304727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0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
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不存在
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确认,2024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6428489.12元。2024年
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9617539.93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6642848.91元,母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18098789.46元。合并报
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87370736.46元。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
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
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408304727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83079614.51元,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635019174.95元结转以后
年度分配。
3、2024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的情况
2024年度,本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为183079614.51元人民币。
本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0股股票,回购金额为0元人民币。
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预计为183079614.51元人民币,该总额预计占公
司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3.91%。
4、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
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鉴于目前公司发布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存在因归属需
增发股票引起的公司总股本变动,实际分红总额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
基数,按“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含
税)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以实际实施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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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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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
正先生、副总经理李丹宁先生、董事会秘书于芳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88516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7293%,
其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432516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1719%。邢
美正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
期则不减持)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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