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808 *ST恒久 更新日期:2025-09-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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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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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2016-08-03│ 7.71│ 1.9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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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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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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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 8040.51│ ---│ 28.72│ ---│ -54.69│ 人民币│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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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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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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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 1.50亿│ 0.00│ 8343.05万│ 96.24│ -897.45万│ 2017-12-15│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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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 4083.02万│ 1369.15万│ 3546.72万│ 86.87│ 0.00│ 2024-12-31│
│心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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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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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19 │交易金额(元)│1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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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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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9242│标的类型 │股权 │
│ │万元注册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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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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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王善斌、吴雪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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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 │ 基于在新能源光伏领域战略规划及发展需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公司”)已与王善斌、吴雪松及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憬│
│ │芯科技”)签署《投资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王善斌和吴雪松持有的标的公│
│ │司合计人民币5.9242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3.57%的股权;同时以人民币7│
│ │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1.4693万元,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25.00%│
│ │的股权。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憬芯科技28.57%的股权,同时根据《投资协议》相关│
│ │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40.5119万元受让憬芯科技的股 │
│ │东上海憬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憬芯科技14.│
│ │47%股权。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合计控制憬芯科技43.04%股权,同时公司在憬芯科技董事会 │
│ │席位占三分之二,能够决定公司治理层面的重大事项;公司向憬芯科技委派财务负责人,在│
│ │憬芯科技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审批决策及风险管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够│
│ │控制憬芯科技,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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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19 │交易金额(元)│700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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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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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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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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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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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 │ 基于在新能源光伏领域战略规划及发展需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公司”)已与王善斌、吴雪松及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憬│
│ │芯科技”)签署《投资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王善斌和吴雪松持有的标的公│
│ │司合计人民币5.9242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3.57%的股权;同时以人民币7│
│ │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1.4693万元,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25.00%│
│ │的股权。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憬芯科技28.57%的股权,同时根据《投资协议》相关│
│ │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40.5119万元受让憬芯科技的股 │
│ │东上海憬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憬芯科技14.│
│ │47%股权。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合计控制憬芯科技43.04%股权,同时公司在憬芯科技董事会 │
│ │席位占三分之二,能够决定公司治理层面的重大事项;公司向憬芯科技委派财务负责人,在│
│ │憬芯科技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审批决策及风险管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够│
│ │控制憬芯科技,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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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7-19 │交易金额(元)│40.51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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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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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合伙 │标的类型 │股权 │
│ │份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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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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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上海憬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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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述 │
│ │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 │ 基于在新能源光伏领域战略规划及发展需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称“公司”)已与王善斌、吴雪松及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憬│
│ │芯科技”)签署《投资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王善斌和吴雪松持有的标的公│
│ │司合计人民币5.9242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3.57%的股权;同时以人民币7│
│ │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1.4693万元,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25.00%│
│ │的股权。 │
│ │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憬芯科技28.57%的股权,同时根据《投资协议》相关│
│ │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40.5119万元受让憬芯科技的股 │
│ │东上海憬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憬芯科技14.│
│ │47%股权。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合计控制憬芯科技43.04%股权,同时公司在憬芯科技董事会 │
│ │席位占三分之二,能够决定公司治理层面的重大事项;公司向憬芯科技委派财务负责人,在│
│ │憬芯科技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审批决策及风险管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够│
│ │控制憬芯科技,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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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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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虹达 1343.99万 5.00 100.00 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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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43.99万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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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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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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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
》,将董事会成员由7名增加至9名。经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李雪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李雪女士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雪,女,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基金从
业、证券从业、银行从业资格证书。历任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并购投资部投后管理岗、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审查部(借调)审查岗、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包处置部门(借调)职员、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并购业务三部投后管理岗。现
任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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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3│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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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
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
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代)兰山英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9人,代表股份11489104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2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10925192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代表股份5639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9%
。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6人,代表股份563912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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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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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
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5日以电话、邮件或
书面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钟
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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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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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基于在新能源光伏领域战略规划及发展需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已与王善斌、吴雪松及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憬芯科
技”)签署《投资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王善斌和吴雪松持有的标的公司合计
人民币5.9242万元注册资本,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3.57%的股权;同时以人民币7000万元
认购标的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1.4693万元,对应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25.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憬芯科技28.57%的股权,同时根据《投资协议》相关约
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40.5119万元受让憬芯科技的股东上
海憬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控制憬芯科技14.47%股
权。通过以上方式,公司合计控制憬芯科技43.04%股权,同时公司在憬芯科技董事会席位占三
分之二,能够决定公司治理层面的重大事项;公司向憬芯科技委派财务负责人,在憬芯科技日
常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审批决策及风险管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够控制憬芯科技
,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憬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增资议案》,独立董
事出具了同意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次交易不构成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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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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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待支付业绩补偿款17506.43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苏05民初826号]等文件,公司与被告林章威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已获受理,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荣清
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火炬路38号
被告:林章威
地址: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
(二)事实及理由
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9年5月22日双方签署了《股
权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告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被告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福建
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并预付订金40
00万元。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苏州签署《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
原告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22897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71.26%。
交易价格为139664517.25元。《股权收购协议》同时约定了被告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协议
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的收购价款。
2019年至2024年度,标的公司业绩未达到《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标准。2025年4月,苏
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福建
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苏亚核〔2025〕38号)确
认:根据2019年公司与林章威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林章威2019年至2024年累计业
绩待补偿的金额17506.43万元。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
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17506.43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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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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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0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
302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余荣清先生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0202400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以上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6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
市高新区火炬路38号。
余荣清,男,1967年11月出生,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苏
州市姑苏区。
林章威,男,1974年11月出生,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闽保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时任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冯芬兰,女,1971年4月出生,恒久科技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久科技、余
荣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恒久科技、余荣清、冯芬兰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2月2
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恒久科技、余荣清、冯芬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恒久科技完成对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
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
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
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
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
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
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
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
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2020年
,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分别
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1.86%、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
,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
%。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久科
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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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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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久科技”
或“甲方”)与林章威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公司以支付现金
139664517.25元的方式购买林章威先生所持有的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闽保信息”、“标的公司”)22897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1.26%)(公告编号:
2019-070)。
2019年12月31日,林章威先生已将标的公司22897000股股权过户至公司。福建省闽保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
例为71.26%(公告编号:2020-001)。2020年3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受国内外部环境影响,延
缓了林章威先生购买恒久科技股票行为的实施进程,并且公司通过咨询得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再受理《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份限售手续。公司与林章威先
生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权收购协议》的1.7.1条、1.7.2.1条、1.7.2.2
条、1.5.3条进行了修改,内容涉及林章威先生购入股票时限、限售安排以及公司收购价款22%
尾款的支付安排(公告编号:2020-010)。
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林章威先生出具的《告知函》:截止2020年3月31日,其已根据
《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累计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购入公司
股票(证券代码:002808;证券简称:恒久科技)数量共计3604120股,成交金额为3000万元
,成交均价为8.324元/股,并且已将全部股票托管至公司确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其已经完成
股票购买事项,后续会按照《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承诺,对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严格
管理(公告编号:2020-013)。
2020年4月13日,公司根据《股权收购协议》及《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本
次交易总价款剩余的22%,即139664517.25元×22%=30726193.79元汇至林章威先生账户;至此
,本次交易总价款139664517.25元已全部支付完毕(公告编号:2020-014)。
二、业绩承诺情况
1.业绩承诺(《股权收购协议》1.3.1条)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2019-2024年。乙方承诺:
标的公司2019年实际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利润为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中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下同);
2019年至2020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700万元;2019年至2021年累计实际净利润
不低于人民币6560万元;2019年至2022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278万元;2019年至2
023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4728万元;2019年至2024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9808万元。
2.补偿安排
①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A.如标的公司在某承诺期内经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利润未达到
本协议第1.3.1条所述的乙方承诺净利润,乙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
照如下公式计算:
该承诺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价格×(该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该业绩承诺期内
累积实现净利润)÷2019至2024年承诺净利润总和19808万元-截至该承诺期的累积已补偿金
额。
B.在各期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退回。C.甲方于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绩承诺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确认并通知乙
方是否需要进行业绩补偿以及需要补偿的金额。乙方应当在接收到甲方的通知后10日内履行相
应的补偿义务。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1、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闽保信息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闽保信息202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3.13万元,闽保信息未达到业绩补偿
义务人林章威承诺的2024年度净利润值,林章威先生未完成2024年度业绩承诺。闽保信息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如下表: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根据2019年公司与林章威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林章威2024年度的需补偿
的金额3213.01万元,2019年至2024年累计业绩待补偿的金额17506.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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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银行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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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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