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2052 同洲电子 更新日期:2025-07-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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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
│首发融资 │ 2006-06-12│ 16.00│ 3.29亿│
├───────────┼───────────┼───────────┼───────────┤
│增发 │ 2009-08-12│ 9.00│ 4.16亿│
├───────────┼───────────┼───────────┼───────────┤
│增发 │ 2015-11-16│ 9.98│ 6.0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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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23-12-31
┌─────────┬─────┬─────┬─────┬─────┬──────┬──────┐
│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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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同洲新能源科技│ 850.00│ ---│ 68.00│ ---│ -74.07│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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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成鼎新能源科技│ 208.00│ ---│ 60.00│ ---│ -71.87│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
│赣州同洲新能源科技│ 100.00│ ---│ 60.00│ ---│ -483.96│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
│中聚能(福州)科技│ 80.00│ ---│ 80.00│ ---│ -9.68│ 人民币│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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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截止日期:2019-12-31
┌─────────┬──────┬─────┬─────┬─────┬─────┬──────┐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报告期投入│ 累计投入 │ 项目进度│报告期实现│预计完成日期│
│ │投入金额(元)│ 金额(元) │ 金额(元) │ (%)│ 效益(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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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DVB OTT电视 │ 7.93亿│ 0.00│ 1.24亿│ 15.64│ -9.97万│ ---│
│互联网业务投资项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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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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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5-20 │转让比例(%)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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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元)│3.12亿 │转让价格(元)│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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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数(股)│5221.98万 │转让进度 │已完成 │
├──────┼────────────────┴──────┴────────────────┤
│转让方 │吴一萍、吴莉萍、熊波 │
├──────┼────────────────────────────────────────┤
│受让方 │由鑫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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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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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5-20 │交易金额(元)│1.53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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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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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43% │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
│买方 │由鑫堂 │
├──────┼────────────────────────────────────────┤
│卖方 │吴一萍 │
├──────┼────────────────────────────────────────┤
│交易概述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由鑫堂先生及其一 │
│ │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熊波先生发来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 │股份转让协议》,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先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由│
│ │鑫堂转让其合计持有公司的5221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股份转让价格为5.97元/│
│ │股,转让价款合计为311752265.70元。 │
│ │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转让方:吴一萍、吴莉萍、熊波 │
│ │ 受让方:由鑫堂 │
│ │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1、各方同意,根 │
│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同洲电子7.00%的股份,对应 │
│ │上市公司股份52219810股(以上股份合称为“标的股份”)。 │
│ │ 2、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5.97元/股,转让价款为总计人民币311752265.7元( │
│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各转让方应取得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
│ │ 转让方:吴一萍,标的股份数量(股)25,587,707 (3.43%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152,758,610.8 ; │
│ │ 转让方:吴莉萍,标的股份数量(股)15,632,103 (2.10%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93,323,654.9 ; │
│ │ 转让方:熊波,标的股份数量(股)11,000,000 (1.47% ),股份转让价款(元)65│
│ │,670,000.0 。 │
│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
│ │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5年5月1│
│ │6日,转让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由鑫堂为公司现任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公司法》 │
│ │、《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其所新增持股份的75%自动转为高管锁定股。 │
└──────┴────────────────────────────────────────┘
┌──────┬────────────────┬──────┬────────────────┐
│公告日期 │2025-05-20 │交易金额(元)│9332.3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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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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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10% │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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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由鑫堂 │
├──────┼────────────────────────────────────────┤
│卖方 │吴莉萍 │
├──────┼────────────────────────────────────────┤
│交易概述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由鑫堂先生及其一 │
│ │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熊波先生发来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 │股份转让协议》,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先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由│
│ │鑫堂转让其合计持有公司的5221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股份转让价格为5.97元/│
│ │股,转让价款合计为311752265.70元。 │
│ │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转让方:吴一萍、吴莉萍、熊波 │
│ │ 受让方:由鑫堂 │
│ │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1、各方同意,根 │
│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同洲电子7.00%的股份,对应 │
│ │上市公司股份52219810股(以上股份合称为“标的股份”)。 │
│ │ 2、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5.97元/股,转让价款为总计人民币311752265.7元( │
│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各转让方应取得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
│ │ 转让方:吴一萍,标的股份数量(股)25,587,707 (3.43%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152,758,610.8 ; │
│ │ 转让方:吴莉萍,标的股份数量(股)15,632,103 (2.10%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93,323,654.9 ; │
│ │ 转让方:熊波,标的股份数量(股)11,000,000 (1.47% ),股份转让价款(元)65│
│ │,670,000.0 。 │
│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
│ │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5年5月1│
│ │6日,转让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由鑫堂为公司现任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公司法》 │
│ │、《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其所新增持股份的75%自动转为高管锁定股。 │
└──────┴────────────────────────────────────────┘
┌──────┬────────────────┬──────┬────────────────┐
│公告日期 │2025-05-20 │交易金额(元)│6567.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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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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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47% │标的类型 │股权 │
│ │股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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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由鑫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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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熊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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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由鑫堂先生及其一 │
│ │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熊波先生发来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 │股份转让协议》,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先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由│
│ │鑫堂转让其合计持有公司的5221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股份转让价格为5.97元/│
│ │股,转让价款合计为311752265.70元。 │
│ │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 │ 转让方:吴一萍、吴莉萍、熊波 │
│ │ 受让方:由鑫堂 │
│ │ (在本协议中,转让方、受让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各方”。)1、各方同意,根 │
│ │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同洲电子7.00%的股份,对应 │
│ │上市公司股份52219810股(以上股份合称为“标的股份”)。 │
│ │ 2、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人民币5.97元/股,转让价款为总计人民币311752265.7元( │
│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各转让方应取得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
│ │ 转让方:吴一萍,标的股份数量(股)25,587,707 (3.43%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152,758,610.8 ; │
│ │ 转让方:吴莉萍,标的股份数量(股)15,632,103 (2.10% ),股份转让价款(元)│
│ │ 93,323,654.9 ; │
│ │ 转让方:熊波,标的股份数量(股)11,000,000 (1.47% ),股份转让价款(元)65│
│ │,670,000.0 。 │
│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
│ │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5年5月1│
│ │6日,转让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由鑫堂为公司现任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公司法》 │
│ │、《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其所新增持股份的75%自动转为高管锁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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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
│公告日期 │2024-12-12 │
├──────┼────────────────────────────────────────┤
│关联方 │奥动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控股孙公司15%股份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接受关联人提供服务 │
├──────┼────────────────┴──────┴────────────────┤
│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4-12-12 │
├──────┼────────────────────────────────────────┤
│关联方 │奥动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持有公司控股孙公司15%股份股东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
┌──────┬────────────────────────────────────────┐
│公告日期 │2024-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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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深圳市华优信泰科技有限公司 │
├──────┼────────────────────────────────────────┤
│关联关系 │公司新任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公司 │
├──────┼────────────────┬──────┬────────────────┤
│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商品 │
├──────┼────────────────┴──────┴────────────────┤
│交易详情 │2024年度,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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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
袁明 1.23亿 16.50 --- 2016-04-08
─────────────────────────────────────────────────
合计 1.23亿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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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截止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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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起始日│担保截止日│担保类型│是否履│是否关│
│ │ │ (元)│ │ │ │ │行完毕│联交易│
├─────┼─────┼─────┼────┼─────┼─────┼────┼───┼───┤
│深圳市同洲│南通同洲电│ 4000.00万│人民币 │2022-03-23│2022-09-23│连带责任│是 │否 │
│电子股份有│子有限责任│ │ │ │ │保证 │ │ │
│限公司 │公司 │ │ │ │ │ │ │ │
├─────┼─────┼─────┼────┼─────┼─────┼────┼───┼───┤
│深圳市同洲│南通同洲电│ 1000.00万│人民币 │2022-03-23│2023-03-23│连带责任│是 │否 │
│电子股份有│子有限责任│ │ │ │ │保证 │ │ │
│限公司 │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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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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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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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粤03民初5123、5133、5434、6412、6429、64
54、6455、6473、6475、6476、6782、6783号、(2025)粤03民初1582、2406、2433、2441、24
55、2461、2465-2469、2470-2475、2495、2504、2507-2510、2514-2534、3958-3960、3964
、3965、3984号】及相关材料。
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俊等共340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俊等共340名投资者,诉讼涉及金额23569181.72元,具体情况见附表(序号9、1
0经核实身份信息实际为同一名投资者)。
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
息损失等。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最终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的大部分案件公司在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公司高度重视相
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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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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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股东由鑫堂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熊波先生的通知,获悉由鑫堂与一致行动人吴一
萍、吴莉萍、熊波之间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股东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由鑫堂转让其合计
持有公司的5221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股份转让价格为5.97元/股,转让价款合计
为311752265.70元。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
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
,转让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由鑫堂为公司现任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其所新增持股份的75%自动转为高管锁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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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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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9名员工离职
,同意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261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
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67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
62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注销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近日,经公司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上
述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部分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注销后不会对公司股本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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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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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
于2024年4月22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
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
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
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因公司与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存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被大族控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2
月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与大族控股诉讼案件已和解并执行完毕,被冻结的主
要银行账户已经被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
的公告》(2023-030、2023-03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尚存在其
他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4月20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完全消除,
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股
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亦不存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9.8.7条之规定,公司符
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证券简称仍
为“*ST同洲”,证券代码仍为“002052”,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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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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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61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
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67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
62万份。
本次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办理后最终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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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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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各项行权
条件已经达成,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7名(本次注销后),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3
1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1%,行权价格为2.07元/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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