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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19(舜禹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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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519 舜禹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16 20:11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 │2025-07-16 20:11 │舜禹股份(301519):2025-040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07-16 20:10 │舜禹股份(301519):《股东会议事规则》 │ └─────────┴──────────────────────────────────────────────┘ ─────────┬──────────────────────────────────────────────── 2025-07-16 20:11│舜禹股份(301519):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9.80 元/股(含);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9.70 元/股(含);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2024 年度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方案概述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将使用自有 资金及银行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和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19.80 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二、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的原因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 20 25 年 4 月 25 日的公司总股本164,160,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5,034,242 股后的股本 159,125,758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912,575.80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 7月 22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 7 月 23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9.80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19.70 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方式如下 :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19.80 元/股—0.0969333 元/股≈19.7 0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股份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按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 19.70元/股测算,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 2,538,072股至 5,076,14 2股,占公司总股本 164,160,000股的比例约为 1.5461%至 3.092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 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的调整,自 2025 年 7 月 23 日起生效。 四、其他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公司在回购期间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5cd5c262-7d35-4448-8952-dda52c6505a7.PDF ─────────┬──────────────────────────────────────────────── 2025-07-16 20:11│舜禹股份(301519):2025-040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舜禹股份(301519):2025-040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68785b69-e3d1-4f2e-914a-84d9d05c84bc.PDF ─────────┬──────────────────────────────────────────────── 2025-07-16 20:10│舜禹股份(301519):《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ESG战略、可持续 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 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委员会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相关政策、公司 ESG管理总体目标、管理策略及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报告等; (六)关注 ESG 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等并提出质询及应对措施,监督公司ESG工作的实施;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 (—)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 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 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 ,视同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 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战略与 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f57ca2da-89f6-435c-9dbb-c529a606cf9e.PDF ─────────┬──────────────────────────────────────────────── 2025-07-16 20:10│舜禹股份(30151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 、稳健、持续发展,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下列成员组成:1、两名独立董事;2、一名非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对责任体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公司责任体系的事前指导、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 健全内部监察机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披露; (八)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不少于一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 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 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通知当日和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不包括通知当日和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 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视电话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7/7963447c-9809-4b0f-b148-e7e353eaeccf.PDF ─────────┬──────────────────────────────────────────────── 2025-07-16 20:10│舜禹股份(301519):《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安徽舜 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 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 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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