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一: 所属板块 汽车零部件 浙江板块 专精特新 创业板综 融资融券 小米汽车 注册制次新股 新能源车 次新股
要点二: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要点三: 定制化汽车系统连接件研发、生产及销售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定制化汽车系统连接件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定的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审核,并于2024年9月2日公示。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异型紧固件和座椅锁,广泛应用于汽车车身底盘及动力系统、汽车安全系统、汽车智能电子系统、汽车内外饰系统等,具体包括汽车座椅、汽车传感器、新能源动力电池包等部位。
要点四: 汽车制造业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定制化汽车系统连接件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大类中的“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
要点五: 与行业领先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已与下游主要汽车整车厂商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深入参与了汽车零部件供应链。公司是大众中国、广汽本田、长安马自达、长城汽车等汽车整车厂商的一级供应商,并与李尔、麦格纳、安道拓、佛吉亚、延锋等全球主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是国内重要的汽车异型紧固件供应商之一,同时也是主要的汽车座椅锁供应商之一。
要点六: 具有丰富的产品研发、设计、工艺经验 经过多年技术积累,公司在异型紧固件产品的工艺选择、材料应用、产品设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竞争优势:1)工艺方面,公司可以通过复合工艺实现低成本、高效率下的0.01mm的高精度加工;对于已有设计方案则可针对性地提出工艺优化路线,通过对构型设计、参数设定、加工方式、材料选取方面的调整优化,实现工艺路线的最优化。2)材料应用方面,公司长期致力于材料应用的研究,积累了各种金属材料在不同环境、场景条件下的应用数据,具备充分的应用经验。3)设计方面,公司可在客户仅提供边界条件及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完成包括产品构型、物理指标设定、材料选取、工艺路线选取等在内的完整正向开发,具有较强的正向开发能力和开发经验。锁具产品研发方面,公司可完成从产品需求输入到产品输出的全流程。在整个产品开发过程中,公司可完成软件建模、力学模拟、材料选取、工艺路线设计、样件装配验证的全流程,体现出较强的设计及研发能力。
要点七: 以新能源和智能电子为切入点,产品应用领域紧跟市场发展方向 新能源和智能化是汽车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公司着力拓展的领域。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在产品设计、开发及工艺路线选择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开发出了符合新能源汽车需求的产品,切入新能源汽车领域,成为合创汽车、蔚来汽车等国内外知名新能源汽车厂商的一级或二级供应商。此外,公司持续加大在汽车智能电子领域的研发投入,与全球汽车电子巨头森萨塔开展合作,为其氧传感器等供应定制化螺栓等产品,拓展了产品在汽车智能电子领域的应用。
要点八: 自愿锁定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温州晨曦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要点九: 年产28500吨汽车特异型高强度紧固件项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围绕主营业务进行。2021年8月17日,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9,037.5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年产28500吨汽车特异型高强度紧固件项目。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暂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超出部分将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或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