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249 大洋电机 更新日期:2026-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增发 │ ---│ 21.64│ 10.19亿│
├───────────┼───────────┼───────────┼───────────┤
│首发融资 │ 2008-06-05│ 25.60│ 7.85亿│
├───────────┼───────────┼───────────┼───────────┤
│增发 │ 2014-08-27│ 8.06│ 10.77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5-01-14│ 7.23│ 7459.19万│
├───────────┼───────────┼───────────┼───────────┤
│增发 │ 2016-01-04│ 6.23│ 27.01亿│
├───────────┼───────────┼───────────┼───────────┤
│股权激励和授予 │ 2016-01-13│ 6.41│ 1354.24万│
├───────────┼───────────┼───────────┼───────────┤
│增发 │ 2016-01-13│ 10.01│ 19.6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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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5-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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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能源技术 │ 8729.48│ ---│ ---│ 1352.04│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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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雷顿 │ 1505.28│ ---│ ---│ 7983.90│ 6300.85│ 人民币│
├─────────┼─────┼─────┼─────┼─────┼──────┼──────┤
│巴拉德动力系统 │ 1482.33│ ---│ ---│ 1966.76│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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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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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
│新能源汽车电机系统│ 2.90亿│ ---│ 2.92亿│ 100.00│ ---│ 2015-12-01│
│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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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MT商用车插电 │ 1.28亿│ 286.78万│ 1.19亿│ 93.01│ ---│ 2017-12-01│
│式混合动力系统产业│ │ │ │ │ │ │
│化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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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驱动系统研发及│ 7200.00万│ ---│ 3980.83万│ 55.28│ ---│ 2017-10-01│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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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及置换发行股份│ 7.99亿│ ---│ 6.77亿│ 100.00│ ---│ ---│
│购买上海电驱动股权│ │ │ │ │ │ │
│交易的现金对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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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 11.11亿│ ---│ 7.92亿│ 100.00│ ---│ ---│
│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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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 1173.99万│ 4635.96万│ 1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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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暂无数据
【6.关联交易】 暂无数据
【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暂无数据
【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5-12-31
┌─────┬─────┬─────┬────┬─────┬─────┬────┬───┬───┐
│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中山大洋电│大洋电机香│ 0.0000│人民币 │--- │--- │连带责任│否 │否 │
│机股份有限│港 │ │ │ │ │保证 │ │ │
│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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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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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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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鲁楚平先生的
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相关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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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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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2年6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2年8月26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02
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17日,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2年6月18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
10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
5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
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3.69元/份调整为3.4
94元/份。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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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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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3年4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3年7月17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
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
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
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
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
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58元/份调整为4.3
84元/份。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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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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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车辆事
业集团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以及公司外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
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5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5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
事项说明如下: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2.2025
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
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
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
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
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
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
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02元/份调整为5
.824元/份。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增
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5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公司20
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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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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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
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除2名拟
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满足参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资格的2人以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30
日止。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
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
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32元/份调整为4.1
24元/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4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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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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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5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5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2.2025年8
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
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
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
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
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
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02元/份调整为5.8
24元/份。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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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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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在境外
工作的核心人员(包括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实施完成,根据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现对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
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
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
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
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
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4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增值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共计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29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4.5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5月20日执行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
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大于1。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4.32元/份调整为4
.124元/份。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6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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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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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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