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608 博实结 更新日期:2025-08-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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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8:14 │博实结(301608):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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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8:14 │博实结(301608):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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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42 │博实结(30160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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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41 │博实结(301608):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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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 │博实结(30160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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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 │博实结(301608):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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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 │博实结(301608):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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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 │博实结(30160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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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 │博实结(30160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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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 │博实结(301608):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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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8:14│博实结(301608):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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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结(301608):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2eac3ba0-cf5a-43ee-9c35-1a2f60e9b4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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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18:14│博实结(301608):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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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结(301608):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0/e55f2f0f-b984-4cec-88f8-8ea06f9a9e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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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42│博实结(30160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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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实结(30160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02bf5f57-d489-4822-8502-6b6bd6a7ed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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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41│博实结(301608):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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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
新区惠风西三路 1 号博实结产业园 9 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
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小强主持,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 3 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部分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
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监事会的职权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为了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办理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
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治
理制度的公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中第 1、10、17、18、19项制度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及相关制度全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 2025 年 8 月 8 日(星期五)14:50 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西三路 1号博实结产业园 9楼会议室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cf903f24-55a3-47ed-887a-d8271cb80e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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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博实结(30160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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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融资和担保事项的管理
,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的
总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议及披露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对外披露。根据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
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
风险。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应
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
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
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但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批准同意的担保
除外。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等风险防范措施,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等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的可执行性。其中,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措施。如果上述有关方未能按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
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
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
、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
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
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
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61e703fb-89f3-4576-a63f-114d15a32d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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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9:39│博实结(301608):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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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的活动。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具备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
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
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与生产经营相关,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
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谨慎预测公司的外汇收支情况。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
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
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内控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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