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78 新恒汇 更新日期:2025-09-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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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7:32 │新恒汇(301678):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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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06 │新恒汇(30167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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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38 │新恒汇(30167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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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38 │新恒汇(30167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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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7:14 │新恒汇(30167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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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23 │新恒汇(301678):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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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23 │新恒汇(30167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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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22 │新恒汇(301678):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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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22 │新恒汇(301678):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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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9:22 │新恒汇(30167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 │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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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7:32│新恒汇(301678):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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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已获 2025年 9月 4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的总股本239,555,467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 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19,777,73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本次利润
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
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公司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
2、自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39,555,4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5.000000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
金每 10股派 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1.000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5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
,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23日。
2、除权除息日:2025年 9月 2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年 9月 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9月 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040 虞仁荣
2 09*****930 任志军
3 08*****625 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4 08*****065 西藏龙芯投资有限公司
5 02*****484 陈同胜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9月 16日至登记日:2025年 9月 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方式
1、咨询机构: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号
3、咨询电话:0533-3982031
4、传 真:0533-3982701
5、联 系 人:宗晓艳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dfd80261-d2f4-4e89-b13c-538bb0dd7c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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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06│新恒汇(301678):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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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年 8月 15日、2025年 9月 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
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近日,公司已经完成了变更公司类型、注册
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由 17,966.66万元变更为 23,955.5467万元,并取得了由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换发的《营
业执照》,变更后的企业登记信息如下:
1、企业名称: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 12月 7日
3、法定代表人:任志军
4、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号
5、注册资本:贰亿叁仟玖佰伍拾伍万伍仟肆佰陆拾柒元整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0F162A
8、经营范围:IC卡封装框架、IC卡芯片与模块、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软件开发;IC卡应用工程施工;有色金属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备查文件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d0910856-c563-4465-84c3-ffd213ec68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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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38│新恒汇(30167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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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汇(30167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cff6e55a-1754-4965-bbf4-62c06473c2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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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9:38│新恒汇(301678):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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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
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果等)均真实、准确
、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
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并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他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基于核查工作,本所律师依照中国律
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包括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召集人、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月 4日下午 16:00在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任志军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8月 29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312,43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3.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38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3,930,9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3%。
经核查,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175,194,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反对 1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175,191,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0%;反对 9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54%;弃权2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 175,199,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3%;反对 98,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63%;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4、《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75,19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0%;反对 9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9%;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5、《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75,19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8%;反对 9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52%;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
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75,190,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102,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弃权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7、《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75,18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3%;反对 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8、《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75,190,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4%;反对 9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64%;弃权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9、《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175,194,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5%;反对 9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6%;弃权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10、《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
同意 175,195,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 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8%;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已获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8ce2b02d-59c9-4077-b0e4-8b456c5382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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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7:14│新恒汇(30167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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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
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
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有权部
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3名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
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比照对外担保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二十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
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
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
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五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
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
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公司在合同管
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一旦发现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
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
(二)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供对
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
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
偿权。
第二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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