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89 诺瓦星云 更新日期:2025-09-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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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56 │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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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56 │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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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00 │诺瓦星云(301589):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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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 │诺瓦星云(301589):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第三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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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 │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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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4 │诺瓦星云(301589):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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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3 │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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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3 │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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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2 │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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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2 │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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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56│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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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更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三路1699号诺瓦科技园4号楼1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胜春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8,186,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8,1
86,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4,04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股份4,04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73%。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2,448,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846,431股,该回
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601,569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公告中,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且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1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6%;反对65,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5%;反对65,44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6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16,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3%;反对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04%;反对67,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程彬、郭子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e8e5ed57-f0aa-4f92-947b-3e17674f46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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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8:56│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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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
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
于2025年9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8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
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14:30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三路1699号诺瓦科技园4号楼1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
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1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8,186,37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20.072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
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
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1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5%。
(二)《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116,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04%。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7d5ea05d-0208-4c1a-9561-b9457eafb2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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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8:00│诺瓦星云(301589):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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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8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
5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万元(含本数),其中超募资金使用不超过 12,5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215.00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348,838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
的 0.38%;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为 697,674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5%,具体回购
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57)及 2025年 8月 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期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63)。
鉴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5年 9月 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15.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14.45元/股(含),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为 2025年 9月 1日(
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第三
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
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截至 2025年 8月 31日,公司尚未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c45b6d71-6e17-420f-8b2e-7a47ffdf43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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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诺瓦星云(301589):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第三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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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5.00元/股
2.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14.45元/股
3.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 年 9月 1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方案概述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8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
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股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
5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万元(含本数),其中超募资金使用不超过 12,5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215.00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348,838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
的 0.38%;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为 697,674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5%,具体回购
股份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57)及 2025年 8月 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期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63)。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846,431股后的 90,601,5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5.60元(含税),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
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0.5600000元*90,601,569股)÷92,448,000股=0.5488153元(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
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5488153元/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8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 9月 1日。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15.00元/股(含本数)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214.45 元/股(含本数)。具体计算
过程: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215.00 元/股-0.5488153元/股=214
.45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年 9月 1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四、其他注意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在回购期间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45b57580-86a0-4abf-ab92-1eea1209f0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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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9:18│诺瓦星云(301589):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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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 1,
846,431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846,431股后的 90,601
,5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5.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公司总股本折算
现金红利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折算每 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即(0.5600000元*90,601,569股)÷92,448,0
00股*10=5.488153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下同);
每股现金红利=5.488153元÷10=0.5488153元(保留七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下同);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5488153元/股。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
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安排的议案》相关授权,公司 2025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 公司于 2025年 5月 12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
安排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需求,且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制定 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并实施,分红总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2.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
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25年 6月 30日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90,601,569股为基数测算,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5.6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0,736,878.64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公司
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3. 自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846,431股后的 90,601,5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股派 5.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5.0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1200
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56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8月 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9月 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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