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13 新铝时代 更新日期:2025-06-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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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5:42 │新铝时代(301613):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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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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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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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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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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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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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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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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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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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 │新铝时代(301613):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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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5:42│新铝时代(301613):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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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风险提示:
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中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风险因素及
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预案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公司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
交易方案或者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本次交易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后但尚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股东会通知前,每
三十日发布一次本次交易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交易的情况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陈旺等19名交易对方购买宏联电子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历史披露情况
1、公司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品种:A股股票,证券简称:新铝
时代,证券代码:301613)自2025年3月10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
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停牌期间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5年3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2、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
5年3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
相关公告。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披露预案暨公司股票复牌及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3、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后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2025-029)。
三、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尽职调查
、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公司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另行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重组相
关议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本
次交易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8e56ab66-25b0-46a4-9a78-b20bd632d3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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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新铝时代(3016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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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月 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年 6月 30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
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6月 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6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6月 25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格式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江大道 279号重庆铝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9、投票规则: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三种投
票方式中的任一种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
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 √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2.00 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度的议案》 数:(12个)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
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
案》
2.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
议案》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
议案》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 √
议案》
2.06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
议案》
2.08 《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
管理制度>的议案》
2.0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
议案》
2.10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的议案》
2.11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 √
度>的议案》
2.12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制 √
度>的议案》
3.00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6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
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上述提案中议案 2.00 需逐项表决,除提案 1.00、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提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4、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6月 26日 9:00-11:30;13:30-17:30
2、登记地点: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江大道 279 号重庆铝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登记方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参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参会登记表、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参会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会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请将上述登记资料以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于 2025年 6月 26日 17:30
前送达公司,公司暂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子彦
电 话:023-71462254
传 真:023-71462254
邮 箱:ir@alnera.cn
6、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b00b1d99-b6a0-4693-9aaf-2369bb8767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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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新铝时代(30161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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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
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审计监察部和财务部。
第九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
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
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审计监察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总经理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总经理
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总经理应将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等法律文件交由财务部管理,并报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
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
额。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分支
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部妥善
保管,并及时通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审计监察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
可以不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
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 1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审计监察部执行
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财务部主导,财务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
传送至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事宜。证券部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报刊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2/54a9f48e-565b-404a-a799-2d6b9e9dee1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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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2 17:14│新铝时代(30161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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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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