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300196 长海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股权投资】【2.项目投资】【3.股权转让】【4.收购兼并】
【5.关联交易】【6.股权质押】【7.担保明细】【8.重大事项】
【1.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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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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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长晋新材料创│ 8000.00│ ---│ 40.00│ ---│ -17.53│ 人民币│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 │ │ │ │ │
│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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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逆向投资混合│ 1200.00│ ---│ ---│ ---│ -76.88│ 人民币│
│C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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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资本粤湾增强6 │ 1018.90│ ---│ ---│ ---│ 4.18│ 人民币│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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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金惠周周优享1 │ 1000.00│ ---│ ---│ ---│ 7.77│ 人民币│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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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力睿创业投资中│ 1000.00│ ---│ 13.33│ ---│ 2.80│ 人民币│
│心(有限合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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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货币B │ 1000.00│ ---│ ---│ ---│ 0.35│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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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 1000.00│ ---│ 9.71│ ---│ 0.00│ 人民币│
│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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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私客尊享F0│ 1000.00│ ---│ ---│ 1000.00│ 8.90│ 人民币│
│F3025号单一资产管 │ │ │ │ │ │ │
│理计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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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享恒赢2号 │ 500.00│ ---│ ---│ ---│ 22.83│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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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享季季赢8号 │ 500.00│ ---│ ---│ ---│ 19.90│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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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资管年年旺88号│ 500.00│ ---│ ---│ ---│ 13.61│ 人民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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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期货-海新5号集│ 500.00│ ---│ ---│ ---│ 23.20│ 人民币│
│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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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优信 │ 500.00│ ---│ ---│ ---│ 15.44│ 人民币│
│同享6号集合资产管 │ │ │ │ │ │ │
│理计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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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增值2号 │ 400.00│ ---│ ---│ ---│ -15.21│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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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泉恒元量化套利20│ 400.00│ ---│ ---│ ---│ 1.92│ 人民币│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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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睿1号集合资金信 │ 300.00│ ---│ ---│ 300.00│ ---│ 人民币│
│托计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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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心均衡(岁岁盈)│ 200.00│ ---│ ---│ ---│ -0.19│ 人民币│
│2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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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量化多因子基金│ 200.00│ ---│ ---│ ---│ -37.89│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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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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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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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吨/年无碱玻璃 │ 5.43亿│ 0.00│ 5.47亿│ 100.80│ 1.95亿│ 2021-12-31│
│纤维粗纱池窑拉丝技│ │ │ │ │ │ │
│术生产线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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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4.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5.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6.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7.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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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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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常州天马集│ 1.07亿│人民币 │2020-04-07│2021-04-06│连带责任│是 │否 │
│合材料股份│团有限公司│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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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常州海克莱│ 4000.00万│人民币 │2020-04-29│2021-07-22│连带责任│是 │否 │
│合材料股份│化工有限公│ │ │ │ │担保 │ │ │
│有限公司子│司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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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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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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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
富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历年的审计工作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
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
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
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根据公司2025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协商确定,届时按照公司与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条款支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2025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2024年末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为110万元(含税),其中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85万元(含税),2
024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含税)。公司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
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及市场价格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
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本期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与上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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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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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
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现金分红方案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相关规定的
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审议程序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
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了
股本现状、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
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在综合考虑了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
发展前景等因素,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成长的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
案,并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审核,监事会
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及长远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
稳定、长效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20
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提取任意公积金
的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母公司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2946601
1.41元,加上母公司2024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2159369477.81元,减去2024年度实施2023年度
利润分配股利61248457.35元,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实际可供
分配利润为2327587031.87元,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065369620.27元。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公司2024年末
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327587031.87元。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股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于2024
年12月31日,本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股本的50%。
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持续回报股东,与
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拟定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剩余未分配利润继续留存公司用于支持公司经营需要。
2024年度,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74139
9股,使用资金总额为48367313.54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5年1月16日,公司通过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190199股,成交总金额为52994701.54元(不含交
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408716549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5190199股,现以
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股本403526350股为基数进行计算,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80705270.0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9.37%。
综上,公司2024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为129072583.54元(含税),占公司20
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6.97%。
4、长海转债(债券代码:123091)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为转股期,公司
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可能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前,若总股本由于
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
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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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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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4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
目贷款、各类保函、贴现、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金融衍生品等各类银行业务,具体合作银
行及最终融资金额、形式后续将与有关银行进一步协商确定,并以正式签署的协议或合同为准
。本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在授信有效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授信申请工作中,银行如需要提供相关征信措施,公司将在履行相关审议批准程序后在上
述额度内提供相应保证、质押、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
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决定。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或下属子公
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
同、协议等文件),具体权利义务条款以公司、下属子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合同及文件为准
。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偿付能力等,认
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解决公司发展所需资
金,为公司业务的拓展提供了资金保障,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事项。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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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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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杨
鹏威先生、周熙旭先生、邵溧萍女士、周元龙先生回避表决,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
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全体监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公司制定了2025年度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
(1)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按照
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津贴。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按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准。
(2)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为7.14万元/年(税前)。
2、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
额外领取津贴。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评定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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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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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简称:长海转债
2、债券代码:123091
3、回售价格:100.311元/张(含息税)
4、回售申报期: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
5、回售有效申报数量:0张
6、回售金额:0元(含息税)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情况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2025年2
月21日、2025年2月22日、2025年2月25日、2025年2月26日、2025年2月27日、2025年2月28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关于长海转债回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及《关于长海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关于长海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0)、《关于长海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关于长
海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关于长海转债回售的第五次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关于长海转债回售的第六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4)、《关于长海转债回售的第七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提示“
长海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持有的“长海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回
售价格为人民币100.311元/张(含息税),回售申报期为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结果及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长海转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25年2月28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汇总》,“长海转债”(债券代码:123091)本次回售有
效申报数量为0张,回售金额为0元(含息税)。公司无须办理向“长海转债”持有人支付回售
资金等后续业务事项,本次回售业务已办理完毕。
本次“长海转债”回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股本结构等方面产生
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后续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未回售的“长海转债”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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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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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简称:长海转债
2、债券代码:123091
3、可转债面值:100元/张
4、回售价格:100.311元/张(含息、税)
5、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年2月19日
6、回售申报期: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8日
7、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3月5日
8、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3月6日
9、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3月7日
10、回售申报期间“长海转债”将暂停转股
11、“长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12、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13、风险提示:
(1)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311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长海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长海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在“长海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
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
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
2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长海转债”转股价格(15.64元/股)的70%,
即10.95元/股,且“长海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长海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长海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
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
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
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长海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2月1
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5.64元/股)的70%,即10.95元/股。根
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约定,“长海转债”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其中:i=1.8%(“长海转债”处于第五个计息年度,计息期间为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
12月22日),t=63天(即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2月24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2月24日
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63/365=0.31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长海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311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
有“长海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
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49元/张;②对于
持有“长海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
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1元/张;③对于持有“长海转债”的其他债券
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311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3、回售权利
债券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长海转债”。“长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
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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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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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期限一年。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0)。
近日,公司收到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变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变更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2024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
委派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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