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99 维科精密 更新日期:2025-08-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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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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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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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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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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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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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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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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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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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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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 │维科精密(30149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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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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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8 月 18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3 日(星期三)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 号公司会议室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册及编码如下表: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9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1.0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审议与披露情况
(1)上述第 1.01、1.02、1.03 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其他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现场出席会议的,应持①有效持股凭证、②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③法人代表证明书、④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①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
、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④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应持①本人有效持股凭证、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
持①委托人有效持股凭证、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授权委托书、④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5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7:00 点前送达、发送邮件
或传真至公司,并请进行电话确认),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二)现场登记时间:2025 年 8 月 15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
(三)现场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 号公司董秘办公室
(四)会议联系人:黄琪
电话:021-64960228
传真:021-64960208
联系电子邮箱:ir@vico.com.cn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 号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28745143-950a-4684-a53f-c657228b78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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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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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公司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2e37365b-9b2d-46e8-999e-dba73e801f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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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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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370bcb96-c714-41b9-bd22-2eaad36389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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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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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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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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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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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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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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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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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
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视董事会需要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列席会议的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b41067ee-99e2-45ae-a468-620a7252eba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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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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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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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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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d6c37e24-5367-4d15-8094-e166386db2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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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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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c7df29ac-4fb5-4f5d-bd31-d9cc1d8404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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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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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301499):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1/dc15e30f-607d-4507-9ab3-4cb906d6d2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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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0:00│维科精密(301499):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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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公司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产
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
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 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七) 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
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视董事会需要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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