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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02(华阳智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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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502 华阳智能 更新日期:2025-06-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5年6月) │ ├─────────┼──────────────────────────────────────────────┤ │2025-06-13 19:19 │华阳智能(30150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6月) │ └─────────┴──────────────────────────────────────────────┘ ─────────┬──────────────────────────────────────────────── 2025-06-13 19:19│华阳智能(301502):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包括股东本人出席或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 附件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计投票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 票对象的 子议案数 :(13) 3.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3.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3.08 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 3.09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 3.10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3.11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3.1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 3.13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其中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6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2、登记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3),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证券账户,以 便登记确认。相关信息请在2025年6月27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采用信函或邮件登记的,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 吴文静 联系电话:0519-88798286 传真号码:0519-88798286 电子邮件:hy@cn-huayang.com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潞横路2888号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3104 5、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 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六、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f271c4bb-d6e9-4f7d-8a96-ef997a3f80aa.PDF ─────────┬──────────────────────────────────────────────── 2025-06-13 19:19│华阳智能(301502):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 ─────────┴────────────────────────────────────────────────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二名或二名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 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 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 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 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 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 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 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 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规则的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 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六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的程序,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 等的原董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 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 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 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本细则。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 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852d1a54-3e93-4e7c-b3fb-de910169840c.PDF ─────────┬──────────────────────────────────────────────── 2025-06-13 19:19│华阳智能(3015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 ─────────┴──────────────────────────────────────────────── 华阳智能(3015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4/8c8ff4b6-a2e6-420d-afee-a471cf29d48c.PDF ─────────┬──────────────────────────────────────────────── 2025-06-13 19:19│华阳智能(301502):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6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 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 明。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 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 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51502”; (二)公司的投票简称为“华阳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经过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将根据深交所另行规定修改本细则。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B股股东应当通过B股股东账户投票;优 先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股、B股、优先股分类) 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 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 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 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 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B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 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 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 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 ,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 。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结 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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