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91 肯特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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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7:00 │肯特股份(301591):关于完成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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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6 │肯特股份(301591):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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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7 │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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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8:50 │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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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8:50 │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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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5:56 │肯特股份(301591):关于举行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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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1 │肯特股份(30159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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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0 │肯特股份(30159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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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0 │肯特股份(301591):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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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20:02 │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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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7:00│肯特股份(301591):关于完成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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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变更后的登记情况公告如
下:
一、本次变更登记情况
变 变更前 变更后
更
事
项
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营 范围:密封材料、玻璃钢制品的研究、 围:密封材料、玻璃钢制品的研究、开
范 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的技术 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的技术转让、
围 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工程塑 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工程塑料、橡胶
料、橡胶制品的销售;非金属材料的 制品的销售;非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
研究、开发;机械加工;金属阀门固 机械加工;金属阀门固定器管道密封件、
定器管道密封件、金属连接器、模具 金属连接器、模具的加工;自营和代理
的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橡 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
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料制品销售;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防火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封堵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
动) 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二、公司变更登记后《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726X9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南京市江宁区滨溪大道 106 号
5、法定代表人:杨文光
6、注册资本:8,412 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5 日
8、经营范围:
密封材料、玻璃钢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工程塑料、橡胶制品的销售;
非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机械加工;金属阀门固定器管道密封件、金属连接器、模具的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防火封堵材料生产;防火封堵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d1daf464-39dc-4362-8491-2cc0a81a9c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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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19:06│肯特股份(301591):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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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持有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肯特股份”或“发行人”)股份 1,61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9143%)的公司副总经理徐长旭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
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4755%);
2.持有公司股份 1,29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08%)的公司副总经理何富祥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324,0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852%);
3.持有公司股份 663,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92%)的公司副总经理林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6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972%);
4.持有公司股份 466,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44%)的公司副总经理靳予先生,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
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1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386%);
5.持有公司股份 2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10%)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孙佳青女士,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
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38%);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将相应进行
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徐长旭先生,副总经理何富祥先生,副总经理林丰先生,副总经理靳予先生以及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孙佳青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持有股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徐长旭 副总经理 1,610,300 1.9143
何富祥 副总经理 1,296,100 1.5408
林丰 副总经理 663,900 0.7892
靳予 副总经理 466,400 0.5544
孙佳青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70,000 0.3210
合计 4,306,700 5.1197
注:若有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徐长旭、何富祥、林丰、靳予、孙佳青;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5、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姓名 职务 拟减持数量不超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徐长旭 副总经理 400,000 0.4755
何富祥 副总经理 324,025 0.3852
林丰 副总经理 165,900 0.1972
靳予 副总经理 116,600 0.1386
孙佳青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20,000 0.0238
合计 1,026,525 1.2203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8、调整说明:若计划减持期间因公司有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的股
份数量、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9、上述减持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
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长旭、何富祥、靳予、林丰、孙佳青就其所持有的肯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除非另有更为严格的约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
益,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减持方式:如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减持价格:若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拟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
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三)减持承诺: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
持续稳定经营,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章程的相关规定。
若发行人因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孙佳青、靳予、林丰就其于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就本人于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该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人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因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获得收益,
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将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徐长旭先生、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孙佳青女士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等情况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
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具体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
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徐长旭先生、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孙佳青女士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
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徐长旭先生、何富祥先生、林丰先生、靳予先生、孙佳青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3/fea75d74-d6d4-4ab2-8457-8cde09590d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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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27│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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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月 13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为:以 2024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84,1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3.20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26,918,40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
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股本总额发生变动情形时,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4,1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200000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2.88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
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4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2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5月 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2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5月 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月 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本人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相关股东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的
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滨溪大道 106号
咨询联系人:肖亦苏
咨询电话:025-86125766
传真电话:025-8457407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37a735e7-9e35-47f0-a195-d3d0c058ca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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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8:50│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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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3/47c7ff07-00ba-414d-9879-4b840687ff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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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8:50│肯特股份(30159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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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
期二)14:30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溪大道 10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 公 司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http ://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
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名,所持股份数为 24,29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28.875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5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4,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95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65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4,454,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9.0711%。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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