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19 舜禹股份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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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6:18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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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6:24 │舜禹股份(301519):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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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6:24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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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16 │舜禹股份(30151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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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16 │舜禹股份(30151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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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8:12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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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7:58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联合体收到长丰县护城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绿色产业提升生态环境导向│
│ │开发(E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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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8:22 │舜禹股份(301519)::关于联合体预中标长丰县护城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绿色产业提升生态环境导│
│ │向开发(E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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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35 │舜禹股份(301519):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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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9:35 │舜禹股份(301519):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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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6:18│舜禹股份(301519):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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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13日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及银行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和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
,回购价格不超过 19.80元/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
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1 月 26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4-091)。
因公司实施 2024 年权益分派,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9.80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 19.70元/股(含)
。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7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情况
(一)2024年 12月 3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29,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最高成交价为 12.84元/ 股,最低成交价为 12.76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 1,653,556.72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应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严格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截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回购期限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5,034,2
4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7%,最高成交价为 13.9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1.86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64,971,781.90元(不
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且未超过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
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有关规定。
2025年 8月 6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2,079,000股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过户至“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
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截至 2025年 12月 15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2,955,242股。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
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
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
露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回购专项贷款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贷款专项资金尚未结清,公司拟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借款
期限 12个月调增至最长不超过 36个月,最终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及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 2,079,000 股公司股份已于 2025年 8月 6日以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过户至“安徽舜禹水
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剩余尚有 2,955,242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二)根据《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和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其中
,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总量的 50%,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回购总量的 5
0%。经决定,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股份2,517,121 股(占回购总量的 50%)将用于注销,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注销
手续;剩余 438,121股将后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
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三)根据上述安排,公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四)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0cccda4e-6bcf-4f78-ba79-4db29cd9be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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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6:24│舜禹股份(301519):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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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10日(星期三)在安徽省合肥市长
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 8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2月 9日以微信、邮件通知方式发出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
出席董事 9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董事有李静、罗彪、贺宇)。
会议由董事长邓帮武先生主持,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与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
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之日
起 1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c37ee112-a174-4d77-a974-5138def632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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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6:24│舜禹股份(301519):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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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北城舜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城舜禹”)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无
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之日起 1年内,
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各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董事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合作机构。
3、业务期限
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之日起 1年内,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
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在有效期内额度可以滚动使用。
5、保理方式
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
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
保理业务,具体内容以双方协商、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合作机构、
确定控股子公司可以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签署或授权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
2、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含指导控股子公司具体实施)。及时分析应收账款无追
索权保理业务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4、独立董事有权对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审议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与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无
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2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之日起 1年内,
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六、保理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
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
整体利益。
七、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北城舜禹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由于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等尚未具体确定,交易能否最
终达成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0/a72347b6-38c3-4a78-b14d-ddcb94243f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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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16│舜禹股份(30151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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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 12月 4日(星期四)14:00
2、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 8号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三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邓帮武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97,670,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
1,204,758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60.58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合计为 85,2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1
2,440,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7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14,070,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1,6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1%。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为 12,440,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7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413,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0%;反对 2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8%;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81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42%;反对 237,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51%;弃权 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607,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 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叶小龙、夏林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 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4/dacf6102-8117-4579-8c61-0fb858c7a5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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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18:16│舜禹股份(30151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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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2025第0759号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事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
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
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行政楼一楼会议室三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帮武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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