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505 苏州规划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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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30 │苏州规划(30150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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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30 │苏州规划(301505):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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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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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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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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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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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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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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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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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 │苏州规划(301505):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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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30│苏州规划(30150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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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
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情况
公司 2025 年银行授信额度即将到期,基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目前的实
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 2026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进行了审议,具体如下: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32,500 万元(含
本数,最终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的授信额度,本次额度的授权使用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1 日到 2025 年 12
月 31日,详见下表:
序号 授信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万元)
1 商业银行 32,500
合计 32,500
注:具体银行名称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都市空间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保持不变,即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6,800 万
元(含本数,最终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等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的授信额度,本次额度的授权使用期限为2025年 12月 8日到 2026年
12月 7日,具体如下:
序号 授信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 16,800.00
合计 16,800.00
公司已制订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向各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
内,授信总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公司运营实际需求来确定。
为方便后续授信合同办理,董事会同意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与信贷(包括但不限于授
信、贷款、票据、融资、保函、开户、销户、其他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
公司承担。
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a1af2ce8-d48a-41cd-86fb-ec7ff7f8fc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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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30│苏州规划(301505):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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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12月 3 日向全体监事发出
并送达。本次会议于 2025年12月 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监事 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虞林洪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组织架构:
(1)“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
(2)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虞林洪先生、监事宋辉先生、职工代表监事陈菲女士在第五届监事会
中担任的职务将自然免除,离任后均仍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原任期为 2025年 5月 15日至 2028年 5月 14日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以及上述调整事项,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
记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e737a0ff-9e02-4bce-9fb3-93966b7ce3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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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苏州规划(301505):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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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
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
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所属单位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被担保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与公司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董事会、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
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之和。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公司已按照本办法履行审议、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
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二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三条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
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十五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
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分立、解散、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当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通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
度。第十八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
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
议终止互保协议。第二十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
终止保证合同,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并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
据。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
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
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
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9/eb99d232-423d-47fc-8b14-e770390d95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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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16:29│苏州规划(30150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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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5年 12月 24日(星期三)下午 15:00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2月 24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4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2月 1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 747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调整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案》 议案数(6)
2.01 《关于修订并更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上述提案 1.00、2.01、2.02、2.03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 2.04、2.05、2.06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提案 2需逐项表决。
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2月 9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
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
股凭证原件。
股东为 QFII的,凭 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
收到为准(须在 2025年 12月 19日下午 17:00点之前送达,并进行电话确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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