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421 波长光电 更新日期:2025-11-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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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30  │波长光电(30142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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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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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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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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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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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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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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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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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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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29  │波长光电(30142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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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30│波长光电(30142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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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年 10月 28日以现场的方式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10月 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俊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 3名, 
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与会监事以投票方式对会议审议内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并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体监事对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做出了保证,并出具了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书面确认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da2ec8da-f731-497a-95cd-bd5ab06d9e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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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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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长光电(301421):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7ede5b4d-721d-4f59-919f-6542aad6c2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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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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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
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或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允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的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 
施。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 
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检查,及时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审查情况上报董事会,以限制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称“侵占”)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
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
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
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
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
权,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三条 发生资金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 
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并提议股东会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及 
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481c0686-4302-4fa3-84a6-b403c8e118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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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公司章程(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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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长光电(301421):公司章程(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30030bb4-2871-4b21-ae4b-5d79f223a5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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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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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南
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等原因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资料和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8086f50e-0c20-40d0-bbce-eb1b1255d3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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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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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长光电(301421):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5da703e-0aaf-4c55-a373-b2d4b99ea4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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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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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南京波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投资部及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
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投 
资部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 
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
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684d1289-124c-4bcd-96eb-e208f9236d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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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28 17:29│波长光电(30142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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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长光电(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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