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86 佳力奇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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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39 │佳力奇(301586):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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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7:16 │佳力奇(301586):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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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8 │佳力奇(301586):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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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8 │佳力奇(301586):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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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6:20 │佳力奇(301586):中信建投关于佳力奇2024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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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6:20 │佳力奇(301586):中信建投关于佳力奇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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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26 │佳力奇(301586):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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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26 │佳力奇(301586):2024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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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26 │佳力奇(301586):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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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9:26 │佳力奇(301586):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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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8:39│佳力奇(301586):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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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或事X会XX全X体年成第员X保X证次信临息时披露股的东内大容会真的实通、准知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以公司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82,975,5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合
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595,100.6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本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
原则对现金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975,5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4000
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0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 6月 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 6月 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6月 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月 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6月 18日至股权登
记日:2025年 6月 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
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的最低转让价格等将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 169号 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张健
咨询电话:0557-3090096
传真电话:0557-309009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ff42c93e-ded3-4348-a646-32bacaa11a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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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17:16│佳力奇(301586):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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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或事X会XX全X体年成第员X保X证次信临息披时露股的东内大容会真的实、通准知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年年年年年年年年2025年5年15年年年年公司 2024 年年
度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年权益分派年年年年年年年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以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2,975,5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
,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595,100.60 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
年度。本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以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每股分配比例不
变的原则对现金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本次分配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2,975,5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
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
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年26年。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8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6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
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的最低转让价格等将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 169 号 证券事务部
咨询联系人:张健
咨询电话:0557-3090096
传真电话:0557-309009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f0370f78-72e5-45eb-bcb4-91da82cbdf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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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8│佳力奇(301586):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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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或事X会XX全X体年成第员X保X证次信临息披时露股的东内大容会真的实、通准知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朝阳路169号公司903栋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路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185,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08
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232,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5
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952,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45,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
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8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75,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64%。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
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5,173,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3,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7%;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5,173,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5,173,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3%;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5,173,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3%;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3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4%;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及实施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5,164,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52%;弃权 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4,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5%;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2%;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6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55,167,3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7%;弃权 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27,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2%;反对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2%;弃权 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刘建海律师、张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5/fda2c65c-c5b6-40f7-bbd5-c5169a2361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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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9:18│佳力奇(301586):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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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对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材料信息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准则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期限、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
姓名、电话号码等事项,并明确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2025 年 5 月 15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5月 15日 9:15至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7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55,185,3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1%,其中:
1. 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232,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44%;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4,952,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计 5,145,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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