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18 长华化学 更新日期:2025-06-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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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 │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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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6 │长华化学(30151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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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5 │长华化学(301518):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核查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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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5 │长华化学(30151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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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4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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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2 │长华化学(301518):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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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2 │长华化学(301518):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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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2 │长华化学(301518):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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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2 │长华化学(30151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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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2 │长华化学(30151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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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00:00│长华化学(30151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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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039,7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
派。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39,138,486 股×1.67 元÷10 股=23,236,127.16 元(含税
)。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总股本×10 股=23,236,127.16 元÷140,178,204 股×10 股=1.65761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
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657613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
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不送红股,剩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分红不影响公司总股本的
变动。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
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公司拟以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为原则,相应调整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039,718 股,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139,138,486 股。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此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会通过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039,718 股后的 139,138,4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1.67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每 10 股派 1.503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
34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7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2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55 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
2 08*****005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
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338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
昕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250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
区创丰昕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7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 月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公司相关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作出相关的减持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后,公司相关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25.08 元/股。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
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
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23,236,127.162 元÷140,178,204 股×10 股=1.6576
1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
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657613 元/股。
3、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24.
83 元/股。
4、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
咨询联系人:顾倩、张丽
咨询电话:0512-35003559
咨询邮箱:ir.db@chchem.com.cn
八、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9/0b70f8cb-8649-4b1c-95e3-553591eb5f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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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6│长华化学(30151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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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60a37e5f-7c1d-4f24-bf75-44b83ccc8e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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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5│长华化学(301518):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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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长华化学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华化学”)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议案》。结合当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和公司
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连云港”),将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
路20号”相应增加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20号”和“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地石化五道18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增加的实施主体
长华连云港系原实施主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
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5.75元/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902,537,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478,130.1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369.81元,其中超募资
金金额为524,464,369.8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3]第ZA1492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投项 承诺投入募 已投入募集 剩余募集
号 目名称 集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1 中信银行 8112001014 信息系 2,000.00 481.94 1,563.71
张家港保 100750170 统建设
税区支行
注:上述剩余募集资金金额包含累计收到的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及扣减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募投项目名称 信息系统建设
增加前 本次增加后
实施主体 长华化学 长华化学
长华连云港
实施地点 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 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
化工园北京路20号 工园北京路20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
产业基地石化五道18号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公司以建设成为绿色、低
碳、智能化工厂为目标,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有较大的资金投入规划,本次通过增加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为实施主体并同步增加相
应实施地点,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建设资金结构的优化,更快更好地推动募投项目建设,提高长华连云港和公司整体的精
细化管理水平。同时,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更好地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实现公司整体治理水平
、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是基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需求做出的谨慎
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
六、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长华
连云港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
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议案》,此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和增加相应的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需求做出的谨慎决定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和公司整体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协调整合各方
资源,实现公司整体治理水平、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均有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及规划,公司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全
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作为实施主体之一并同步增加相应实施地点,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最大程度地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募集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项目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对股东的
回报。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增加的实施主体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此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8/f2365cd8-9274-425a-af90-931b4d6ed7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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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8:55│长华化学(301518):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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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通过电话、
口头、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
2、本次监事会于 2025年 6月 17日在公司 4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 3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其中顾礼荣以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陈芸女士召集并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监事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激励计划
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结合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能够有效确保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相关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拟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审议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议案》
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增
加为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连云港”),将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
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相应增加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和“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
地石化五道 18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由于增加
的实施主体长华连云港系原实施主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长华
连云港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
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均有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及规划,公司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全
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作为实施主体之一并同步增加相应实施地点,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最大程度地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募集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项目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对股东的
回报。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
金专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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