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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87(盟固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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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1487 盟固利 更新日期:2025-12-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2-18 18:02 │盟固利(30148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 │2025-12-18 18:02 │盟固利(30148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关于接受亨通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 │2025-12-17 16:24 │盟固利(301487):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 └─────────┴──────────────────────────────────────────────┘ ─────────┬──────────────────────────────────────────────── 2025-12-18 18:02│盟固利(30148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盟固利(30148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e2ae4cc2-4fe1-41f3-bf5a-d90bcc94c530.PDF ─────────┬──────────────────────────────────────────────── 2025-12-18 18:02│盟固利(30148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所持有的本 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质押登记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东或第一大股 押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亨通新能 是 30,000,000 19.31% 6.53% 2024年 2025年 中国进出口 源技术有 9月 12日 12月 17日 银行江苏省 限公司 分行 (二)股东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 是否为 是否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用 称 股股东或 数量 持股份 司总 限售股 为补 起始日 到期日 途 第一大股 比例 股本 充质 东及其一 比例 押 致行动人 亨通新 是 30,000,000 19.31% 6.53% 首发前 否 2025年 2030年 中国进 自身生 能源技 限售股 12月 10 月 21 出口银 产经营 术有限 17日 日 行江苏 公司 省分行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质押股份情 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 例 质押及质 质押及质 所 司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称 押前质押 押后质押 持股 总股 份限售和 押 份限售和 押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份 本 冻结合计 股份比 冻结合计 股份比 比例 比例 数量 例 数量 例 亨通 155,324,3 33.79% 30,000,00 30,000,00 19.31 6.53% 30,000,00 100.00% 125,324,3 100.00% 新 10 0 0 % 0 10 能源 技 术有 限 公司 天津 13,200,00 2.87% 0 0 0.00% 0.00% 0 0.00% 13,200,00 100.00% 盟 0 0 固利 企 业管 理 中心 (有 限 合伙 ) 合计 168,524,3 36.67% 30,000,00 30,000,00 17.80 6.53% 30,000,00 100.00% 138,524,3 100.00% 10 0 0 % 0 1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事项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截至公告披露日,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足够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36753f02-ef7a-41fa-949c-49dccc3842c6.PDF ─────────┬──────────────────────────────────────────────── 2025-12-17 16:24│盟固利(30148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盟固利(30148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813927e4-b2fa-4f8d-868f-57e7f69eb178.PDF ─────────┬──────────────────────────────────────────────── 2025-12-17 16:24│盟固利(30148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 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 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 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 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对外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 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 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裁,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由公司本制度在知悉后采 取措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罚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8/c2f978fc-9d84-4c10-8593-e04cba570944.PDF ─────────┬──────────────────────────────────────────────── 2025-12-17 16:24│盟固利(301487):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特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固有委员。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战略和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 ESG战略和目标的工作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讨及评估公司所采取的以贯彻企业环境及社会责任(或称可持续发展,下同)的重点、目标与指引的行动,包括与 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协调,确保其营运及实务遵守相关重点与目标; 2、审视及向董事会汇报公司 ESG之风险及机遇; 3、就可能影响公司业务营运及表现的环境及社会责任相关风险、机遇、趋势进行监察、评估及回顾分析; 4、监督及审视公司环境及社会责任表现,以及相关的政策、实务、框架与管理方针,并提供改善建议; 5、考虑公司的环境及社会责任对其利益相关方者(包括员工、股东、当地社区及环境)的影响; 6、对公司 ESG报告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 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合同前的谈判;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 相关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 任委员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有表决权的委员不足 2人时,应当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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