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1381 赛维时代 更新日期:2025-09-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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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0:32 │赛维时代(301381):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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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00 │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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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00 │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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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5:44 │赛维时代(301381):东方证券关于赛维时代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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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34 │赛维时代(3013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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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32 │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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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32 │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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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32 │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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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32 │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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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32 │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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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20:32│赛维时代(301381):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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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301381):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7e98674f-2ad9-4996-bf92-5a882ea6f5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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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00│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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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
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
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00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 6 栋 11 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文平先生现场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
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以及非法人组织股东的持股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301,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8
,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8,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7,301,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88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97,244,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3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弃权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94
0%;反对 3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0%;弃权22,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2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704ca28f-c6d9-469c-b30e-20b76c18eb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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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9:00│赛维时代(30138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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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5日(星期一)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康利城 6栋 11楼公司会议室。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文平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1人,代表股份 297,301,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
68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296,90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7人,代表股份 398,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人,代表股份 398,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7人,代表股份 398,44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8%。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244,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7%;反对 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17%;弃权 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40%;反对 3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40%;弃权 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72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骆霄律师、高舜子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7edf1706-87d7-4b7f-b559-150b212b84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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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5:44│赛维时代(301381):东方证券关于赛维时代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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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赛维时代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洋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赖学国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是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 采取的
问题 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 “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是 不适用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 不适用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6b4a0f6f-5589-4177-b228-9a69a987b8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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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9:34│赛维时代(301381):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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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年 9月 22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
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22日(星期一)下午 15: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2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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