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56 盘古智能 更新日期:2025-11-0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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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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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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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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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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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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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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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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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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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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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 │盘古智能(30145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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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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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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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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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实施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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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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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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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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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
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工作组,负责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
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通过后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召集人或者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通知。
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尽快作出决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随时以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
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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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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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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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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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人选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
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承担提名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适的人选;
(三)收集、核实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新任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召集人或者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结合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
。
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提名委员会尽快作出决议的,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
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
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6c89da9-7ade-4eb1-8aff-8a0265d5fa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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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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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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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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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财务总监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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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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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e956e55-dd0e-46fb-b84c-73bcd1fe89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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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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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智能(30145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ced39859-0d49-47ac-855d-39af2f6726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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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44│盘古智能(301456):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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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
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
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者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三章 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
题进行实地考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并沟通确认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
涉及)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财务部应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提交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九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
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报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反馈结果。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年报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
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年报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年度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获悉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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