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09 山大电力 更新日期:2025-12-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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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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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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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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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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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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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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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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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山大电力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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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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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 │山大电力(30160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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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山大电力(301609):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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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电力”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山大电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
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5〕108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0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4.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695.5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850.5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
44.9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88号)。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
1 山大电力电网故障分析和配电网智能化设 19,622.25 13,500.00
备生产项目
2 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 20,012.39 18,000.00
3 山大电力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桩生产项目 5,644.53 4,000.00
4 山大电力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系统研发及 5,526.95 5,500.00
产业化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9,000.00 9,000.00
合计 59,806.12 50,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
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
社保费用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在实际账户操作中存在困难。
3、公司募投项目涉及采购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等小额支出,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采用集中采购、统一结
算模式,一次性支付情况可能包括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以自有资金先行集中采购并统一支付,后续按照募投项目使用情况进行归
集与核算后予以置换,便于优化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4、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
等方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
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在募投项
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
款项,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照募投项目支出内容,按月度编制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并且尚需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募投项目支出款项汇总表,由财务负责人复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进行审批。
2、经相关审批流程后,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等额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基本户或一般
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3、公司财务部门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账户交易的时
间、金额、账户等,同时,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证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
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进行监督,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关政策制度的要求和
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5年 12月 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系公司根据业务实
际情况的操作处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 12月 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自募集资金到位后,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
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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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山大电力(30160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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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ec055955-8eba-4d93-90e3-2f19bad640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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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山大电力(301609):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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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9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12 月 3 日以微信、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10
名,实际出席董事 10 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刘英亮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自募集资金到位后,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
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公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决定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出席会议的董事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6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及相关制度全文。
3.审议通过《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5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五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 同意 10 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76d6f799-29de-4d9a-8cdb-6adcd8beff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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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山大电力(301609):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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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d8ae458f-46ef-4eec-8565-10de3f522d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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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山大电力(30160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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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
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协议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
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
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
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计划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
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性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处置,以及离职后继续持有的公司股
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减持等事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公司相关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d88db925-2c5d-4918-9b03-abd832e0be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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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00:00│山大电力(3016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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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
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
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
酬水平相符;
(二) 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年度任务考核等情况制定薪酬方案,按照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将根据其所担任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结合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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