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50 斯菱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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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21:26 │斯菱股份(30155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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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 │斯菱股份(30155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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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 │斯菱股份(30155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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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 │斯菱股份(30155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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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 │斯菱股份(30155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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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9:42 │斯菱股份(301550):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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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斯菱股份(301550):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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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斯菱股份(3015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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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斯菱股份(30155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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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 │斯菱股份(301550):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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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21:26│斯菱股份(30155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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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张一民先生、何益民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菱股份”)于2025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近日,公司收到了
持股5%以上股东张一民先生、何益民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根据相
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二)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价格区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间(元/股) (股) (%)
张一民 集中竞价 2025年7月16日- 104.50 93.30-118.88 1,000,000 0.6270
2025年9月16日
何益民 集中竞价 2025年6月19日- 98.12 73.87-124.84 999,990 0.6270
2025年9月16日
合计 1,999,990 1.2539
(三)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张一民 合计持有股份 17,284,435 10.8366 16,284,435 10.209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7,284,435 10.8366 16,284,435 10.2097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何益民 合计持有股份 11,523,005 7.2245 10,523,015 6.597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1,523,005 7.2245 10,523,015 6.5975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未违反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张一民先生、何益民先生此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
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前述人员本次减持计划全部实施完毕。
(三)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一)持股5%以上股东张一民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二)持股5%以上股东何益民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7/e2bc6644-54f1-4b13-81bd-7bb7849188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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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斯菱股份(301550):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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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王健先生、董事及副总经理刘丹先生的书面辞
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王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及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刘丹先
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及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王健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王健先生、刘丹先生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4,100股,通过新
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81,77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刘丹先生通过新昌繁欣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昌钟毓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9,00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
的承诺事项。王健先生及刘丹先生离任后,其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
。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
表表决,选举王健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王健先生与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董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王健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2025年 9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推选召集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王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梁飞媛女士(召集人)、胡旭东先生共同组成第四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4cc3bbf8-3477-44d2-9b16-b35e1c19aa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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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斯菱股份(30155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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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30155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b2f4d8cd-71f2-4a67-93ee-6f6bbd87dc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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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斯菱股份(30155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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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30155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102da28b-2f4c-4522-b02e-2ac40392a2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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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9:06│斯菱股份(30155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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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10日以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发出,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于 2025年 9月 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
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5人,实际出席董事 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董事会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姜岭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推选召集人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梁飞媛女士、胡旭东先生、王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梁飞媛女士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且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0/e3d20fd1-788b-425e-a9c8-1cf3410e8e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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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3 19:42│斯菱股份(301550):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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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斯菱股份”)于2025年6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披露了《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近日,公司收到了监事杨顺捷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二)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元/股) (股) (%)
杨顺捷 集中竞价 2025年7月3日- 96.05 90.00-105.284 60,000 0.0376
2025年9月2日
合计 60,000 0.0376
(三)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杨顺捷 合计持有股份 435,000 0.2727 375,000 0.235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08,750 0.0682 48,750 0.0306
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326,250 0.2045 326,250 0.2045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未违反上述股
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监事杨顺捷先生此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预先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
持计划一致,前述人员本次减持计划全部实施完毕。
(三)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
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一)监事杨顺捷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3/1e2f8dac-bc4a-4ec9-8076-7602aa2496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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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斯菱股份(301550):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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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菱股份(301550):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e3c0555a-f2ab-4b0b-b0c5-c6963ff4bd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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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斯菱股份(30155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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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八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设计、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
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
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前述所称的经营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部门负
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签字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
事务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时限;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
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
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5/71752a72-f829-4a73-9c36-eadc79b29b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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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15:39│斯菱股份(30155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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