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作☆ ◇000752 *ST西发 更新日期:2026-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募集资金来源】【2.股权投资】【3.项目投资】【4.股权转让】
【5.收购兼并】【6.关联交易】【7.股权质押】【8.担保明细】
【9.重大事项】
【1.募集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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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别 │ 发行起始日期│ 发行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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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融资 │ 1997-06-09│ 3.38│ 7910.00万│
├───────────┼───────────┼───────────┼───────────┤
│配股 │ 2000-03-21│ 10.00│ 7239.00万│
└───────────┴───────────┴───────────┴───────────┘
【2.股权投资】
截止日期: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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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对象 │(初始)投资│ 持有数量│占公司股权│ 账面价值│ 报告期损益│ 币种│
│ │ (万元)│ (万股)│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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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善达(苏州)资│ 752.57│ ---│ 40.00│ ---│ 30.15│ 人民币│
│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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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投资】 暂无数据
【4.股权转让】 暂无数据
【5.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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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5-16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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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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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600 │标的类型 │债权 │
│ │万元债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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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沈某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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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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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今日收到原债权人浙江阿拉丁│
│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转让人”)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
│ │人将其持有本公司6000万元债权中的4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沈某芳、饶富(上海)商务│
│ │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饶富咨询”)。 │
│ │ 债权转让人与林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及相关补充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70 │
│ │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转让后林某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为670万元;债权转让人与沈某芳 │
│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00万元转让给沈某芳,债权转让人 │
│ │与饶富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共计3230万元转让给饶│
│ │富咨询,饶富咨询将该债权转让给沈某芳,沈某芳共计受让债权3830万元。上述债权受让人│
│ │已按约定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相关债权的一切权利均由上述债权受让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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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5-16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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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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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670 │标的类型 │债权 │
│ │万元债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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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林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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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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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今日收到原债权人浙江阿拉丁│
│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转让人”)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
│ │人将其持有本公司6000万元债权中的4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沈某芳、饶富(上海)商务│
│ │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饶富咨询”)。 │
│ │ 债权转让人与林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及相关补充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70 │
│ │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转让后林某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为670万元;债权转让人与沈某芳 │
│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00万元转让给沈某芳,债权转让人 │
│ │与饶富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共计3230万元转让给饶│
│ │富咨询,饶富咨询将该债权转让给沈某芳,沈某芳共计受让债权3830万元。上述债权受让人│
│ │已按约定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相关债权的一切权利均由上述债权受让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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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5-16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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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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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3230万│标的类型 │债权 │
│ │元债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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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饶富(上海)商务咨询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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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浙江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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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今日收到原债权人浙江阿拉丁│
│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转让人”)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
│ │人将其持有本公司6000万元债权中的4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沈某芳、饶富(上海)商务│
│ │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饶富咨询”)。 │
│ │ 债权转让人与林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及相关补充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70 │
│ │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转让后林某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为670万元;债权转让人与沈某芳 │
│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00万元转让给沈某芳,债权转让人 │
│ │与饶富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共计3230万元转让给饶│
│ │富咨询,饶富咨询将该债权转让给沈某芳,沈某芳共计受让债权3830万元。上述债权受让人│
│ │已按约定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相关债权的一切权利均由上述债权受让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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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5-16 │交易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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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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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享有3230万│标的类型 │债权 │
│ │元债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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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沈某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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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饶富(上海)商务咨询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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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今日收到原债权人浙江阿拉丁│
│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转让人”)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
│ │人将其持有本公司6000万元债权中的4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沈某芳、饶富(上海)商务│
│ │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饶富咨询”)。 │
│ │ 债权转让人与林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及相关补充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70 │
│ │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转让后林某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为670万元;债权转让人与沈某芳 │
│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00万元转让给沈某芳,债权转让人 │
│ │与饶富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共计3230万元转让给饶│
│ │富咨询,饶富咨询将该债权转让给沈某芳,沈某芳共计受让债权3830万元。上述债权受让人│
│ │已按约定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相关债权的一切权利均由上述债权受让人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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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1-30 │交易金额(元)│2.92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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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种 │人民币 │交易进度 │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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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 │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50.00%股权 │标的类型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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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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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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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概述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西藏拉萨啤│
│ │酒有限公司50.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拉萨啤酒100.00%股权。 │
│ │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金金额)29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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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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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5-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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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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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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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现金 │交易方式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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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详情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5年9月3日召│
│ │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议案》,现将│
│ │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
│ │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解决方案 │
│ │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2号)认定及公司2025年8月23日披露于│
│ │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储某晗及关联方│
│ │通过相关主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目前待偿还西藏发展余额为185,223,152.69元;前时任控股│
│ │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相关主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目前待偿还拉萨啤酒余额为146,167,566.02元│
│ │。上述相关主体占用公司资金待偿还余额合计为331,390,718.71元。 │
│ │ 公司于2025年9月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
│ │案的议案》,解决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拟采取措施如下:1.由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盛邦控股”)以其对西藏发展现享有的150,000,000.00元债权代资金占用主体│
│ │抵偿150,000,000.00元占用;2.由重整投资人提供现金35,223,152.69元代资金占用主体偿 │
│ │还给西藏发展;由重整投资人提供现金146,167,566.02元代资金占用主体偿还给西藏拉萨啤│
│ │酒有限公司。 │
│ │ 盛邦控股及重整投资人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西藏发展退市、未进│
│ │入正式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因任何原因重整不成功或因任何原因│
│ │导致损失上述款项,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西藏发展、拉萨啤酒要求偿还该等款项或向该等主│
│ │体主张承担赔偿、补偿或任何其他义务及责任。 │
│ │ 二、关联交易情况 │
│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 │ 盛邦控股拟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代资金占用主体抵偿150,000,000.00元占用。盛邦控│
│ │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过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
│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已经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罗希先│
│ │生、陈婷婷女士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
│ │ 本次代为解决资金占用事项不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
│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关联方盛邦控股将回避表决。 │
│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 1.关联方基本信息 │
│ │ (1)企业名称: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
│ │ 盛邦控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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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权质押】
【累计质押】
股东名称 累计质押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持股比例(%) 公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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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2809.96万 10.65 --- 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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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809.96万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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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明细】 暂无数据
【8.担保明细】 暂无数据
【9.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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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债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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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今日收到原债权人浙江阿拉
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转让人”)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
人将其持有本公司6000万元债权中的4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林某、沈某芳、饶富(上海)商务咨
询事务所(以下简称“饶富咨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主要情况
债权转让人于2024年6月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的《借款合同》《债务和解
协议》项下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截至2024年8月16日债权总额6000万元,已在西藏发展预
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
债权转让人与林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及相关补充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70万
元债权转让给林某。转让后林某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为670万元;债权转让人与沈某芳签订
《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600万元转让给沈某芳,债权转让人与饶富
咨询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西藏发展享有的债权中的共计3230万元转让给饶富咨询,
饶富咨询将该债权转让给沈某芳,沈某芳共计受让债权3830万元。上述债权受让人已按约定支
付了债权转让价款,相关债权的一切权利均由上述债权受让人享有。
上述债权转让完成后,林某持有西藏发展670万元债权,沈某芳持有西藏发展3830万元债
权,债权转让人持有西藏发展1500万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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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其他事项
──────┴──────────────────────────────────
特别提示:2026年4月24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
)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
023)藏01破申4号]和《决定书》[(2026)藏01破1号],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
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
(以下简称“管理人”)。2026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出具的《复函》(2026)藏01
破1号,拉萨中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现就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2026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出具的《复函》(2026)藏01破1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收到《关于申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继续营业的报
告》,报告称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整体经营状况稳定,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且未发
现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证据,具备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的条
件,而且继续营业有利于改善现状,维持企业价值,避免资产流失,维持员工团队稳定,亦有
利于维护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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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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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6年4月24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收到拉
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藏0
1破申4号]和《决定书》[(2026)藏01破1号],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达州百益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
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详见公司2026年4
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债权人应在2026年5月28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
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
2、虽然拉萨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续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
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
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公司重整相关工作,通知各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并参加债
权人会议。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2026年5月28日前(含当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
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债权申报方式及要求
1、债权人可以采用网络、邮寄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
2、为规范债权人申报程序、统一申报格式,债权人可登录上述债权申报网址,搜索“西
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获取债权申报指引、事项说明及其附件,了解债权申报
材料要求,获取债权申报材料模板。债权人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微信“搜一搜”查找微信小
程序“小火鸟智慧破产平台”,进入小程序后点击底部的“公告”搜索“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重整案”进行网络申报。
3、若债权人对债权申报事宜有任何不明之处,请于工作时间拨打管理人联系电话进行咨
询。
4、管理人在进行债权审查过程中,将视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补充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相关
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请保持通讯畅通。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6月8日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的方式包含线上及线下,其中线上会议将通过债权申
报系统召开,线下会议将在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具体会议时间、出席要求等事
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其他说明
1、在公司预重整期间已经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另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和债权人
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在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各债权人在公司预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可视为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已经申报,对于申
报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
算利息至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
债权表提交给公司核对、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拉
萨中院裁定确认为准。
3、本债权申报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
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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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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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8.7条及第9.8.8条的规定,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公司于2026年
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的其他风险
警示。
2.公司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尚需深交所的审核,存在不确定性。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
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6年修订)第9.4.1条第(九)项及第9.4.9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4月27日停牌
一天,并自2026年4月28日复牌交易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前期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
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13.3.2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
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
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相关规定,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
司股票交易于2019年4月9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
“《事先告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
八)项的规定,公司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载明,公司触及本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4年6月8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8.7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资金
占用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及第9.8.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8.1条第八项情
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1.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2号)载明情况:储某
晗及关联方、前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相关主体占用公司资金合计余额为331390718.71元。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资金占用解决方案
的议案》,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及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及债权抵偿的方式清偿上述资
金占用,公司原控股股东、时任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已整改完毕,公司已不存在资
金占用情形。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5日出具了《关于公司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专项说明(久安专审字[2026]第00048号)》,详见公司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并于2025年4
月25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同日出具了《关
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
整改完毕;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2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3.其他说明: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收到投资者提起索赔的诉讼案件4件,合计金额
约26万元,其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2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在审案件1件,根据上述案件情况
,未达到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和披露标准。如后续相关诉讼案件达到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公
司将依据会计准则予以计提;如后续相关诉讼案件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认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8.7条、9.8.8
条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决定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分别因《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四)项及第13.3.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8.1条(八)项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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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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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概述
经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44002045.01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265012518.32元,公司实收股本总
额为263758491元,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公司于2026年4月
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导致累计亏损的主要原因
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44002045.0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265012518.32元,未弥补亏损显著改善,导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主要原因:
1.公司因历年来涉诉案件导致大额计提负债及坏账,是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
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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