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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92(六九一二)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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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592 六九一二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04 17:34 │六九一二(301592):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 ├─────────┼──────────────────────────────────────────────┤ │2025-11-03 20:38 │六九一二(301592):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 ├─────────┼──────────────────────────────────────────────┤ │2025-11-03 20:38 │六九一二(301592):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 ├─────────┼──────────────────────────────────────────────┤ │2025-10-30 00:00 │六九一二(3015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0-30 00:00 │六九一二(30159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六九一二(30159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2025-10-30 00:00 │六九一二(301592):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 │2025-10-30 00:00 │六九一二(301592):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10-30 00:00 │六九一二(301592):关于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 │2025-10-30 00:00 │六九一二(301592):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 ─────────┬──────────────────────────────────────────────── 2025-11-04 17:34│六九一二(301592):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 股东胡杨保证向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2025年11月4日询价申购情况,初步确定的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103.79元/股; 本次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本次询价转让初步定价 (一)经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后,初步确定的转让价格为103.79元/股。 (二)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家数为19家,涵盖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转让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合计有效认购股份数量为1,220,000股,对应的有效认购倍数为1.22倍。 (三)本次询价转让拟转让股份已获全额认购,初步确定受让方为15名机构投资者,拟受让股份总数为1,000,000股。 二、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及受让股数仅为初步结果,尚存在拟转让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等风险。询价转让的最终结果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e94786a7-c7cc-4f4e-a77d-071a73f02e40.PDF ─────────┬──────────────────────────────────────────────── 2025-11-03 20:38│六九一二(301592):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股东胡杨(以下简称“出让方”)保证向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一二”、“公司”或“本公司” )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参与六九一二首次公开发行前(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的股东为胡杨;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3%; 本次询价转让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六九一二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截至2025年11月3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1 胡杨 3,358,424 4.80%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胡杨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胡杨非公司5%以上的股东。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则及其作出的承诺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 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四)出让方关于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的承诺出让方承诺有足额首发前股份可供转让,并严格履行 有关义务。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43%,转让原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序号 拟转让股东 拟转让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占所持股份的 转让原因 姓名 (股) 比例 比例 1 胡杨 1,000,000 1.43% 29.78% 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确定依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股东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 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11月3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信证券将对有效认 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 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送达时间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 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1,000,0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1,000,0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信证券 联系部门:中信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 项目专用邮箱:project_ljye2025@citics.com 联系及咨询电话:0755-23835141 (四)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包括: 1、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 资者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 、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除前款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 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 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 请查阅本公告同步披露的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 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902b17b0-947b-450e-a73d-50c29f81410e.PDF ─────────┬──────────────────────────────────────────────── 2025-11-03 20:38│六九一二(301592):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 六九一二(301592):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8a2c54e6-038a-48d7-86d8-f61e25d43cf3.PDF ─────────┬──────────────────────────────────────────────── 2025-10-30 00:00│六九一二(3015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六九一二(30159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56b9653-7815-46cb-9f55-ea32a5592744.PDF ─────────┬──────────────────────────────────────────────── 2025-10-30 00:00│六九一二(30159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 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 (一)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或追加财务资助。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 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四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 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依据本 制度采取措施及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79fe195-04e4-4689-b946-03e888a0cbae.PDF ─────────┬──────────────────────────────────────────────── 2025-10-30 00:00│六九一二(30159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四川六 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及相关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未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 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八条 公司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需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以及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 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士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前款第(一)至(三)项以及第(六)项详见附件一,第(四)项详见附件二,第(五)项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 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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