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36 泽润新能 更新日期:2025-1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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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 │泽润新能(3016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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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 │泽润新能(301636):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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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 │泽润新能(301636):承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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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 │泽润新能(30163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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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 │泽润新能(30163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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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 │泽润新能(301636):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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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 │泽润新能(30163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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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 │泽润新能(301636):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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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 │泽润新能(30163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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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 │泽润新能(3016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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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泽润新能(3016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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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bd65f402-715d-4d5b-92e2-f2137329b3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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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泽润新能(301636):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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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子公司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f990ea55-5565-417a-a8c9-8688886d93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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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泽润新能(301636):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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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
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
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
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人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
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
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
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
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
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
如有)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
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七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
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
出的相关承诺。第十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
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
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
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
次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履行期限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
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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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泽润新能(30163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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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 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和提出替代性的人选。董事长、总经理在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前也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不同意
见,及时调整人选或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
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
必需的信息。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
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
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9e821f36-1677-4855-8906-a52c276ee2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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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泽润新能(30163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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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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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泽润新能(301636):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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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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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5│泽润新能(30163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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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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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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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公司章程(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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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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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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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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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2a19b9c5-74ab-4298-91c5-4a7af6c0cd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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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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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3bf13d19-d17e-4ee3-950f-f50857fa79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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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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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dbb08a5a-9ecf-43b3-9bb7-a91d55b4f6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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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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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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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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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润新能(3016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6/725d6eb1-7fa5-4147-8404-6a84089624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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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8:54│泽润新能(301636):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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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责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
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
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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